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情当下,幸好有监控正好拍下画面,才能还见义勇为者一个清白。

【人民报消息】9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滕先生在上班途中遇一起交通事故,他扶起摔倒者曹先生的车后,却被怀疑是肇事者。更让滕先生恼火的是,曹先生妻子在事故未调查清楚时认定他就是肇事方,并漫骂他。 见义勇为扶起摔车 却被认为是肇事者 9月2日下午,滕先生骑电动车上班,在解放西路过双龙北街交叉口的非机动车道上,他发现前方有机动车挡在前面有右转倾向,便正常减速。忽然他听到身后传来刺耳的刹车声,扭头看时发现有人侧身倒地朝他滑过来。 摔倒的人是曹先生,48岁。滕先生赶忙停车,询问他是否有事。「他自己站起来走到路边,我将他的电动车扶起来推到路边立住,他还对我说谢谢。」滕先生告诉记者。 「这时就有路人冲上来,说是我撞的。我没有说话,掏出手机拍,那个路人开始骂我不道德。期间曹先生一直没说话,只有那个路人咬定是我撞的。我其实心里很平静,因为我知道有监控,监控能够还我清白。我跟曹先生说,如果你觉得不是我撞的,我就去上班了。如果你觉得是我撞的,你就报警。曹先生就报警了。」滕先生说。报警后,路人离开。 下午2时左右,交警到达现场,事故双方均在现场。 「滕先生说没有撞人,但现场有人说是滕先生超车撞到曹先生。」警方告诉记者。 期间曹先生家人赶到,并将曹先生送往医院。 附近路段周围监控因为道路施工原因失效,滕先生开始慌:「没有监控怎么证明我是清白的呢?加上之前那个路人一直说是我撞的。听说没有监控之后,他妻子也笃定我是肇事者,骂得很难听,说我没良心,不垫付医药费,不去医院看他。」 滕先生解释为什么不去医院看曹先生,「有一种神逻辑是,如果你没有撞他,你为什么心虚去医院看望?」 这个神逻辑的产生,是从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的南京彭宇案开始的。当时审理法官王皓在一审判决时称,「如果被告(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换句话说,「你去医院看她,是因为你撞了她,才会去医院看望。」 经过交警走访,发现附近一家钢材店监控正好拍下画面。9月6日上午,滕先生和曹先生妻子前往交警大队查看监控,监控画面显示,滕先生没有超车,也未撞到曹先生。 交警认定曹先生摔伤是「单方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即接受该调查结果。 9月9日,滕先生在当地论坛「浙中在线」发帖,称要起诉讹钱的曹先生。要求曹先生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他告诉记者,现在讹人的成本太低了,这是我起诉的理由。 滕先生表示,我觉得他报警,就是认定我撞了他。我听说监控坏了的时候很焦虑,因为我很可能就不清不白了。那两天我上网查相关案件,还让网友帮我算行动轨迹,行车速度等等。 他说,如果我最后真的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我需要支付营养费等等,还有误工费,按照金华的工资标准,一个月最少3,000元吧,我都不知道要赔偿多少。我那几天不是生气、委屈,而是恐惧。 伤者儿子:从没想过讹钱 是他想多了 现在曹先生依然在医院里,他的肺摔破,第一肋骨的软骨摔伤,不能下地走路,说话也比较困难。 曹先生儿子曹准表示,那天事情发生得很紧急。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好好骑车忽然摔倒,主观上判断应该是受外力造成的。我的父亲无法判断为什么摔倒,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很正常,只能让交警判断。 对于曹先生妻子是否辱骂滕先生,曹准这样解释:「我爸住院,我妈是非常着急的,对方态度其实也不好,说你不是当事人为什么插手之类的话,我妈脾气就被点着,说了气话。但是我们完全接受交警的调查结果,我妈也跟滕先生道歉了。」 曹准说,我没有想到他认为我们在讹钱,我觉得他想多了,是被迫害妄想。 曹准得知滕先生要起诉之后,给滕先生打了十几个电话,「后来他接了,我就不断道歉,说他要什么赔偿可以列清单,我们都接受。」 9月14日上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受理滕先生起诉曹先生的见义勇为损害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金华日报》非广告版面刊登致歉声明,面积不小于6厘米x 9厘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曹先生儿子则称,父亲无法判断滕先生是否撞了自己的时候,报警是合理的。交警最后的调查结果他们也完全接受。曹先生儿子否认想要讹钱。 据《北京青年报》报导,14日晚,曹先生的儿子表示,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他已经向滕先生道歉,并与其和解,双方决定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原本要求的损失赔偿也不用了,双方已经签字确认和解了。原本要求登报道歉需要五六千元,现在这笔钱会以我的名义捐给金华市的红十字会。 我们不禁要问:要是没有监控证据呢?扶人的是不是又一次将承受不白之冤和不知道多少金额的赔偿?而讹人者呢?讹到了便是赚到,讹不到也不过说一句口是心非的所谓道歉。讹人诬陷几乎就是个无本买卖,这才是如今社会越来越多「不敢扶」的原因。所以必须对这些讹人者以敲诈勒索罪严惩,才会扭转一下社会风气,也是对好人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