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豔在法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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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說: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陽臺山莊的服務員吳金豔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經進入夢鄉,突然有人敲門,然後有人把門踹開,進來三個男的。這三人因與小尹有些「過節」,想強行把小尹帶到山下關押兩天。吳金豔在勸阻的過程中,被孫金剛毆打,孫金剛還一把扯開吳金豔的睡衣。吳金豔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傷了孫金剛,並刺死了李光輝。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吳金豔無罪。
報道說:該院認爲,吳金豔的防衛行爲起因於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發生,防衛意圖明顯,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防衛對像得當,屬於具有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爲吳金豔拿刀時,孫金剛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擋,吳金豔出於「先下手爲強」的主觀心態,不計後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輝胸部,顯屬防衛過當。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宣判吳金豔無罪。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北京晚報的報道非常簡略,而2004年11月10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第11期出版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金豔故意傷害案》說的非常詳細,其殺人過程與鄧玉嬌案有驚人類似之處。
◎ 吳金豔正當防衛案來龍去脈
裁判摘要: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公民對深夜非法闖入住地,暴力傷害其本人和他人者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金豔犯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19歲死者李光輝的父母)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吳金豔賠償李光輝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81,080元,並向法庭提交了喪葬費收據、贍養費計算依據等材料。
被告人:吳金豔,女,21歲,內蒙古自治區左阿魯科爾沁旗人,北京市海淀區陽臺山莊飯店服務員,2003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4年9月16日被宣判無罪,不承擔任何賠償和責任。
事情經過:
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孫金剛(男,22歲)、李光輝(男,19歲)曾是飯店職工。孫金剛於2003年8月離開飯店,李光輝於同年9月9日被飯店開除。9月9日晚20時許,李光輝、張金強(同系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男,21歲)將孫金剛叫到張金強家,稱尹小紅向飯店經理告發其三人在飯店吃飯、拿煙、洗桑拿沒有付錢,以致李光輝被飯店開除;並挑撥說孫金剛追着與尹小紅交朋友,尹小紅非但不同意,還罵孫金剛傻。孫金剛聽後很氣惱,於是通過電話威脅尹小紅,揚言要在尹小紅身上留記號。三人當即密謀強行將尹小紅帶到山下旅館關押兩天。
當晚23時許,三人酒後上山來到飯店敲大門,遇客人阻攔未入,便在飯店外伺機等候。次日凌晨2時許,孫金剛見飯店中無客人,尹小紅等服務員已經睡覺,便踹開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門而入,並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門叫尹小紅出屋,遭尹小紅拒絕。凌晨3時許,孫金剛、李光輝、張金強三人再次來到女工宿舍外,繼續要求尹小紅開門,又被尹小紅拒絕後,遂強行破門而入。孫金剛直接走到尹小紅床頭,李光輝站在同宿舍居住的吳金豔床邊,張金強站在宿舍門口。孫金剛進屋後,掀開尹小紅的被子,欲強行帶尹小紅下山,遭拒絕後,便毆打尹小紅並撕扯尹小紅的睡衣,致尹小紅胸部裸露。
吳金豔稱:孫金剛毆打、欺辱並要強姦尹小紅,我過去勸阻,孫金剛即又毆打、欺辱我,將我的上衣撕開,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認爲孫金剛要強姦我,爲了防衛才拿起刀子。這時,李光輝用鐵掛鎖來砸我,我才衝李光輝紮了一刀。
吳金豔見李光輝倒地,驚悚片刻後,跑出宿舍給飯店經理撥打電話。當日凌晨4時30分吳金豔被捕。經鑑定,李光輝左胸部有2.7釐米的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吳金豔獲無罪釋放、分文不賠
吳金豔被捕後說:如果孫金剛和李光輝不對我和尹小紅行兇,我不會用刀扎他們。李光輝是咎由自取,應自己承擔損失。
吳金豔的辯護人認爲,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吳金豔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人尹小紅證言的主要內容:2003年9月10日凌晨,孫金剛、李光輝和另一個陌生男子強行打開房門進入宿舍。孫金剛掀開她被子,拽着睡衣往下拖,將她左肩上的睡衣吊帶連同裏面胸罩帶的掛鉤拽開了,並揮手打了她一耳光。這時吳金豔從床上下來,從後面拉住孫金剛進行勸阻。孫金剛回手打了吳金豔上身一拳,然後也抓住吳金豔的睡衣前襟一拽,把吳金豔的胸部全暴露出來。尹小紅趁此機會趕緊整理自己的睡衣,再抬頭時,見吳金豔手裏握着水果刀衝着孫金剛亂劃。孫金剛閃了一下身,左臂上的衣袖被刀劃破一道口子,他就往宿舍門口跑。這時李光輝手裏握着一把大的鐵掛鎖,衝吳金豔砸了過來。李光輝衝吳金豔砸過大鐵鎖後,扭身想出宿舍門,但沒出去,就倒在地上了,看見他身子下面滲出了血。
證人石雙榮證言的主要內容是:她與尹小紅、吳金豔同爲飯店服務員並在同一宿舍居住。李光輝剛把鎖扔出去,就倒在吳金豔面前的地上。吳金豔的睡衣被撕壞,前面的扣子全掉了,拿着一把刀站在宿舍中間發愣。
吳金豔的辯護人認爲,孫金剛、張金強作爲本案的兩個主要證人,證言中都沒有提到李光輝怎樣用大鐵鎖砸吳金豔,以及吳金豔是如何刺中李光輝的這一本案關鍵事實,卻有三人如何密謀到女工宿舍實施不法行爲的陳述。這個有利於被告人吳金豔的證詞被檢察院省略是不正確的。於是海淀區檢察院不得不再補充上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吳金豔無罪的理由如下:
孫金剛等人在凌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後,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爲足以使宿舍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金豔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金剛,將孫金剛的左上臂劃傷並逼退孫金剛。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金豔,防衛對象是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孫金剛,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爲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爲顯系正當防衛。
當孫金剛被吳金豔持刀逼退後,李光輝又舉起長11釐米、寬6.5釐米、重550克的鐵鎖欲砸吳金豔。對李光輝的行爲,不應解釋爲是爲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豔之間的爭鬥。在進入女工宿舍後,李光輝雖然未對尹小紅、吳金豔實施揪扯、毆打,但李光輝是遵照事前的密謀,與孫金剛一起於夜深人靜之時闖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輝既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
李光輝舉起鐵鎖欲砸吳金豔,是對吳金豔的繼續加害。吳金豔在面臨李光輝的繼續加害威脅時,持刀刺向李光輝,其目地顯然仍是爲避免遭受更爲嚴重的暴力侵害。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吳金豔的防衛行爲都是正當的。由於吳金豔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爲實施防衛,故雖然造成李光輝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許可的幅度內,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2004年10月6日,法庭宣判吳金豔無罪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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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吳金豔「慎重選擇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當時的不法侵害」的意見,沒有充分考慮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具體侵害的情節等客觀因素,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金豔及其辯護人關於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採納。起訴書指控吳金豔持刀致死李光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於2004年7月29日判決:
一、被告人吳金豔無罪。
二、被告人吳金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李光輝父母也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吳金豔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審審理期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爲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一、駁回李全有、張德華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
二、准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 死鬼傷鬼淫棍的所作所爲代表「政府」
爲何要把2003年發生的案件用如此多的筆墨來描述呢?因爲這和鄧玉嬌手刃淫官有幾處驚人相似之處,例如鄧貴大、黃德智等人也是事前密謀,這個密謀更嚴重,要對鄧玉嬌「破處」。
「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防衛對像得當」、「屬於具有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使吳金豔獲無罪的這三點完全適用在鄧玉嬌手刃淫官案上。但爲何鄧玉嬌手刃淫官被以「故意殺人罪」立案?爲何警方要毆打鄧玉嬌,銷燬證據,要她承認自己有神經憂鬱症,好讓「政府」下臺?難道屁大點兒的流氓黨官鄧貴大的所作所爲代表「政府」?
確實代表政府,否則怎麼會編造出:「鄧案現在是同國內外敵對勢力在巴東搞恐怖活動,可能殺人放火、還企圖藉機推翻人民政府、企圖藉機推翻共產黨」。
◎ 巴東爲中共末日而瘋狂
野三關鎮公安監視車到處轉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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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戒嚴:全面檢查,重要圖片資料很難帶走。
碼頭戒嚴:基本是大批便衣警察24小時監控,快艇不讓靠岸了,大船下人時審查每一個人,外地人很難進入巴東。
學校戒嚴:任何外人都進入不了,學校24小時封閉,下學後,要求家長親自接孩子,並再三教育:外地來了很多恐怖分子,不要相信外人的話,不要與她們接觸,甚至還說外人可能來謀財害命。家長、學生都怕接近外地人。
街道戒嚴:大批便衣警察,見外人就抓到指定賓館、招待所監視起來。
商店關門:除了指定的超市、大部分商店全部關門。
網絡關閉:根本上不了網絡,凡去巴東的網民現在很難發出圖片或消息。
政府官員或便衣警察向當地人瘋狂散佈謠言:在路上走要小心被外地恐怖分子搶劫或殺人或開車撞死;在家裏要小心外地恐怖分子可能突然放火;喝水要小心外地恐怖分子可能放毒;……
天哪,爲何如此害怕真相外泄,莫非鄧玉嬌手刃淫官案成了壓倒中共的最後一棵稻草?△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