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日上午,平頂山的氣溫在零下5度左右,河南平頂山一位村支書指揮百餘人深夜強拆72歲老太李桂榮民房。李桂榮老人和幾個親屬在已經變成廢墟的「家」中,費力地找尋自己的東西。強拆現場,李老太家的棉被、衣服、竈具、糧食等都被埋在了廢墟中。 |
據大河網報道,2011年12月28日凌晨,河南輝縣市百泉鎮梅溪村尚玉葉女士的兩層小樓,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 |
2014年8月9日,河南新鄭龍湖鎮的張紅偉家被人撬開屋門,十多個陌生人將張紅偉夫婦塞進車強行帶走,拉到附近一處公墓。二人在墓地被困4小時,趕回家時,發現房屋已成廢墟。 |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編者按:今次我們刊登13篇中共在半個世紀前的承諾。光看題目就很嚇人的,例如「中國人民都不準備實行社會主義,談論立即實行社會主義就是『反對革命』,試圖付之實行就是自取滅亡」!現在若說這話就是「妄圖顛覆國家政權罪」要坐牢的。但這竟是1944年毛澤東在與人談話時說的。
還有一個題目《快釋放政治犯》。但是70多年過去了,不但沒釋放政治犯,而且製造出無數的政治犯。例如「709」的律師們因爲工作關係受委託代理辯護,結果被抓被酷刑折磨,至於當事人的處境就更不用說了。另外,十九大快召開了,一般情況下,中共召開黨代會,北京被監控的那些人會被帶到外地去「旅遊」。需要說明一下的是,被24小時監控的這些人都只帶着嘴,沒帶着槍!
最搞笑的是劫持高智晟律師,這是一個滿嘴牙除了打掉的、就是晃盪的,無法咀嚼食物的、失去律師執照的中年人。幾年來,他幾次打算出去看牙都被押解回來。難道中共江山的安危與高律師治牙鑲牙有直接關係?
最近,高智晟被從陝西自家的土窯洞帶到北京。你帶你就帶吧,這是你共產黨的天下。但這幫鼠類卻在高律師清晨在窯洞頂散步的時候偷偷把他綁架了,家裏人招呼他吃早飯時發現人失蹤了,於是報警。把高律師帶走的警方裝腔作勢的撒出人去漫山遍野的找,多下作!說高律師可能跑了。在家人不懈的尋找下,最後證實被祕密劫持到北京去了。這樣的政府能不倒麼!
《新華日報》1946年2月8日刊登的社論說:「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財產的自由權利,叫平民怎麼能安居樂業?」說的極是。
現在讀中共半個世紀前的承諾才發現中共之所以能夠騙人,是因爲其知道什麼是對的,人民需要什麼。中共建政之後毛澤東立即成立毛選編輯委員會把半個世紀前的「承諾」都修改了,當有人把中共半個世紀前的「承諾」編輯出來,沒有出版社敢出版,膽大出版的社長被撤職調走,書全部查抄送去製成紙漿。
一個人或一個組織如果犯了錯不知道犯的這是錯,那還有救。真正不可救要的是那些知道什麼是對的,但偏要走邪道的人和組織。
我們繼續連載被中共化爲紙漿的這些承諾。
歷史的先聲─中共半個世紀前的承諾
──編者:笑蜀
中國私人資本主義必須得到廣泛、自由發展的機會
89. 只有解放區才能真正發展私人資本主義
90. 戰爭結束後,私人資本必須得到廣泛、自由發展的機會
91.「中國人民都不準備實行社會主義,談論立即實行社會主義就是『反對革命』,試圖付之實行就是自取滅亡」
92. 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不可分
天賦人權不可侵犯
93. 切實保障人民權利
94. 保障人權
95. 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標尺
96. 保障人民自由的開端
97. 人民基本民主權利的保障──論張君勵先生的建議案
98. 集會結社自由的實現
99. 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遊行法─在「呈報」、「審查」的一串規定下
人民遊行已無自由可言
100. 快釋放政治犯
101. 法治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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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解放區才能真正發展私人資本主義
抗戰勝利迄今十個月了,國民黨當局的一切經濟措施,不獨未能幫助國內工商業的發展,而且在物價波動,通貨膨脹,交通阻塞,外貨湧入,以及不合理的外匯關稅政策與官僚資本壟斷諸方面,給予民族工業以打擊,造成民族工業極其嚴重的危機。……說明了今天要在國民黨獨裁政府統治下來挽救民族工業危機、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等,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象我們中國共產黨人在廣大解放區所採取的發展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措施,才會給我們中國資本主義的發展開闢一條新道路。
沒有去過解放區的人們,往往誤信那些頑固分子的惡意造謠,認爲我們中國共產黨人在解放區的經濟措施,不是發展資本主義,而是破壞資本主義。理由是共產黨的理想和目標,應該是實現社會主義,怎能是發展資本主義?其實,這問題毛澤東同志在《論聯合政府》中,早已清楚地解答了。他說:「有些人不了解共產黨人爲什麼不但不怕資本主義,反而提倡它的發展。我們的回答是這樣簡單:拿發展資本主義去代替外國帝國主義與本國封建主義的壓迫,不但是一個進步,而且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它不但有利於資產階級,同時也有利於無產階級。現在的中國是多了一個外國的帝國主義與一個本國的封建主義,而不是多了一個本國的資本主義。
相反的,我們的資本主義太少了。我們共產黨人根據自己對於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明確地知道,在中國的條件下,在新民主主義的國家的統治下,除了國家自己的經濟與發動人民的個體經濟及合作社經濟之外,一定要讓私人資本主義獲得廣大發展的便利,才能有益於國家與人民,有益於社會的向前發展」。正因爲這樣,所以我們中國共產黨人不僅在理論上,主張在目前中國發展資本主義是必要的,而且在事實上,在一萬萬以上人口的廣大解放區內,採取了一切措施,促進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向上發展。在這裏不必引證許多老解放區私人資本發展的事例,只舉幾個新解放區,在打走日寇不久之後的數字來看罷。例如張家口在日寇佔領時,該市兩百多家皮毛商行大部倒閉,解放後,僅僅兩個多月,不僅舊的商號紛紛復業,而且有新的商號開張,並比戰前增加了三十多家,該市現在繁榮起來的商行,已達二千七百餘家。河南的安陽、焦作等地的煤礦產量,比敵僞統治時期增加了一倍。河北的邢臺一千多家皮坊,在解放後都相繼復業,四萬失業工人,盡都有了職業。……從這些零星數字中,我們看出了解放區工商業發展的特點,就是在勝利後,不僅過去倒閉的全部復了業,而且一般都有了新的工廠與商號增設,這正與國民黨統治區的工廠倒閉、商號停業,成爲一個相反的對照。
我們再引兩個美國記者的報道來證明,就更加清楚。例如美記者寶丁在訪問張家口後發表談話說:「張市爲八路軍解放後,雖只兩個月,而社會秩序已很安定,我所遇到的政府人員,他們所做的事,都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我又看到許多工廠都很快地復工了,真引起我的欽佩」。又如勝利後特往解放區作五個月旅行的美國記者博樂報道解放區的經濟實況時說:「在解放區:(一)私人生產企業不但存在,而且受到政府的鼓勵;(二)地主經營仍舊,所不同者,只是過高的田租由佃農要求減低而已;(三)外來的中外資金極爲解放區所歡迎;(四)解放區的政府除對敵僞的產業外,並無沒收任何財產的企圖」。博樂並且報導在解放區不論資本家、地主也一樣熱心工作的情況說:「在解放區從事工商業的資本家也很熱心。我和許多商人、地主、製造商談天,發覺他們熱心是有理由的,因爲共產黨人雖然坦白地以改善工人生活爲目標,但同時,他們也給地主和製造商以利益」。
這些引證,還說明了解放區工商業的發展,並不等於一般的通常發展,而是具有迅速發展的趨勢。然其所以能夠這樣發展,又是有深遠的原因的。這就是:
第一,因爲解放區首先有民主的政權,實行了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使農民發展生產、改善生活,提高了農村廣大羣衆的購買力,因而刺激工商私人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
第二,因爲解放區民主政府還積極地實行了各種正確的經濟措施,例如實行貿易自由政策,廢除了敵僞統治時的種種統制、配給等對貿易發展的限制;又實行合理稅收,取消了一切苛捐雜稅,大大減輕了工商業的負擔;更實行發放貸款,解決了工商業家的資金困難,同時還注意運輸事業……來便利原料和商品的流通。由此可見,要發展私人資本主義的先決條件,是必需有一個真正民主的政府,它時刻爲人民服務,處處爲人民打算,並能實行正確的土地政策,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這個條件,正是解放區已經做到、並且還要繼續做好的。因此,在今天的中國說來,只有解放區才能真正發展私人資本主義,確實是很明顯的了。
──《新華日報》194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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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結束後,私人資本必須得到廣泛、自由發展的機會
──1944年7月14日毛澤東答根舍·斯坦因問
戰爭結束後,恰當地對待資本是一件互利的事情。這不但適用於中國資本,而且也適用於外國資本。私人資本必須得到廣泛、自由發展的機會,我們需要發展工業。我們要用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原則,去取代日本使中國殖民化的原則。我們應該用發展現代工業,提高農民生產力和增加購買力的政策,去代替限制工業發展、惡化農民生活條件,以至導致他們對發展生產失掉興趣的政策。用工業進步代替工業落後,(這是指國民黨現在執行的經濟政策)我們預期,取得土地以後的農民,對提高生產會更加關心。
──《美亞文件》第690~7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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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都不準備實行社會主義,談論立即實行社會主義就是『反對革命』,試圖付之實行就是自取滅亡」
──1944年毛澤東與謝偉思等人的談話
中國人民實際上是農村人口,是農民。四億五千萬中國人當中,農民至少有三億六千萬。知識份子、高級職員、商人和資本家只佔上面薄薄的一層。農民就是中國。像中國這麼幅員遼闊而又落後的國家,不可能迅速得到改造,中國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裏必然是農業佔優勢。因此,中國的農民問題是中國將來的基本問題。中國除非把解決土地問題作爲基礎,否則是不能成功地實現工業化的,因爲農民必須要爲這種工業化的產品提供真正的市場。
我們以日本爲例,由於它是在封建社會的基礎上去謀求工業化的,所以不得不追隨帝國主義和向外侵略。它沒有從解決本國的土地問題入手。
華萊士和其他一些美國政治家、作家(例如最近在《紐約時報》上發表《中國農民》這篇文章的布魯克斯·阿特金)對中國的這一基本事實表示出一種清楚的認識。
中國農民的基本要求是從封建的租佃關係中解放出來,不再依賴地主資本家貸款和收購他們的產品。這就要進行土地改革,還要實行民主。農民必須獨立自主,有權維護他們自身的利益。
從總體上看,農民和全中國人民都不準備實現社會主義,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也不會準備實現社會主義。還需要經歷一個長的民主管理私人企業的階段。
談論立即實現社會主義就是「反對革命」,因爲這是不切實際的,試圖付之實行,就會自取滅亡。
國民黨與中國人口中的廣大農民羣衆沒有任何聯繫,它是一個由軍人和地主集團組成的政黨,這些集團通過一種保守而又毫無創見的官僚主義實行統治。國民黨對於根本改善農民的狀況,實行真正的土地改革和清除至今依然存在的封建殘餘這樣一些事情,過去無所作爲,將來也不會有所作爲。它之所以不能做,是因爲這樣做了就會侵犯國民黨主要支持者的權力基礎。
國民黨由於懼怕真正的民主,不得不法西斯化。這樣,它就成了一個希奇古怪的封建法西斯的混合體。這就是國民黨不能從中自拔的背景和特徵。
國民黨不願解決土地問題,藉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來作爲工業化的基礎,它就轉而採取硬性規定的、國家支配和控制工業發展的原則。因此,它在國內的政權方面,或在國外同俄國和其他鄰國的合作和友好關係方面,都不能建立起一個牢固的基礎,它就傾其全力發展「國防工業」,並迷戀於權力政治的危險遊戲。
可以預料,在這些政策當中埋伏着未來的國內和國外的衝突。如果它堅持這種政策,那麼這種預料一定會成爲現實。在這些政策指導下,國民黨不能解決中國國內的基本問題,不能引導國家走向完全民主化,不能成爲遠東的一種穩定力量。而這些政策如果沒有國民黨內部的一場革命,沒有一個全新的領導集團,是不可能改變的。
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則是一個代表中國農民利益的政黨。它制定的綱領是要使農民問題得到民主的解決:減租減息,實行累進稅,扶助生產,促進合作化,從根本上實行民主政治。在這一基礎上,隨着各階層人民在團結的而不是互相沖突的基礎上建立必要的自由資本主義企業,中國共產黨就將成爲給中國帶來民主和健全的工業化的促進力量。這些就是實現和平和穩定的唯一可行的保證。正如在中國的前途上不能忽視農民一樣,也不能忽視中國共產黨。國民黨想要忽視它,但是它的槍炮不能給它帶來勝利。總之,絕大多數戰士象中國人民一樣都是農民。因爲我們是爲了人民,而且來自人民,所以我們是代表中國人民說話的。人民從我們的經歷中認識了這一點。……召集國民大會,這是蔣介石的最後一張王牌,美國認清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因爲它將關閉和平的大門。一旦召開國民大會,則木已成舟,和解就不可能了。如果迫不得已,我們將進行戰鬥,因爲我們不僅爲目前解放區一億人民的民主權利而戰鬥,而且爲全中國人民的民主權利而戰鬥。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等編
《黨史通訊》1983年第20-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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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不可分
一、不民主的經濟和政治:
中國現在既需要經濟民主,又需要政治民主,那是沒有人能否認的事,因爲沒有一定形態的政治民主就不可能建立一定形態的經濟民主;而沒有一定形態的經濟民主也將無從保障一定形態政治民主的。──這並不是「畢其功於一役」論。因爲主張「畢其功於一役」的人並不深究目前所需要的是什麼形態的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不去認真檢討現實的情況,從現實出發來提出問題,卻從社會主義的空論來自娛,以爲實現經濟民主就是意味着實行社會主義。但我們必須從實際出發來看問題。
從實際上看,我們只能斷言說,我們現在無論經濟、政治和文化上都沒有任何民主。我們處於比資產階級民主社會更落後的情況中。從經濟上看,現在的廣大人民毫無私有財產的保障……。另一方面,自由的資產階級並沒有好的命運。他們的產業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在特權官僚資本的排擠和統制下面,談不到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原料被控制,市場被壟斷,自由的民族資本家的企業,要按照資本主義的經濟規律而發展是不可能的。自由競爭時代的資本主義生產中,有一個就其本身範圍而言是公平的法則,誰能提高生產力,提高產品的質量,誰就能在自由的市場中取勝,這是一個民主的自由競爭,因此它在一定時期能有促成社會進步的作用。但是當腐敗的官僚資本挾着國家權力而猖獗的時候,就不會有公平的競爭,於是正規的民營企業只能破產。自由資產階級要正當的由企業經營中來不斷地擴大再生產、積蓄資本是不可能的。結果也就必然造成生產力停滯甚至降低的現象。
由此可見,經濟的不民主,既有害於工人,也有害於一切小私有財產者(包括農民),同樣有害於自由資產階級,而只是有利於寄生在農民血汗上的大地主,依靠帝國主義勢力的買辦和那操縱着國家權力的官僚集團。由此就產生了政治上的不民主。不民主的政治關係就是以不民主的經濟關係爲基礎,而其目的也就是爲了鞏固不民主的經濟關係。
反映到社會的精神文化生活上面,也同樣表現着極端落後的不民主的狀態,廣大人民羣衆在實際的生活苦難中,沒有過文化生活的可能。他們的生活慾望被遏制,他們的一切知能都集中於如何取得最低限度的生活資料這一件事上。特權者不承認勞動人民有獨立的人格,以爲這只是一羣蚩蚩者氓,分不出每一個人的個性;而勞動人民在同樣的苦難生活下,普遍地被愚昧和迷信捆縛着精神生活,不可能各自發揚其心意和才知。這種個性被壓死的狀態,決不能產生民主的文化。
自由的思想是和獨立的經濟生活有着密切的關聯的。封建時代很少有自由獨立的思想者。就是因爲人們在經濟生活上都不得不仰給於統治者的「恩惠」,只有最大膽的人才會有反對權威的思想。縱至現在,社會上真正的自由職業者(甚至於教授)很難得有生活的保障,自由思想與獨立人格的發揚自然是受盡摧殘。廣大的人民憑自己勞力,所得到的一點最卑微的財產都沒有保障的時候,那種把個人的一切都歸於命運和天道的支配的迷信思想也就是不可免的了。在這各方面都極端表現着不民主的落後性的時候,中國要進一步,就必需實現政治民主,又必需實現經濟民主,那是斷然無疑的事。就整個社會說,實現政治民主,還是爲了實現經濟民主以求社會生產力解脫封建性的束縛,而能加速提高;就廣大人民的要求說,假如政治民主並不能保證每一個人能夠過自由的經濟生活並且生活得更好,那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沒有經濟民主,則政治民主將只是空洞的東西,也就不可能得到廣大人民力量的支持。
但和「畢其功於一役」論者不同,我們必須由認真地考察現實而指出現階段的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的方向到底是什麼?
二、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資本主義:
由以上所述,已可看出,爲什麼現在需要「不是一般地廢除私有財產,而是一般地保護私有財產」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革命。
不主張廢除私有財產,並不意味着一時的讓步,而是一般地保護私有財產的積極政策。這正是因爲現實條件下,廣大人民的私產並沒有保障。農民沒有享受耕種的收穫的保障,工人沒有獲得必要的生活資料的保障,自由資產階級也沒有獲得合法的利潤的保障。實行種種措施,以使得人民普遍地取得私有財產的保障,那難道不是一個極大的進步麼?拿古代的封建專制主義社會來看,固然在那時代也有私有財產,但是在法律上和在實際上,全國的一切財富其實都屬於專制統治者所有。在國家的名義下,人民的任何產業都可以被括削甚至被剝奪。所謂「苛捐雜稅,橫徵暴斂」就是侵蝕人民的私有財產權的最通常的辦法。只有皇帝、貴族、官僚大地主可以在國家權力的保護下以一切手段來吞併人民的財產而過其不事生產的寄生的生活。所以打破封建社會的條件而前進一步,就必然要提出保護私有財產這一個問題。不同於獨佔資本主義時期,在那時期,由於生產力已因生產過程的高度社會化而提高,社會財富更加集中在少數獨佔資本家的手裏,因此就不能夠提出一般地保護私有財產的問題,倘若使社會財富(主要是生產手段)分散給衆人所有,那就是降低社會生產力。所以這時就必須提出社會財富的社會公共所有制,那也就是走向社會主義。但在封建社會條件下,生產過程一般地還是私人性的,少數特權者用強制力量來併吞社會財富,所以社會公有制不可能實行;而使財富分散爲多數人所分有,那正是促進社會生產力前進的唯一方法。
所以實行種種措施以一般地保護私有財產,那是在現實條件下所必須爭取實現的經濟民主。
──必須消滅利用特權勢力以侵襲人民財產權利的活動,所以要求「懲辦貪官污吏,實現廉潔政府」,「要求取消苛捐雜稅,實行統一的累進稅。」
──必須切實地保障農民的利益,所以「要求實行農村改革,減租減息,適當地保障佃權,對貧苦農民給予低息貸款,並使農民組織起來,以利於發展農業生產」。
──必須使民營企業家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對他們的障礙,所以「要求取締官僚資本,要求廢止現行的經濟統制政策,要求制止無限制的通貨膨脹與無限制的物價高漲,要求扶助民間工業,給予民間工業以借貸資本,購買原料,與推銷產品的便利。」
──也必須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所以「要求改善工人生活,救濟失業工人,並使工人組織起來,以利於發展工業生產」,也就是要「根據情況之不同而實行八小時到十小時的工作制,以及適當的失業救濟、社會保險、工會的權利等」(均引自毛澤東:《論聯合政府》)。
實行了這一切措施並沒有超過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革命的範圍,但是使得人民不至於擔心自己的財產橫遭摧殘和剝奪,使得農人能夠享受其自己的勞動收穫,使得工人解脫超經濟的剝削,逐漸提高生活水準,使得民營企業家不再在不公平的「競爭」下被扼殺,這不是經濟民主麼?
要徹底實現這樣的經濟民主,沒有政治民主的保障是不可能的。中國所需要的政治民主也就必須能夠認真實施這一切經濟民產的做法。假如是單獨由自由資產階級專政的民主主義的政治那也還不可能認真照顧到工人農民的利益,而且中國自由資產階級力量的薄弱也將使他們不能夠撇開工農力量,單獨完成解除民族壓迫和封建壓迫的任務。所以中國的必須實行的民主政治一定是如孫中山先生所說,「乃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這也就是以全國絕大多數人民爲基礎的民主政治。
實現了這樣的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一定能夠「爲資本主義掃清道路,而使之獲得發展。」對於這,我們是否害怕呢?一點也不。相反的,保護私有財產,扶植私人資本,正是對中國有利的事。
要知道,資本主義的發展是徹底解除民族壓迫和封建壓迫的必然的後果。固然民族壓迫和封建壓迫倘不解除,也可以有資本主義,但那是買辦性的。並且和封建剝削勢力相勾結着的資本主義,是憑藉強制權力以掠奪人民大衆,損害人民的、民族的利益的資本主義。中國人民反對這種資本主義,但不反對在以解除封建壓迫與民族壓迫爲前提而生長起來的自由的私人資本主義。在這兩重壓迫去除後,就產生了私人資本能夠獨立自由地生長的可能,解放了並且漸漸富庶了的農村更是爲資本主義開闢了廣大的市場。
要知道,發展資本主義不是維持獨佔資本主義而是鼓勵自由的資本主義。中國的資本主義還非常薄弱,並無力實行經濟上的獨佔,除非寄託在買辦性的、封建性的政治獨佔上。在取消了這種政治獨佔後,資本主義就會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發展,還是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的,正如十八九世紀,歐美的自由資本主義提高了生產力一樣。
更要知道,發展資本主義,是既要保障私人資本,又要保障獨立的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小私有制的。在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中,這種小私有制也是和資本主義制度並存的,不過歐美資本主義的發展是以不斷地犧牲這些小私有者而進行的。在中國,一方面由於資本主義一時還薄弱,不能在全部國民經濟佔絕對支配的地位;一方面這些小私有者在得到了政治自由和經濟自由的初步條件後,將可以在合作社的方式下組織起來,提高其生產力。
由此可見,在中國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革命中所將實現的經濟民主,雖不超過資本主義的範圍,但是和歐美各國所走的資本主義道路是不同的。封建性的土地關係將按照民主主義原則逐步地完成徹底的解決──由減租減息到耕者有其田,依靠土地剝削的封建殘餘將徹底消除,不像歐美的許多國家中那樣,在這問題上半途而廢。勞動人民的小私有制將在經濟上獲得發展的便利與在政治上獲得充分的保障,而不是象在歐美許多國家中那樣被犧牲了作爲獨佔資本主義生長的肥料。這是對人民有真的利益的經濟民主,和那以人民大衆爲基礎的政治民主相輔而行。由此我們也就不必擔心,由廣大發展私人資本將重蹈歐美資本主義的覆轍,形成對人民不利的獨佔資本主義。恰恰相反,我們倒可預見,當人民的私有財產一般的受到保護和自由的資本主義擴大發展的時候,中國的社會生產力必能加速地增長;在中國的工業化和農業化完成的時候,就會產生和平地走向社會主義的可能;也就是走向更高度的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的可能。
三「畢其功於一役」論的真象:
社會主義不是讓人們在口頭上空談的。能實行社會主義不能由主觀願望來決定,不能由空洞的革命的要求來決定,而要根據客觀現實,根據廣大人民實際生活所提出的要求來決定。廣大人民現在所要求的是什麼?他們苦於民族壓迫和封建壓迫的兩層束縛,他們苦於沒有任何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農民要求減輕負擔,要求土地;工人要求減少工作時間,提高工資;這些要求都沒有包含社會主義的內容。只有在發展資本主義,提高了社會生產力時,人民才會進一步提出社會主義的要求,在現在的條件下,「畢其功於一役」論不過是脫離現實,脫離人民的空話而已。但我們要知道,「畢其功於一役」論者其實並不都是認真想在現在實行社會主義。他們之所以說這種空話往往不過是掩飾其不肯和不敢認真爲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革命的任務而努力。譬如,爲了避免觸及最現實不過的減租減息的問題,他們就空談社會化的集體農場,爲了使自由的私人資本不能充分發展,他們就空談社會主義性質的計劃經濟。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實質上是前資本主義性質的獨佔壟斷,卻自命爲比自由資本主義更進步,以此爲藉口來圖謀扼殺民營企業。──這就是許多「畢其功於一役」論者的真象。由於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的脆弱,他們中有些人也不由自主地傾向於「畢其功於一役」的說法。他們不提出正面發展資本主義的問題,害怕遭遇無產階級的反對。其實,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間的階級矛盾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因爲從民族壓迫和封建壓迫下解放發展資本主義的社會生產力,那是既對資產階級有好處也對無產階級有好處,所以階級矛盾是可以調節的,要使之調節,卻並不是,也不可能是在資本主義里加上一點社會主義。只要私人資本保持着他的獨立自由,並且使其生產事業適應於人民的需要,更照顧工人的經濟權利與自由權利,那麼它的廣大發展決不會遭受人民的反對。假如怕人民,空談社會主義爲點綴,實際上卻投到了封建買辦性的獨佔資本的懷抱中,那說是自己走向了絕路了。
──《羣衆》週刊第十卷第十六期194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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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保障人民權利
從來的革命運動都是人民爭取民主的偉大運動,革命與反革命的分野,只在於要不要民衆,給不給民衆以民主自由。對於英勇鬥爭中的中國,民主始終是團結與進步的基礎,因爲離開了民主就不能團結全國人民起來戰勝日本帝國主義,沒有民主也就沒有新民主主義在中國的勝利。而民主與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權、政權、財權及其他自由權利是不是得到切實的保障,不做到這點,根本就談不到民主。
這是爲什麼邊區施政綱領明確的規定:「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移之自由權」,責成當選爲行政人員的共產黨員應堅決執行之,並指出「人民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爲之權利」。可以想像得到,在帝國主義借戰爭的掩護把人民從多年鬥爭中獲得的民主權利剝削殆盡的時候,在中國大資產階級實行高壓政策以致人民的人命、財產、自由沒有一點保障的時候,在陝甘寧邊區從過去的民主傳統向新民主主義的路程前進的時候,這樣的尊重民主自由與保證它的徹底實現,是具有怎樣偉大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一向是忠實於它對人民的諾言的,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綱領中的每一條文與每一句語,都是兌現的。我們決不空談保障人權,而是要尊重人類崇高的感情與向上發展的願望,對犯過錯誤而願走向光明的份子採取寬大的態度,禁止不經過法定手續來逮捕、審問、處罰任何人,反對把人拖到卑鄙無恥的道路上去,用這些事實來使得人權得到充分保證。我們決不空談保障政權,而是真心誠意地要人民起來參加政權的管理,承認各抗日黨派的合法地位,提高民意機關的職權與威信,建立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的投票選舉制,並實行三三制,保證民意機關與行政機關中的人員有三分之二爲黨外人士充任。我們決不空談保障財權,而是要在實際行動中做到保護私有財產,獎勵私人企業,嚴禁隨意動員徵發,實行合理的統一累進稅收制度,維護農民從過去土地革命中獲得的利益,保證佃農債戶向地主與債主交租交息,使得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安居樂業。這樣就不只是給人民帶來了美麗的希望,還真正地要他們享受到新民主主義的果實。
對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邊區過去早已注意保護,今後仍當循此前進。只要是抗日的有利於中華民族解放事業的言論與出版物,無論是出自任何抗日黨派與團體個人,都有發表與出版的自由,政府還給予使用會場與印刷機器的便利條件。在這裏,不會有思想的統制,我們鼓勵自由研究,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歡迎邊區境外願做抗戰工作人士來此開辦學校,設立出版機關,組織文化團體,並且給予必要的幫助.人民不僅有集會結社的自由,還有武裝自己的權利,我們不怕人民的組織與活動,只怕他們不能積極動員起來。我們要保障的居住與遷徙的自由不是消極的,因此我們幫助外來移民解決他們各種困難,保護因革命行動被迫來到邊區居住的人民,救濟流亡學生與災民難民使得他們不僅能夠自由地生活,還可以幸福地生活。只有這樣,才真正的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權利。讓全國人民看到我們高舉起來的民主旗幟,是飄揚着多麼鮮明的色彩!
僅僅政府明令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是不夠的,公務人員知道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還是不夠的,必須人民自己珍貴這種只有在抗日民主根據地的邊區才能獲得的權利,要求它在邊區得到切實的保障,並把它推到全國的範圍裏去。當廣大的人民掌握到民主自由的權利時,它不僅成爲物質的力量,還將成爲不可戰勝的力量。
──《解放日報》194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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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除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處罰……」。這是二屆參議會通過,經邊區政府命令公佈的「保證人權財權條例」規定得極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卻發生了不幸的「學療人命案」:學療的總務科長、祕書和管理員,竟然把運輸員劉世有捆押起來,以致釀成人命大案。
從這事件裏,我們看出,我們有的同志還不懂得尊重人權、保障人權,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碼條件;還不曉得,隨便捆人押人是應該肅清的「遊擊作風」之一。這類違法事情,在邊區恐怕不只這一件。我們願意喚起社會人士嚴重注意它的揭發與糾正。讓我們共同努力於革命秩序的建立與鞏固!
──《解放日報》194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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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標尺
昨天本報和別的幾家報紙都刊載了一段本市新聞,說是朝天門屠戶張德操家在本月四日被保安隊的幾個警士藉口捉賭,劫去錢財。事後張德操和他的弟弟及街坊三人(其中有一個是保長),反被拘押毒打。這十幾個警士是派駐民食供應處倉庫的庫警,依理根本沒有在夜間侵入民家捉賭的權利。出事時,當地保長簽署證明書,證明張家並未聚賭,且有衛戌總部稽查處水上檢查所人員到場目擊並無賭具,則捉賭之說,顯屬無稽,但縱然真是賭犯,也絕對不能把本人及其街坊和保長一起關在警察局裏,毒打成招,而且還不準其家人探視,比對付江洋大盜還厲害!所以這件事情的是非是很清楚的。無怪乎張德操的家屬和該街居民百餘人要到衛戌總部王總司令公館門首伸冤,又攔截汽車、呈述冤狀了。
這樣的事也許算不了是新奇的事。
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受冤屈,被栽誣,遭虐待,簡直已習以爲常了。但正因爲這類事情一向層出不窮,我們更不能不喚起社會的注意。就在同一日《大公報》上又有中一路永新服裝店被一羣也以抓賭爲名的軍人衝入,損失了數十萬元的消息。軍警可以不經過任何手續而衝入民家,人民有什麼居住自由可言?人民的財產可以這樣地被劫掠,還有什麼私有財產的保障之可言?對平民的拘押拷打,如此隨便,又有什麼人身自由可言?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財產的自由權利,叫平民怎麼能安居樂業?
據說,這一案的被害人家屬現已聘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衛戌總部王總司令對此事也極爲震怒,想來法院與當局對於這樣一件事,應該能很好的處理吧。由這一類事件,我們更不能不感到,政治法律各方面的除舊佈新實在不容稍緩了。假如兵士警士在平日的生活較有保障,又經常施以衛國愛民的教育,經常督責他們以愛護人民爲天責,就不至於發生這種騷擾民間的事情。在張德操家保安隊的一個隊長曾向到場的衛戌部人員說:「我們是一條戰線上的,大家不要爲難」(《商務日報》所記爲「我們軍警原是一條陣線」)。這話分明是把軍警看做是在一條陣線上共同對付老百姓,豈是衛國愛民的軍警說得出口的?又假如現在各方所主張的《損害人民自由治罪法》早日頒佈,且根據此法,嚴辦幾次,則雖有不法之徒,也會有所忌憚,不敢胡作亂爲了。再假如政府早就宣佈的提審法已經實施,並且法院對平民訴冤給以最大方便,使人民感到法律真是爲保障平民而設,那麼雖有冤獄發生,也立即可得到法律的保障。象張德操等五人的被拘押案,只要向法院要求出一紙提審狀,就可很好地處理了,何至於在今日的陪都街頭還要演出封建專制主義時代的「擲輿告狀」?保障人權,嚴禁非法拘捕,實施提審法,改革司法,這都是在《和平建國綱領》中明白規定的,都該快快實現才好。假如實行民主而不能使普通老百姓個個能安居樂業,免於強暴侵凌的危險,那麼民主還是落了空的。所以我們斷不能把張德操案以及其他與此類似的事件看做是無足重輕的社會小事。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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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自由的開端
國民政府蔣主席在政治協商會議開幕日,宣佈了《政府決定實施的事項》四條,其中第一條就是關於保障人民自由的。這個宣佈深得各方面輿論的歡迎。不過我們也需要指出,政府當局在抗戰中和抗戰結束後宣佈保障人民的自由已經有好幾次了。遠的不說,較近的如三十三年八月,當局就曾頒佈過一次保障人身自由條例,最近的是在三個月前的雙十會談紀要中,當局又一次表示「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但是政府當局這種諾言,並未兌現,其中道理何在,現在我們也不必再來深究。無論如何,這些基本自由本是在一般民主國家中人民所應享受的最低限度的權利,政府無論用什麼理由,只要是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在民主國家中是總不能容許的事情。我們自然希望這回不再落空,當局如果真有與民更始的決心,就不應再行拖延,或另行前提條件,而應立即切實地做到。
政府當局要使人民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其實是不難的事,無論如何,這比束縛人民的自由權利要容易得多。過去政府當局爲了限制和妨礙人民的自由,真可說殫精竭力,用盡了一切辦法。既訂立種種法令,使得人民動輒得咎;這還不夠,又另外想了許多辦法,設立許多機構,以補法令之不足。本來,在政府機關中的公務員,都是「公僕」,這些「公僕」都應該爲人民服務,可是在中國竟有爲數很不少的「公僕」,專門以迫害人民爲本領,難道真是中國人民的命運不好麼?國家的財政一向都很困難,但在拮据的國庫中卻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卻用來殘害人民。譬如拿過去大後方的各大城市都有的新聞檢查所和圖書雜誌審查處說吧,每一個這種機關中的人員,都比一個大報館的編輯部還多。現在這些「公務人員」又紛紛到「收復區」去辦同樣的事了。而在大後方各地,航空郵電檢查員至今還在忙於檢查和沒收。爲了控制紙張、印刷所、會場、出版所,當局所費的人力和財力更是不可勝計。官辦的出版所,雖然出版品不受歡迎,但仍無限度地賠錢,無所顧惜;官辦的團體,雖然得不到羣衆擁護,仍大量地給以津貼,這都無非是出於包辦一念,要使人民的出版和人民團體活動困難。還有龐大的特務機關及其所屬的集中營等等,更不知道每年要從國庫中開支多少經費。這一切經費從何而來,還不都是人民的完糧納稅的聚積麼?以人民的血汗來養活許多迫害人民自由的人,來創立許多壓迫人民自由的機關,天下還有比這更不合理的事麼?
當局花了這許多人力財力,究竟收效如何呢?結果只是證明了一句老話:就是「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人民到底是不會在強制的力量下面屈服的,人民的進步意志究竟還是縛束不了的。現在政府既已作了改弦易轍的表示,那麼第一步做法就應該是立刻放棄一切害怕人民的想法,取消一切爲了束縛人民自由而設的法律、辦法和機關。這是最不花錢,最不費力的事。只要當局有決心做,立即就可以做到,決不像束縛人民要費那麼多的手腳,花那麼多的人力財力。蔣主席所宣佈的第一條關於「人民之自由」說:「人民享有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司法與警察以外機關,不得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由此可見,政府當局也已承認蹂躪人權的特務機關不應再存在,妨害人民的法令不應再有效了。在這方面,人民也應該幫助當局來考慮,哪些法律條例、哪些措施、哪些機關都是殘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一一公開提出。事實上,人民已經這樣做了,如出版界指出現行出版法應該廢除,對收復區的民間出版事業的限制法令也應該取消。只要人民的建議的確有事實根據,符合民主的原則,政府就應立即採納,立即實行。取消過去一切妨害人民自由的鐐銬,就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切實的開端。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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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基本民主權利的保障
──論張君勵先生的建議案
憲政實施協進會第二次會議裏,通過了張君勵先生提出的《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之建議》一案。早在一月三、四、五日,張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國日報發表了《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一文。這次提案的內容,是和那篇文章相同的。
張先生所說的三項人民基本權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結社集會自由,三言論出版自由。第一項自由,是爲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祕密的拘捕、限制、審判和處決。第二項自由,是爲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體發抒政見;第二,各種政治結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養成民間領導政治之人,使其發爲負責的言論;第四,在朝黨在野黨各有互相監督之機會。」其主要建議,是人民可以組織團體、政黨可以合法存在公開活動。第三項自由,是爲了人民能夠發表意見、批評,監督和改進政治及社會等等的各種設施。其主要建議是實行圖書雜誌新聞的事後檢查。張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項人民基本權利,雖然並不包括全部民主權利,卻已經涉及了重要的三項。一個國家是否民主,必須以此三項爲重要的標幟。因此,我們和張先生一樣,很重視這三項人民基本權利。
單說英美吧。英美是民主國家。這是人人公認的。英美人民有各種民主權利,除了上述三項外,包括選舉權、思想信仰自由等等在內。英美更有其議會等等。就是這樣,英美人民也還認爲目前的民主制度缺點還多,還不廣泛、不充分,連羅福斯總統也主張在經濟民主的基礎上擴展政治民主,使民主制度帶更廣泛的人民的性質。我們在中國談民主政治,還是把它當作要建樹要實現的東西。而且,我們現在談實現民主政治,不是單純的因爲人家如此,我們也要來搞一下,裝裝樣子。也不是單純的添爲民主國家聯盟的成員之一,不能不急起直追,以便列身四強。主要的還是因爲新的民主主義已成爲世界政局的主流。如果我們不能實現民主政治,我們就不能充分的動員、積極的奮戰、親密的合作,取得抗戰的勝利。我們該知道,一個國家在戰後世界民主大家庭裏的地位,是以戰時努力的程度來決定的。這裏說的戰時努力的程度,應該包括打仗的努力和民主的進步。所以,儘管還有人反對民主,民主已經和戰爭的勝利及戰後的和平分不開了。儘管中國的民主政治要根據實際情形、循着自己的道路發展,可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權利,民主必須以廣泛的人民爲基礎,卻是不能改變的原則。這樣,人民必須獲得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難道還有懷疑和猶豫的餘地嗎?爲了抗戰勝利,爲了戰後和平,爲了政治的進步,爲了國際的地位,必須從保障基本的民主權利開步走。恐懼是懦夫,疑慮是自私,反對便是倒行。我們再度呼籲: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權利。
──《新華日報》社論194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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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結社自由的實現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一月二十八日通過廢止的三十八種法令中,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有十四種之多。其中應由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的有《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共產黨人自首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共三種,規定由原公佈機關廢止的還有十一種。到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國府及各原公佈機關的廢止這些法令的明令。想來總該馬上能做到。讓我們來看看究竟爲什麼這些法令要廢止,廢止了對人民有什麼好處。
所講《共產黨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黨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時的產物,和民主原則根本違背,當然應該廢除。至於別的十三種法令,也都是對於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嚴格的束縛。所以的確是非廢除不可的。我們可以指出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幾點內容:
首先,這些法令對於人民的集會結社加上了極嚴格的特許制度的束縛。本來集會結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國家的人民集會結社,是無論性質,地點及參加者的職業性別如何,事前均無須請求警察許可,亦無須報告警察。假如參加集會結社者有違犯普通刑法的行爲,則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則,聽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國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於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官署……」。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准」,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爲。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麼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縛。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爲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並受軍事機關之指揮」;同時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爲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沒有解散人民集會結社之權的,只有認爲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騷亂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稟準內政部,當場宣讀騷動法,使會衆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誤,還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此。顯然地,兩相比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國的作法是要不得的。這次政府當局既已通知過廢止,當然就是把所謂「主管官署」的這種權力取消了,不再給軍警機關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權利。
最後,由行政官署委派民衆團體中重要主持人員的制度,也是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人民集會結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組織的形式和選舉與任用一切負責人員,而不應該遭受外力之牽制與干涉。可是,我國過去就不是這樣的,政府硬要指定職位,派遣人員,比如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十條確定:「各種職業團體應設書記一人,以曾經特種訓練合格之人員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職權是:「負推進各該團體各種活動之責任」。這一來,縱然除指派職員外,民衆團體另外還選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還是沒有用處,因爲已給政府指派的「書記」一攬大權,全都包辦了,這還說得上什麼人民團體呢?這種制度當然也不是應該可保留的了。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法令未廢止前,中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既受到特許制度的束縛,又隨時會受軍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經常會務也常爲官派人員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廢止了這些法令以後,一切束縛人民自由的行爲已失去法律的根據,那麼,人民就應該努力把已失去多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運用起來。
我們希望,政府方面趕快把這些已決定要廢除的徹底廢除,並且繼續審查是否還有別的同類的法令也應廢止,在這次決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種是關於集會結社的。當局到底準備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佈,因爲這三種法令原文也有種種極不合理的定規。如《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見該法第十條)。這和已決定廢止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中的規定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廢除才好。又如工農組織團體,在《工會法》、《農會法》尚未廢除的今天,也照樣有法可憑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們希望徹底廢除這些法令的束縛;我們人民也儘量幫助政府,蒐集這方面的法令,提供出來,請求政府以明令廢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復了自由的時候,爲了運用這些自由,就應該充分運用起來,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種必要的團體會社,並且依法改造和充實原有的人民團體。過去的人民團體,內部的組織與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則的,不適合各該團體會員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各該團體會員的意志來加以改造過,使它成爲名符其實的人民團體。集會結社自由的根本權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裏來了,我們應該好好的運用它,發展它,讓他在整個民主建設事業中,表現出更輝煌的成果來。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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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自由又遭損害,內政部頒限制遊行法
──在「呈報」、「審查」的一串規定下人民遊行已無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內政部公開頒行一種限制人民遊行自由的法令,藉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寧」。據中央社訊,其要點如下:負責籌備遊行的人員,需於事前將姓名、年齡、職業、住址、遊行宗旨、集會地點、進行日期及時間經過路線等呈報當地「治安主管機關」。散發的印刷品和張貼的標語須事先送當地「治安主管機關」審查。上項法令,已由內政部發致全國各省市地方機關,本市市政府業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區公所「遵照辦理」。有了這個「法」的根據,今後各地當局更可以隨意於事先防止臨時禁止一切人民團體之遊行。人民遊行已無自由可言了。
──《新華日報》194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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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釋放政治犯
政府早經明令公佈釋放全國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萬的人被囚冤獄,未獲釋放;並且仍有成千上萬的無辜被囚的人,在遭受着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慘遭殺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憤!
杜重遠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聞得羊棗先生含冤歿世,中國呵,你的優秀的兒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戰勝利、和平建國開始,國家正在用人之時,他們卻竟屈死冤獄,怎能不叫人感到萬分痛心!成千成萬的學者、專家、教授、進步的青年,無故被捕入獄,受着非人的待遇。他們正是中華民族的精華,才高有能的優秀兒女,他們爲國家爲人民奔走呼號、不遺餘力,不但不得國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獄,有些害民禍國的敗類,不但不遭誅戮,反而冠戴優加,橫行不法。這樣下去,民心怎能得乎?我大聲呼籲:立即實行蔣主席四項諾言,立即釋放全國政治犯!嚴懲虐待犯人、毒殺犯人的兇手!未獲釋放的政治犯應切實保證他們的生命安全,不準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爲。
──《新華日報》194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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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人權
一、立法必須依據人民的公意創制
衡陽《大剛報》:「……一般對法治往往有所誤解,以爲法治之極,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實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無,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別,是在於這所謂法,是否最後淵源於民主的公意?這所謂守法,是否執法機關的本身行爲也須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極,則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執法機關的政府本身的一舉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義,不在人民是否有法爲『守』,而在政府官員之是否依法爲『治』。然則怎樣才算真正的法治?從政治學的一般的觀點看來,至少有下列幾點:
(一) 法治狀態下的所謂法,最後必依據於人民的公意而創制,故法治必須以民主爲其內涵,倘法律最後決定於個人或少數人的意思,則一切依法,便成爲毫無意義……。
(三) 最後而最重要的一點,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進行的公私行爲,非依法律,絕對不能變更之。因爲法治的起碼要求,在於建立合法的社會秩序,合法的社會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於一切合法的行爲,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真法治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
雲南《正義報》:「所謂法治,即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度,這個法度是全國人民所共同議決的,也就是全國上下,都要在這個法度的規範之內行動,任何人不得違反,任何人不得加以變更」。「我們認爲今天問題的關鍵,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問題,而是要哪一種法治的問題。因爲法治有真法治和假法治之分,這是我們不能不加以分別清楚的。什麼是假法治呢?我們且看封建時代,同樣有一套法律,可是這個法律是爲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設的,皇帝及其特權階級是站在這個法律之上的,他們可以執行法律,也可以拋棄法律;他們可以創造法律,也可以毀滅法律。換言之,法律的執行是他們束縛人民的工具,而他們本身則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什麼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築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而作爲民主政治之表現形態的法治,它必須具有這幾個特徵:第一、國家必須有一個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憲法;而從這個根本法所派生出來的一切法律,也爲全國上下所一體共守……,第二、憲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限制政府的權力,防止其濫用權力。故國父中山先生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在這種原則之下,誠如中山先生所說,政府只是人民的公僕,它沒有無限制運用法律的權力,它必須受憲法的支配。同時,在憲法的規範之內,它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三、選擇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權、修改權及廢止權,應當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諸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同時,政府當局不僅要受人民的監督,而且人民應有選舉及罷免之權。一名話,要認真實行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要行使直接民權,使人民獲有選舉、複決、罷免、創制之權。」
三、應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陣中日報》:「厲行法治,先要養成守法的觀念及具備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後有所重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夠得上真正的法治,其所遵守者方爲真正有價值的法律」。「中國歷史輾轉於封建專制的束縛之下,政治上從來就沒有出現過一部完美的法典。……封建時代,『天下一家』,帝王爲一切人的主上,即區區一個縣官,也號稱『民之父母』;『聖旨』便是法律,『憲諭』盡成典章。民國以來,諸法紛立,可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至今沒有正式產生。……欲期法治真正建立,則於逐漸養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爲人民共同要求的良好憲法決不能不早日具備」。「抑法治和治法互爲因果,不是說法律產生於先,法治即必然興起於後,須知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條文,非另有一種制度,即法治和實行法治所寄託的根本──憲政實行以後,法律固難以發生充分的實效。」「官吏的敢於違法,人民莫從檢舉,就政治的角度視之,又爲法治制度的根本──憲政沒有實施之故。所以重申法治精神,誠爲實施憲法的張本。但最後完成法治,仍有賴於憲政的實現。二者互爲結果。也互爲前提。」
四、立法精神要大公無私
成都《華西日報》:「要想國民虔謹奉法,必須對於立法與執法的各個方面,均須詳爲考慮,乃能收效。先就立法而論,應當以『立德』作基礎。所謂『立德』也者,一種法令精神,應當以最多數的最大幸福爲出發,而不能含有任何偏私之用意,同時還應當切實體檢國民之實際生活環境,勿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難通之處。」「其次談到執法,政府當首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貫徹,某甲可以逍遙法外,而某乙卻又盡法懲治;或者今日之諾言,明日即成廢話,而不能使人民發生堅強之信賴,則人民之玩法惡習,必難根除」。
五、先決的問題是保障人權
成都《新中國日報》:「要變憲政、談民主,必先要保障人權;要人權得到保障,則必須有一定的法紀,所謂法治軌道是也……。」「要建立法軌、保障人權,行得徹底、行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幾番條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玩法違法者有所畏懼」。「要法軌和人權被尊重,必須人民自己起來監督官吏,必須實現民主的監察制度。人民一日沒有權來監察政府、特別是下級機關的行動,則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雖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話」。「要建立法軌、保障人權,必須先使人民有言論的自由。違法犯紀的事無論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筆直書,把他宣佈於報紙,則貪頑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會輿論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開的,我們希望言法軌與人權者同時加以注意」。
──《新華日報》1944年7月20日△(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