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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抢了朱镕基的权利摧毁了中共宪法
 
方海涛
 
2002年8月1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

1982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吸收了近三十年中国大陆大搞政治运动的惨痛教训,引导人们致力于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走工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道路,以求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然而,近两年来,江泽民运用中共的权力逞一己之能,大肆采用政治运动的手段镇压法轮功、树立个人权威,摧毁了幼稚的中国宪法。

从宪法上讲,江泽民是国家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除了以军委主席的身份领导武装力量外,他的权力限于根据人大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一定级别的行政官员、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和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和协定。可以认为,国家主席主要是代表国家的一个象征性职位,国家主席没有也不必拥有实质性的权力。容毅仁当国家主席时基本是这样的情况。但是,江泽民作为中共的一把手,他对国家权力的干预远远超越了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的明确规定。

宪法第89条和8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包括公安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因此,朱镕基应该全权领导公安部的工作。从宪法上讲,除了调动武装力量,江没有指挥行政机构的权力。在镇压法轮功这个问题上,江亲自指挥罗干部署公安机关进行全面的拘留、逮捕、劳教。江泽民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朱镕基不认为法轮功有什么危害。但是,朱镕基管不了江泽民,也就管不了他对公安部的操纵,只好自己埋头搞经济去了。朱镕基曾经指责公安部说,“放着那么多大案、要案不抓,专门对付一个民间组织?”

罗干是中共的政法委书记,江泽民通过党的领导操纵着庞大的公安系统。江泽民是中共的总书记,搞搞“三讲”还是可以的,能够直接插手行政事务么?这涉及到宪法和政党的关系问题。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江泽民在法轮功这个问题上亲自上阵,置宪法规定于不顾,颠倒了中共和宪法的关系。

在江泽民的直接授意和罗干的亲自部署下,公安部在镇压法轮功问题上担当了主要角色。公安部宣布了禁止炼功活动的“公安六条”,但该决定缺乏宪法规定的依据。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可见,公安部只能根据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的文件发布命令,而“公安六条”是依据民政部的决定发布的。公安部在法轮功问题上的违法决定,反映了朱镕基领导的国务院对镇压法轮功的异议和江泽民的直接操纵。江泽民不会搞经济,但他会操纵和政治运动有关的一切权力。

除了利用公安系统的权力,江泽民还利用党内的权力操纵人大常委会、宣传机构、法院系统、检察院对法轮功进行全面的诋毁、镇压。江泽民亲自在法国宣布法轮功为X教。江泽民的权力来自哪里?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中共中央主席都没有这样的权力。法轮功是什么的问题,公安部的多次调查并没有得出江期望的结论,司法系统也没有运用听证程序进行过认定。江泽民怎么就知道法轮功是什么?法院和检察院依据宪法应该对人大负责,公安部应该对朱镕基负责;实际上,他们对中共的政法委负责,政法委对罗干负责,罗干对江泽民负责。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结构被江泽民彻底摧毁。中共内部的个人独裁对宪法的侵蚀昭然若揭。

如果法轮功确实有问题,江泽民大可不必这么做。公安系统每天都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侦破各类案件,法院和检察院从来没有停止过审判和公诉活动,朱镕基对许多事情明察秋毫,国家机器没有失灵。何必劳驾江泽民亲自上阵这么费劲哪?唯一的可能是,人家不认为法轮功有什么危害,认为管不着、没必要管。事实也是如此,乔石领导的班子在江泽民插手前进行过调查,认为法轮功利国利民。在中国大陆,对气功等等民间活动的看管历来十分严格,有问题能跑掉么?

看来,江泽民对法轮功有十分“独特”的看法,这种“独特”的看法只能通过党的全面领导和“非常规”的渠道予以贯彻。对不同信仰、异己思想的打击往往采取这样一种方式。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人们为经济建设而忙碌,法轮功也已经盛行多年,怎么突然变得“危害”这么大?有必要单独针对法轮功来一个额外的政治运动吗?宪法对政治运动没有规定,强调的是依法治国,政治运动是个不正常的状态。历史深刻地告诉人们:在政治运动盛行的时代,没有宪法的地位,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国家权力结构陷于混乱。显然,江泽民对法轮功的“独到见解”,在没有多数人支持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宪法规定的民主、合法的程序予以实施。中共的领导作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政治宣传是贯彻个人意志最方便的渠道,中国宪法退回到文化革命时期无法无天的状态。然而,中共也强调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江泽民的做法和哪儿也不沾边啊!

在公安部、人大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沦为江泽民工具的时候,行政权力和审判权按照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得以运用,公民权利必然被剥夺和侵犯。实际上,江泽民就是要阻止那么多的人炼法轮功。公民的思想、信仰、锻炼身体的自由被剥夺,上访、批评、建议、申述的权利随后又被取消。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多么美妙的词句啊!由于江泽民对国家机器的操纵,这变成了一句骗人的鬼话!不信你就上访试一试!江泽民对法轮功莫名其妙的仇恨加上他对权力的大规模滥用,使宪法保障的人权和公民自由丧失殆尽。

江泽民,一个独断专行和怀有偏执狂般仇恨的人,利用中共的权力和政治运动的形式,破坏了宪法关于国家机构权力安排的规定和脆弱的民主机制,摧毁了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全部保障,严重毁损了宪法的尊严、中共的威信和国务院的权威,断送了中共大陆民主法治建设多年来取得的有限成果。由于江泽民的缘故,中国宪法已经成为一张废纸。

江泽民对中国大陆一部不完善的宪法进行的全面破坏,已经成为世界宪法史上一个最臭名昭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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