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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七千萬 農婦牢中度餘生
 
【人民報訊】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振英等28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進行了宣判:維持原一審判決,即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振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分別判處朱桂芹、孫秀瑞等27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4萬至7萬不等,同時繼續追繳所獲贓款。王振英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7300餘萬元,直接受騙人數達140餘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振英,女,現年48歲,初中文化程度,無業。自1985年至1996年間,她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自己和親屬做「期貨」、「房地產」等生意,需要大量資金的虛假事實,以給付高額利息爲誘餌,先後授意朱桂芹、孫秀瑞等27人爲她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實際騙取他們吸收的公衆存款人民幣4200餘萬元;騙取徐某等7人非法吸收的公衆存款人民幣1100萬元;騙取孫某等110餘人的人民幣2000萬元;她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7300餘萬元,直接受騙人數達140餘人。

  王振英在北京市南苑地區曾紅極一時,有人稱她爲活菩薩,有人說她是觀音轉世,來救苦救難,有人想給她建廟,想供她爲神。誰能相信:她是騙子……

  ■王振英———富有的女人。當你還對着大彩電興嘆,對汽車、住房想都不敢想的時候,她有6輛汽車、2套住房、穿金戴銀……

  認識王振英的人都有同感,她不是個「安分」的人。她性格潑辣、爽直,風風火火,總想幹出點什麼。她開過飯館,倒過服裝,幫別人搭橋介紹生意,跑點建築活,進點貨,一來二去還真賺了幾萬元錢,但她還想幹「大事」。

  1985年夏,她在一家房地產公司幹臨時工,每月才掙二三百元錢。她就想怎麼才能來錢容易,又花得痛快。她想借錢做生意,又怕賠錢。她想向別人借錢,但借錢總要還,要是給別人點好處,比如高利息也許會好些。她就開始以借錢做生意爲名給高息搞集資。

  她先找到同村的李敬如,跟她說:我在外面做生意要用錢,如果你把錢存在我這裏,我可以給你高利息,保賺不賠。李敬如與丈夫臧長猛商量後,給了王振英1000元錢試試。王振英給打了借條。三個月後,王振英連本帶息返還了1300元錢。夫婦兩人見王振英很守信用,這樣不用費力又來錢,他們就繼續在王振英處存錢。王振英見有人信任她,就開始找別人,希望有更多的人在她那裏存錢。而臧、李夫婦倆也開始爲王振英尋找存錢人。

  不久,王振英又找到了李雲花、臧瑞江、呂立山等人,都是同村的鄰居、朋友、親戚,王振英認爲這樣既保險,又得到信任。漸漸地,到王振英處存錢的人多起來。開始時取得勤,因爲怕上當。她就墊上自己的錢,如數給利息。逐漸地,人們確信她真的有錢,就不取利息,連本帶息一同繼續存。王振英星期六、星期日在家「辦公」,她說平時怕影響孩子學習,而這兩天,她家門庭若市,來取錢的、來送錢的,絡繹不絕。但她只認準最開始她發展的那30多人,別人概不接待。

  借錢要有憑證,王振英給存錢的人這樣打的借條:今借到某某某現金XXX元到某年某月某日還清,到期不認,按法辦事。落款是王振英的簽名、時間、印章,還有個梅花形、中間是個王字的章。不知她這個「按法辦事」的「法」是什麼法,怎麼個辦法。這樣的借條被查獲的有561張。經筆跡檢驗均是王所寫,有的借條被銷燬。

  由於王振英只接受最初她發展的30多個人的存款,其他人概不接受,當初在她那裏存錢的人就成了「二老闆」。這些人不僅自己在王振英處存錢,他們還代其他人存錢。想存錢的人不能直接在王振英那裏存就找這些「二老闆」。這樣,時間長了,他們也從中撈些好處,吃點利息差。比如,王振英給他們50%的利息,他們就給下面30%的利息,從中掙利息差。王振英也攛掇他們多存錢,這30多個人也真正成了「二老闆」,他們按照王振英的借條如法炮製。

  存錢的人愈來愈多,像滾雪球。王振英手頭寬裕了,她真像她嚮往的那樣「錢來得容易,花得痛快」。她開始「享受」了。90年代初,當普通市民還對着大彩電興嘆,對汽車、住房想都不敢想的時候,她有6輛汽車、2套住房、穿金戴銀。她還鼓勵她手下的「二老闆」進行消費,將2輛車送給「二老闆」開。她自己的車有時司機開,有時也自己開。物質生活豐富了,她還想到了精神生活。她也有了情人。她給情人買禮物、買住房,大把大把的錢給他花銷。她的情人知道她有錢,就盡情地要,她是有求必應。其實,她也知道,他在她之外還有情人。看到王振英這麼富有,沒有人再懷疑她的「承諾」了,人們都相信,她在美國有舅舅做房地產、期貨生意,錢非常好賺,更多的人在嚮往着從她那裏得到什麼……

  其實王振英自己也沒有想到事情會進展得如此之快、之順利。她說:開始我也想用借的錢做生意,又怕賠本,後來,看錢來得如此之快,就打消了這個念頭,就貪圖享受,不勞而獲。

  據王振英自己講,她手上最多時有1000多萬元。這些錢就放在她家的櫃子裏,床底下,而她自己家的存摺上才200元錢。

  儘管她手上的錢多起來,但畢竟是拆東牆補西牆,加上她自己提出的過高的利息,及自己進行揮霍,想提錢的人越來越多,她不得不一次次以「投出去的錢還沒有賺回來」等爲藉口拒絕。她害怕了。在被抓前,她還曾拿了幾十萬元去了趟南方,想做生意掙些錢還上利息,卻是空手而歸。越來越多的人追着她要錢。在筆者採訪中,她說:我也沒想不還大家的錢,我也着急。我的孩子對我說,要用他的壓歲錢還債。我知道,那是大家的血汗錢。此時,她流下悔恨的眼淚。

  終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王振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她只能在監獄裏「幹大事」了。

  ■「二老闆」們———愚鈍村婦「幫」朋友來存錢;火爆夫婦開着「本田」去收款……

  朱桂芹1977年隨丈夫落戶豐臺區南苑,她和王振英同村。1985年看有人在王振英那兒存錢。1986年,王振英找到朱桂芹,說想不想發財,我現在搞房地產生意,很容易賺到錢,把錢存到我這裏,你就等着吃利息,拿錢。朱桂芹老實本分,回家跟丈夫商量。丈夫說這事沒譜。她自己心裏也總覺得不踏實。後來,她看到有人從王振英那兒真掙到錢了。她想反正也不偷不搶,是掙利息。1992年,她開始在王振英那裏存錢。不但自己存,還「幫」親戚朋友存。她先是找她孃家人,後來又是朋友。她自己說:主要是想「幫親戚朋友發財,想着是哥們兒姐們兒的不容易,熱心腸」,我自己也不像有的人吃利息差,王振英給我多少利息,我也同樣給「下家」多少。她說:我知道在大街上賣布料、賣毛線的有騙子,不能上當,而王振英是一個村的,互相都了解,誰會想到她就是騙子。

  終審法院認定:朱桂芹於1992年1月至1996年1月間,非法吸收張某、範某等60人存款計人民幣62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朱桂芹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所得贓款繼續追繳。

  高登山、劉桂芬夫婦1993年開始爲王振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1995年初,兩人開着「本田」轎車回到劉桂芬孃家。他們走東家、串西家,說:把錢存在銀行裏,不如借給我們用。我們保證給你的利息要比銀行高2倍,絕對如期歸還。我們在北京做的是大買賣,不信?我銀行有2000萬存款,看看我們的車。有人問他們在北京做什麼生意?劉桂芬說:做什麼生意不用你們管,你們只放心存錢,等着取利息。我們用車擔保,如果還不上錢,把車賣了還上,絕對不能讓大家吃虧。後來她賣了車也沒還上錢。

  終審法院認定:高登山、劉桂芬於1993年至1995年11月間,非法吸收劉某等18人存款計人民幣170餘萬元,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高登山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所得贓款繼續追繳。判處劉桂芬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所得贓款繼續追繳。

  王振英給手下的「二老闆」80%的利息,「二老闆」有的給下線相同利息,也有的給40%,從中吃利息差。1993年至1995年是王振英這夥人最「紅火」的時候,
這些「二老闆」相繼買汽車、買房子、買首飾。最早跟着王振英的臧長猛、李敬如夫婦花27萬元買了一輛雪佛萊科西嘉小轎車,10餘萬元買了一套兩居室,10餘萬元用於裝修,1萬元買的東芝大屏幕彩電,2萬元買2臺空調。終審法院認定:臧長猛、李敬如於1987年至1995年12月間非法吸收15人存款,計人民幣77萬元,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4.5萬元,所得贓款繼續追繳。

  有意思的是,這些「二老闆」們非常願意被抓起來,因爲,他們實在害怕上門要債的人們,那是他們的血汗錢。他們認爲監獄是他們最安全的地方。

  ■無辜的百姓———救救我們這些法盲吧!救救我們這些普通老百姓吧!

  1996年,王振英手上沒有錢了,能取的取了,能花的花了,有人提出取錢,她是左推右擋,不是說現在資金週轉不靈,就是該給我的錢沒有匯到。她也慌了,那些錢不只是個窟窿,簡直就是無底洞。她想到外地籌些錢,可是今非昔比。她賣了車,先解燃眉之急。風頭盡顯的「二老闆」們日子也不好過。他們也相繼賣了車,因爲,他們的下家不是親戚就是朋友,不是同鄉就是同事,有情面上的因素,也因爲他們確實害怕了。那些他們用花言巧語要來的錢都是他們的血汗錢。

  在最底層存錢的人中,有的是被「二老闆」的花言巧語所矇蔽,盲目從衆,看別人存錢,他們也存;有的看到「二老闆」們出入以車代步,花起錢來出手大方闊綽,在羨慕中也想一試身手;有的是掙錢心切,「一廂情願」。他們在看到同村人「富裕」起來後,想方設法求親戚、拜朋友,才存上錢。這些人往往只存不取,希望得到更多的回報。他們是最重的受害者,他們更是後悔莫及。

  李某和「二老闆」王蘭芝是小學同學,她多次找王蘭芝要求幫助存錢。有時說:你和王振英是近鄰,兔子不吃窩邊草,所以我才要你幫忙。有時說:平時你給我聽聽風聲,情況不妙就馬上把錢取出來。還說:你孫女上幼兒園我包了,保證她不受委屈。一來二去的,李某終於存上了錢。可就是有去無回。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27/3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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