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幹惡事,讓咱老百姓給冤民賠錢! |
【人民報消息】新華網5月31日下午4點29分27秒報道了一個消息《最高檢公佈國家賠償新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258.89元》,並宣佈該賠償新標準當日生效。 報道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我們關注這句話:各級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是什麼意思呢?是各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們濫用職權,由濫用職權的那個檢察院拿小金庫的錢賠償冤民?但是好像並不是這麼美好。 報導說: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佈,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爲67569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爲258.89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明白了,就好象聶樹斌案的賠償一樣,冤案是內蒙高院及下面的司法機關乾的,最後的複查工作是山東高院,賠償金由內蒙高院發出。 據報導,2015年12月15日,內蒙高院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把撤銷原判的文書送達呼格家中。 12月22日上午,山東高院負責聶樹斌案覆查工作的合議庭法官會見了聶樹斌近親屬和其代理人,並向張煥枝送達了立案覆查決定書。聶案申訴代理律師李樹亭談到向山東省高院申請閱卷情況時稱,法官明確表示,閱卷肯定能閱,只是時間問題。也就是說,還原真相還阻力重重。 2015年12月30日,搞出冤案來的內蒙高院做出國家賠償的決定。31日,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後來從內蒙高院領取了國家賠償金。 新華網2017年5月31日的這個新聞的意思是,告訴刑事案判刑判死的冤民:你們的賠償金提高了! 但是,這個消息是個大壞消息,一來沒有人喜歡當冤民,二來賠償金提高了,錢從哪裏來?還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咱招誰惹誰了?!(文/倪醜)△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