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共當局不斷通過修訂和新增法律,一步步縮小民眾自由空間。(China Photos/Getty Images)
【人民報消息】近日,素有「小刑法」之稱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入罪引起廣泛關注。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34條說,「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製作、傳播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最重將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 法律專家表示,現代刑法一般以法律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作為入罰、入罪的標準,如果將處罰的依據訴諸於公眾的情感、社會價值等抽象觀念,只會縱容公權力的濫用,損害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和自由。 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認為,「中華民族精神」由誰確認?按什麼程序確認?這些都是無法遵循法治原則進行操作的問題。如果草案被通過,執法者必會遵循長官的意志抓人、定罪。 除了第34條,引發公眾關注還有第59條,將「侮辱、漫罵」列為阻礙警察執法,要「從重處罰」;第100條准許採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侵害人」的生物信息;第106、120條賦予單警執法的職權,弱化了執法過程中的互相監督。這些實際上已經潛在地擴張了警察的權限。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賴建平對大紀元表示,首先,把純粹主觀上的價值判斷,納入到治安處罰的範圍之內,這是思想和言論入罪的表現,也是專制國家用法律去強制民眾的道德情感、道德判斷的惡法。 其次,警察可以對民眾強制搜身、採集生物信息,這是違憲的,是對公民合法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 第三,所謂的不得對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進行宣揚和美化,本身就是很大的主觀價值判斷。 第四,只要一名警察,就可以對所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進行處罰,那麼警察的權力太大了,可以隨心所欲,甚至進行敲詐勒索。 原大陸維權律師吳紹平表示,34條修訂條文是典型的思想入罪,假如這個法條最終被獲得通過,一定會出現思想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