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韓國大法院11月12日以「間接故意殺人」爲由,認定發生重大沉船事故的「歲月」號船長李俊錫犯有殺人罪,維持對其二審無期徒刑的判決。 韓國大法院12日當天對包括船長李俊錫在內的15名船員進行再次審理,認定船長李俊錫沒有實施包括下令旅客撤離等救援措施,確實犯有間接性故意殺人罪,故維持二審判決結果,處以無期徒刑。 大法院還當庭駁回了其餘14名船員的上訴請求,認定大副姜某、二副金某和輪機長樸某等人犯有「遺棄致死傷罪」,維持二審對其18個月到12年的有期徒刑判決。但考慮到船員必須聽從船長指揮,法庭沒有支持對這些船員的殺人指控。 2014年4月16日,載有476人的「歲月」號客輪在韓國全羅南道珍島郡屏風島以北海域意外進水並最終沉沒,僅有172人獲救。事故造成包括4名中國乘客在內的295人遇難,迄今仍有9人下落不明。 韓國光州地方法院2014年11月對船長李俊錫進行一審宣判。法官認爲證據不足以認定殺人罪,因此以遺棄致死傷罪、違反船員法罪判處其36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韓國光州高等法院對「歲月」號客輪上船員進行二審宣判,判定船長李俊錫殺人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這是韓國首次在相關大型傷亡事故中認定「不作爲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