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位維權律師在鄭州要求會見當事人。

【人民報消息】今年六四前夕,河南律師常伯陽、姬來松及記者施平,因公祭前中國領導人趙紫陽,被地方當局以「涉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名義刑事拘留。事後,40多位律師持律師證、會見函和委託書,十幾次去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申請會見各自當事人,但是都被拒絕。理由是,三人涉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與律師會見必須首先獲得偵查機關許可。 中共鄭州市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長聲稱,他們是按照《規定》374條執行的,而常伯陽、姬來松等人的情形就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爲此,6月15日,中國121位律師及法律人士聯合發表要求中共國務院改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374條的公民建議書。要求國務院從維權人權和中國法制的統一性考慮,改變鄭州警方作爲拒絕律師會見依據的相關公安程序規定。 公民建議書指出,鄭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制定的《規定》第374條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犯罪」爲依據,剝奪律師正當會見權。但《刑訴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只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律師會見才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由此可見,公安部規定的第374條是對《刑訴法》第37 條第三款的擴大解釋。因此,根據《立法法》不得對上位法進行擴大解釋的法律,建議書促請國務院作出相關改變,以維護司法程序的正義性。 公民建議書強調,如果不改變公安部規定的第374條,地方偵查機關可以將任何普通案件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節」爲由,隨意剝奪律師的會見權,從而剝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這無疑會損害程序正義。 曾去鄭州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並且參加這次簽名的北京律師蔣援民說:「因爲《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只憑三證就可以會見嫌疑人,那麼你公安機關又制定這個刑事案件規程裏頭,有進一步解釋,那你不是越權了嗎?公安部那個規常,實際上是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一次修改,修改以後限制了律師的會見權。」 蔣援民表示,在中國大陸,很多律師都出現過在會見當事人時被阻止,但是因爲鄭州的事件,40多位的十幾次會見被阻止後,律師們覺得必須要請中共人大、國務院對這個條例進行正視。 蔣援民說:「按理說,《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修改必須是由全國人大才可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它進行解釋和修改,必須執行人大通過的法律,保障律師的會見權。」 對於鄭州當局所說的常伯陽、姬來松等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這一罪名,蔣援民也表示質疑。 蔣援民說:「他們的案件性質是以拘留書爲準,說的是擾亂公共秩序,不能在我們會見的時候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你(當局)把案件性質變更了嗎?變更要通過法律手續吧,到目前爲止,他們沒有拿出任何變更法律性質的文件出來。」 既然律師都持有正當的手續,爲什麼看守所的人不讓律師會見呢? 蔣援民分析說,「根據經驗來看只能有兩種原因,第一是對嫌疑人刑訊逼供,導致嫌疑人受傷;第二,害怕嫌疑人向律師透露案件相關的信息。」 山東維權律師劉衛國表示此公民建議書提出的問題非常嚴峻,意義重大。他說:「首先是公安機關就沒有權力擅自解釋法律。按照鄭州警方目前採取的方式的話,以後任何罪名,警察都可以已涉及到國家安全爲理由,拒絕律師會見,那就可以直接把律師制度取消掉了。」 此外,維權網報道顯示,鄭州市公安局還在6月14日出動大批警員,傳喚多位維權人士及目前在押人員的家屬,其中包括目前被刑拘的常伯陽和姬來松兩位律師的太太。 從6月16日開始,又有律師陸續到鄭州要求會見常伯陽等人,而且已經有100多位律師報名要去鄭州會見當事人。 據了解,如果中共不回應,律師們將繼續要求全國人大對中共公安機關進行違憲審查,而且會通過網路,通過各方面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必須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