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几天前,我和法律系的几个学生一起聊天,有人对公安部禁止法轮功活动的《通告》(即“公安六条”)的合法性问题提出置疑。通过讨论,我们认为公安部的《通告》存在这样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1、《通告》是根据《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的,《决定》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而《通告》禁止任何与法轮功有关的活动,不论这些活动与“法轮大法研究会”是否有关系。这样一来,《通告》将打击面从“非法组织”扩大到任何炼功公民,实际上禁止了一种民间思想和信仰。那些炼功的老太太和“法轮大法研究会”有什么关系? 当然,“法轮大法研究会”在“取缔”之前就因为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而不存在了,它也没有什么财产,构不成什么“非法组织”,所以民政部的《决定》在法律上也是错误的; 2、公安部有权根据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却不能根据同等级别的民政部发布的文件来做什么决定。也就是说,公安部的《通告》在发布依据上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3、《通告》涉及的是可能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它应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关于社会治安事宜的专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规定得十分详尽。例如,如果有人在公园炼功录音机声音太大,是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的。 那么,为什么完全抛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单独发布一个《通告》呢?公安部在法律上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而且,《通告》的很多内容都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一致甚至矛盾。这就可能造成这样的情况:一个法轮功信众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却可能触犯了《通告》,这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4、《通告》禁止的行为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例如,法轮功信众上访是符合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的,公安部有什么权力予以禁止呢?并非与法轮功有关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来进行判定。 从报道上看,《通告》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公安机关普遍不遵守程序、随意处罚等问题。我们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法,中国绝不能再退回到“文革”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去了,但现在看来相当的地区和单位已经可以与“文革”相“比美”了,知法犯法,把法律当成装饰品,尤其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带头不守法。最近,张君杀人的暴行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凡响和震动。一位法学教授说,“张君犯罪团伙作案指向不特定的无辜人群,致使民众的心理上已经产生了不安和恐惧”。 我们认为,中共有独裁的法,专门整治百姓的,中国没有法,任共匪横行霸道,行政机关大规模滥用职权,受迫害的群体越来越扩大,中国这样下去迟早有一天要爆发革命推翻共产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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