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蕭廂、袁通報導)一個個被製造的歷時十幾年、幾十年的荒唐冤案都是在江澤民當政時期發生的。這些案子不是警官法官能力不夠,而是人性缺乏造成的。而造成人性缺乏的原因是因爲中國共產黨當政,而中共的具體體現就是三呆婊江澤民。 十八大之後是習近平主政,有人說習近平是一邊拆中共的房子、一邊打中國的地基。這種比喻很形象,也很確切。給冤者平反、還原歷史真相,習近平的這個政策不僅使被冤判者受益,更大的受益者其實是那些貪官污吏,是給他們一個改變自己錯誤和命運的機會。但是,又有幾人能感受到上天借習近平之手展現的慈悲?! 河北省承德市農民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朱彥強的搶劫殺人冤案,迄今歷時近21年,還沒有得到平反。 案發於1994年江澤民當政時期,案件審理歷時10年,5次被判處死刑,雖然本案有充分、紮實證據證明被冤判者無作案時間,4冤判者口供在酷刑下依然對不上茬口,更重要的是有舉報真兇姓名和線索的,但是警方爲了證明自己「一貫正確」,居然捨近求遠,堅持不查真兇,對冤者依然殘酷刑訊逼供。至今四名蒙冤者還依然是「活着的聶樹斌」。 不惜一切代價偵破的「殺人案」 1994年7月30日晚,出租司機劉福軍在河北省承德市山神廟五一四隊家屬樓南側被殺。8月16日晚,距承德市曲軸廠250米處又一名出租司機張明被殺。出租車被丟在路邊。這一系列案件讓承德警方感到壓力,據《承德日報》報導,承德市公安局當時要求案件發生地所在的雙橋區分局「不惜一切代價,全力偵破『7•30』、『8•16』劫車殺人案」。 承德市公安局組成項目組開始了偵查工作,近3個月無任何線索。1994年11月3日,終於有了戰果,一名叫陳國清的被收審。據《承德日報》報導,陳國清之所以被帶走訊問是因爲距離「8•15」案發現場不遠的莊頭營村發生一起盜竊案,而該案被懷疑是陳所爲。同時警方「通過祕密工作得到了陳國清近日情緒反常,鬱悶不樂,而且經常在無人處偷偷哭泣」,引起了承德公安的高度重視。經過「具有多年刑偵經驗的老偵察員運用出色的審訊策略」,陳國清在酷刑之下「招供了劫車殺人的犯罪事實」,並供出本村十幾位「同案犯」,辦案人員逐一排查後,圈定「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四人就是兩起命案的犯罪嫌疑人。重大命案就這麼輝煌的揭開序幕了。 1994年11月17日,楊士亮與何國強被收審。朱彥強則是案發後「跑」到北京打工,在1996年2月24日返家過年期間被逮捕。至此,這兩起轟動一時的惡性案件宣佈告破,當年底,承德市公安局項目組榮獲集體三等功,項目組成員立了兩個二等功,後來都爲此升官了。也難怪現在平反難。 偵破殺人案的公訴書就是小玩兒鬧 1996年7月1日,承德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訴。公訴書沿用了缺德警方的描述︰1994年7月30日晚,陳國清、何國強「按事先預謀攜帶作案工具乘車竄至市內,利用繩勒刀扎手段」將司機殺害,從其身上、車上搶走300餘元、BP機一個、車鑰匙等物;1994年8月16日上午9時許,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按事先預謀各攜帶刀子糾集一起」乘公交車到承德市,在市內逗留一天。到了晚上九時許,四人在承德市火車站攔住了一輛出租車,當司機張明開車至承下公路釣魚臺處,被告人何國強讓其停車,「按事先分工將司機亂刀扎昏」,爾後由被告人楊士亮將車開到距承德市曲軸廠250米處,在公路左側草地予以棄屍掩藏時,楊發現該司機還有氣,其餘被告人便補刀,造成張明失血性休克死亡。搶劫被害人現金400餘元、BP機一個、車鑰匙一串。 初審判死 高院駁回
1996年8月,承德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四名被告人當庭推翻了在預審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異口同聲地指出,原供認是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指供、誘供出來的,並要求當庭展示遭到刑訊逼供後在身上所留下的傷痕,遭拒。 律師還當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的材料。指出1994年7月30日晚,陳國清在工廠加班,8月16日和別人一起撈魚;何國強1994年7月30日幫人賣西瓜,8月16日在別人家打一宿麻將;楊士亮1994年8月10日在家與別人打麻將;朱彥強1994年8月13日被人用鐵棍打傷頭部,16日在家輸液,直到18日親戚結婚才出門赴宴。但一審法庭拒絕採信。 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級法院認爲一死百了,於是以搶劫罪判處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四名被告人不服,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10月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事實不清」爲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且在《發還提綱》中指出了被告的供述矛盾百出、作案時間、被告人串供錄音整理材料、是否刑訊逼供等問題。 在押犯劉成金在獄中檢舉真兇 劉成金和楊士亮兩人是在承德看守所共同關押期間認識的,那是1997年1月。 此時承德中院一審對楊士亮做出的死刑判決已經下達,但被二審的河北高院法院所撤銷。河北高院認爲此案在審理過程中「事實不清」,並退回一審法院重審。就在此期間,劉成金與楊士亮相識,楊把自己的事情告訴了劉成金,並給他看了自己的判決書。 1997年7月,劉成金給承德市雙橋區公安分局寫了一封揭發信——雙橋分局正是負責審訊楊士亮的地方。劉成金在揭發信中透露,曾經與自己一起參與盜竊的王樹忠、劉福全、張玉全三人在「1994年8月26日前十來天」搶劫出租車一輛,劉的根據是1994年8月,王樹忠等人到劉家商量盜竊的時候親口告訴他的。 劉不揭發倒好,越揭發這四個人死的越快,因爲真兇現身,承德警方就得由破案英雄立刻變成栽贓陷害,二等功臣們的仕途就到此結束了。所以,在劉的揭發信發出剛一個月,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第二次判決陳國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四名被告人不服,又一次上訴至河北省高級法院。 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認爲事實不清楚,第二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在《發還提綱》中,列舉的問題更注重細節,例如贓物下落不明,被告人供述中所搶劫的兩個BP機、從出租車上拔出鑰匙、被害人張明在出租車上的黑色皮包等贓物,全都找不到,而被告人曾供述扔到河裏的帶血坐墊、毛巾用品,卻被死者之兄證明車上根本沒有這些物品。 再次是被告人口供問題,高院法官發現了刑訊逼供的痕跡︰「預審補充材料卷第59頁1995年8月12日根據有關資料整理的『偵查材料』中,明顯看出是被告人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在一塊串供的錄音。原來被告人在供述作案過程上有很多矛盾點,是後來逐步統一的。」 《發還提綱》還具體提出如下問題︰在押犯劉成金揭發說,王樹忠、劉福金、張玉全等曾在1994年七八月份在大石廟搶劫過出租車、殺人,是否屬實,與本案有無關係? 這下舉報人劉成金來了大麻煩,一心要滅口的承德檢察院人士到承德看守所提審了劉成金,對他威脅成功。同時檢方還把在押的真兇主犯王樹忠以另一起搶劫案判處了死刑,說白了,成功滅口。劉成金的檢舉事件就此平息,此事既沒有在起訴書中提起,也未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提起。 三判死刑 高院再駁回 1998年10月13日,急於滅口的承德中院第三次以搶劫罪判決陳國清等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8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河北高院三次發還重審,而承德中院依然堅持死刑判決,三次審理的審判長都是法官王曉法,死刑判決幾乎是依舊繼續重抄先前兩次的判決。而河北高院依然是不厭其煩地裁定駁回,要求中院重審。 河北高院給承德中院的第三次《發還提綱》中,疑問非但並未減少,反而有所增加,且直接針對8項證據提出疑問。最後,乾脆直接指示︰「如查證沒有新的進展,就留有餘地的判處。」 承德中院第4次要求滅口 2000年10月20日,距離高院最後一次發還重審22個月之後,在變更了前三次的審判之後,承德中院一審判決終於有了變化︰承德中院以搶劫罪第4次分別判處陳國清、楊士亮死刑,何國強死緩,朱彥強無期徒刑,4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而四名被告人不服,第四次提出上訴。 明顯冤案 各界聲援 不過,這一起拖了9年仍未給出最後結論的刑事案件已經被許多人認定爲冤案,並持續獲得法律界知名人士的關注和聲援,上百名著名律師、教授,通過簽名、接受媒體採訪等方式呼籲四人無罪。其它社會各界人士參與簽名聲援無罪釋放四人的有600餘人次。 有報導指出,本案淋漓盡致地展現了程序違法。公安偵查違法︰無證據抓人、收容審查關人、刑訊逼供、虛假鑑定、威脅證人、隱匿僞造證據;檢察院審查起訴違法︰公安陪同檢察人員提審、不監督公安違法辦案、不履職調查刑訊逼供、不盡職履行審查職責、採用兩個基本(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起訴;兩級法院審判違法︰案件事實不清承德中院四次判處死刑、案件事實不清河北高院三次發回重審、承德中院三次一審均由王曉法擔任審判長、兩審法院嚴重超期羈押辦案、兩審法院疑罪從輕留有餘地判處。 刀下留人 暫時活命 河北高院幾次三番地將案件發回承德中院重審,是希望承德中院將包括上述問題在內的相關疑點調查清楚,以便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做出判決。但是,屢次重審並未澄清高院所提出的一系列問題。最後,河北高院決定不再發回,而是直接開庭審理此案,距離承德中院第4次作出判決相隔近31個月。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在承德市雙橋區法院開庭審理。 被告在法庭上翻供,並且要求驗傷,證明其口供系取自酷刑逼供,終於獲得法庭准許。這樣的要求在承德中院一審期間從來沒有被法庭准許。最極端的是承德中院第四次審判的時候,爲了防止被告人脫了衣服展示身上的傷,就把他們全都反銬着。 在河北高院的終審審判中,「這一次開庭終於給驗傷了」。朱彥強的左前胸有傷口,陳國清是手指頭,何國強是兩條大腿內側,血已經不流通了。儘管准許他們展示傷情,並認真予以查驗,但是,司法部門內部發生了什麼事,外界並不知情,反正最後法官昧良心認可二等功臣們「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對蒙冤者被逼供出來的「認罪供述」予以採納。 庭審中,河北省檢察院與承德中院串通一氣,說盡管本案在某些證據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遺憾,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四被告人實施了搶劫的犯罪行爲,應當依法定罪科刑。 辯護人則再一次爲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並對檢察院提供的證據一一進行駁斥︰ 承德市第二鍋爐廠考勤簿上明明記載着陳國清案發當天全天上班,晚上加班,公安機關已提取此考勤表原件,還詢問了記工員和當天在車間與陳一起上班加班的工友,這一直接證明7月30日陳國清沒有作案時間的重要證據,公訴人不舉證,雖經律師當庭多次強烈要求,始終不在庭上出示。搶去的人民幣300餘元和BP機的下落如何均無證據,何謂審理查明? 四次一審用以支持認定犯罪事實成立的惟一證據是「刀子」。「7•30案」案發第二天,承德市公安局(1994)78號鑑定書上載明「雙橋公安分局刑警隊孫曉濤同志送來刀子一把」,刀子上血型爲「B」,至今不僅無任何證據證明這把有血、血型爲B的「刀子」與陳、何有何相關,而且這把刀子在被鑑定一次之後就無影無蹤了。編造謊言到底是心虛。 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公佈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陳國清、楊士亮、何國強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處朱彥強無期徒刑,4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終審判詞中,河北高院認定四名被告人「持械分別結夥搶劫出租汽車司機財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爲均構成搶劫罪,且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均應嚴懲。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對陳國清、楊士亮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考慮到什麼「具體情節」?外人無從知曉。 律師呂寶祥指出,「判決書中所謂的『考慮到本案具體情節』,實際上就是本案根本沒有證據,但是又不願意承認自己辦錯了案。」 本案的辯護律師呂寶祥評價說,「這是一個荒唐的判決,」並指責在河北省高院提出的20多處疑點尚未澄清、證據不充分甚至沒有證據之下進行的判決,是「司法史上的一個恥辱」。 「如查證沒有新的進展,就作留有餘地的判決」,這是河北高院第三次發回重審時對下級法院提出的書面意見。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決時,將4個「死刑立即執行」減去一半,對其中兩人一個改爲「死緩」、一個改爲「無期徒刑」。而明知這是一起冤案的河北高院的終審判決,進一步留有餘地,將所有的「死刑立即執行」都改爲死緩。 此案平反難的真實原因 河北高院的「刀下留人」,改判三人死緩、一人無期,四人「幸運」的成了活着的聶樹斌。但是被告人、被害人親屬也都表示不服︰因本案搶劫致死兩人,如果是陳國清他們乾的,就應當是判處死刑,如果不是他們乾的,就要查明真兇! 二審法院爲什麼一直不終結此案,使此案在10年間一直處於「死機」狀態?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回答︰因爲 「上下級法院之間誰都不願承擔改判的後果」。二審法院只有兩個選擇︰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是後一種選擇,就意味着功臣們都得下馬或蹲監獄。若這個冤案的法官檢察官警官都被繩之以法了,那麼,那些數不清的冤案的製造者們是不是都得享受同等待遇?那十分之九的法院檢察院都得關門了。最重要的是,執行的被追責了,制定政策的呢?這就是此案平反難的真實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