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国情已长腿去了外国! 【人民报消息】去年10月有一个新闻《女职员自曝被领导强奸,公安称精液少不立案》,报导说,海口市某副局长强行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该女子带着这个副局长的精液报案,警察称精液太少不予以立案。
网友评:领导精液少不算强奸?尼玛这也太难为咱领导了吧,想咱们领导日理万鸡,哪来那么多精液!
网易「社会万象」栏目2011年8月4日还有一个放在新闻里边的奇文:「河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两天之后,「凤凰锐评」有一个23万4千多人看过的新闻评论《被强奸者因强奸者折断阴茎死亡被判刑》,回帖的只有201人。
新闻报导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的判决估计是一句「李某喝了酒」和「强奸时阴茎折断以及失血死亡」而对宋丽作出上述判决的。
这个故意伤害罪?到底谁伤害谁?明摆着宋丽被强奸就是被伤害嘛。如果强奸宋丽的江某强奸成功,阴茎也没有折断,又该怎么个判决?
评论还说:没有看到法律规定喝了酒的男人违法而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喝酒强奸女人照样应该负法律责任。在强奸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因为受到威胁,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势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无法遏制强奸者的暴力行为,最后在惊恐和痛苦中而被强奸或者被杀死。
说宋丽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丽怎么会知道他喝了一口酒还是一瓶酒?!
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导致强奸犯失血死亡。这个逻辑有点荒唐。一个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强奸,本来就惊恐万状,一有机会恨不得插翅飞走。她哪里会知道江某折断了阴茎,会出血会死亡?难道折腾一番之后,宋丽还要检查一下江某的阴茎?
宋丽被强奸本身如惊弓之鸟,惊恐万状,还要给折断阴茎的男子拨打120,如果来个换位思考,你能这样做吗?
报道说,强奸者在实施强奸之前服用了伟哥,分明是在预谋强奸。所谓的喝酒,也只能认为是借酒施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伤,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奸不但无罪,而且变得有理了。被强奸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以后女人遇上劫色,是不是应该主动配合强奸?!
公检法的官员已经被中共调教到不是人、连畜生都不如的东西了。
2011年的网友评论说:「法院是个什么玩意???」「如今的中国你咋了???????」「这个法院太恶心,枉法裁判太可恶。如果是他的老婆,请问他有何想法。」「大家注意,公务员江某,江某是公务员,判的当然就不一样啦!」「真有这样的判案吗?天方夜谭!」「竟有此事?这种检察官和法官简直疯了。」「当今中国能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让他们尽情的疯狂吧,不会长久了!」「带套不算强奸!谁让人家是公务员呢!有组织罩着。」
党组织是安全套儿?!
两年前「戴套不算强奸」「不配合强奸罪」,一年前兴起「嫖宿幼女罪」,今年北京出现「首个强奸者比之后的轮奸者罪要轻」,近日最火的是「五人轮奸一人顶罪」……
最盖了帽儿的新闻莫过于非洲某国的一张广告牌特写照片,照片上的图示就像国际标准的男女厕所标记一样,认不认识字,你也决不会理解错。不过还是有好心人把广告牌上的文字全部翻译成中文,让咱一目了然。
非洲某国广告牌公然写着「这不是中国,你们想犯罪去中国」! rape:强奸
you can do it in china:在中共国你大可为之!
refugees can do anythings! 为所欲为
contact the chinese embassy now:赶快联系中国使馆
you will not be punished!:你将不会受到惩罚!
不需要CCTV,人民日报和新华社攻进黑非,老外均已通晓中共国的国情了!
这块广告牌展示的可是中共国的脸啊!名符其实的国脸!△
(人民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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