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以下为本居士的个人见解,不代表任何机构及团体的意见。

1、根据美国联邦宪法及州法,任何个人,只要其是独立的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场合,无需申请就可以进行抗议活动,这是美国联邦宪法赋予每一个人的权利。对于在公众场合的私人聚会或活动中进行抗议,妨碍了对方的活动,通常警方对抗议者的处罚是25美元罚款,最高不能超过200美元。对于王文怡在白宫进行抗议,因为白宫属于公共场所,集会的是政府,而不是私人。所以,政府不能惩罚王文怡女士。她的抗议活动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和标准的。根据美国法律,任何个人都可以在经过允许进入的政府场所进行和平的抗议示威。王文怡尽管是使用记者的身份进入了白宫,但她进行抗议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夺。而且她是经过许可,合法的进入白宫。这样一来,王女士在她经过官方许可停留的场地和时间里进行抗议全部是合法的行为。

2、美国政府对于类似王女士的抗议,通常采取以下的方式:带走询问,活动结束后释放。或以妨碍公共事务罪起诉。

但这次王女士抗议,美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以往惯常的做法,而是使用了一个从未对境内美国人使用的法律,其意义非常明显。根据的条文是美国法律112(b)条、序号18(Title 18, Section 112(b) of the U.S. Code)。此法律条文与上世纪七十年代通过,但这个法律条文的使用有其前提:((d)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section shall be construed or applied so as to abridge the exercise of rights guaranteed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翻译成中文的意思就是:此条例内容不能用来解释为剥夺美国宪法第一项修正案中允许的权利。

王文怡女士的辩护律师在当天就指出了:联邦检查官的指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是点明了这点。但为什么美国法官会拒绝,而要求在五月三日召开审判会,其原因非常明确,这就是,美国需要利用这个法律达到暂时限制王女士在胡访问期间再次抗议示威的活动和企图。这也正是美国法官要求王不得靠近白宫的主要原因和理由。

美国联邦检查官之所以选择这个从未使用的法律条文指控王女士,其目的也是如此。而且为未来留有很大的余地。这条法律从未使用,所以第一次使用就需要进行更多的争论和辩论。美国政府可以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民众的情绪和意见。另一个可能是,利用这条根本就不可能成立的指控罪名,为未来宣判王女士无罪预留空间,实际上是给中共演一个法律秀,告诉胡锦涛,美国一切都有法律秩序,王的抗议也有法律来处理,但政府指控失败了,王女士无罪。

除此理由,本人很难理解联邦检查官会如此笨拙的使用此条文进行指控。根据这个条文指控,看似很严重,实际上与没有指控是一样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政府联邦检查官并没有对王的抗议是否符合法律或违法进行任何指控,这说明,联邦政府对王女士的此抗议活动的合法性没有任何异议。同时,也没有指控王文怡的抗议妨碍了公共秩序和安全。这也说明了美国政府对王女士的抗议是认可的。

非常有意思并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对王的指控是,王女士威胁外国官员。具体地说是:恐吓(intimidating)、强迫(coercing)、威胁(threatening)、和骚扰(harassing)外国官员。

3、胡锦涛访问白宫的过程中,整个会议秩序没有被打乱,整个场地及参加仪式的人并没有任何骚乱或动乱。无论是人或物质均无损失,胡锦涛既没有被王女士的抗议吓得倒地生病,更没有吓死。所以,骚扰(harassing)并不成立。而王女士进入白宫是经过严格检查,她进行抗议也没有使用任何威胁人身的武器或物体,仅仅是口头表达,事实上,在白宫,记者并未被禁止讲话,王的行为仅仅是讲话大声而已。根本就没有强迫胡锦涛接受某种要求。更无威胁和恐吓。大家争论比较多的是王的一句话:“胡锦涛,你的日子不多了”。根据法律上定义,这是一句判断句,而不是威胁,更不是恐吓。事实上,王的整句话有其前提,这就是停止镇压法轮功,整句话的完整含义应是,如果不停止镇压法轮功,胡锦涛执政的日子就不会长久。事实上,胡已经年过半百,即使是人生也是日子不多,如果说其执政日期,也不过再有两年,除非连任。所以,王的这句话根本就没有威胁和恐吓的意义,只是说出了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识。

4、如果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指控王文怡所骚扰的主体是非法的,不成立的。首先,中共并未在其活动的本国登记注册,也未在其他国家登记注册,是非法组织,总书记也是非法组织的总书记,不是合法登记的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其国家主席身份看,其国家主席是非法的,不是合法经过人民选举和授权的国家法定代表人。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认定:“只有经过合法的,合乎程式的,经过人民选举的,经过合法授权和确认的国家领导人才是与美国具备相同地位,并被法律承认的官方领导人”。如果我们根据这一条文进行严格的法律认定,胡锦涛虽然在外交和政治上被认为是中国领导人,但他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并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非自然人的一个国家法定代表人。换句话说,在王文怡案件中,指控王女士恐吓(intimidating)、强迫(coercing)、威胁 (threatening)、和骚扰(harassing)外国官员-胡锦涛,是个不被美国法律承认的非法的国家代表人。他不具备被美国法律体系认定的合格条件。也就是说:指控王女士的法律主体不存在,指控王女士也就没有任何根据。事实上,布希政府一直不承认胡锦涛是国事访问,也不给予国宾待遇,就是根据了这一条法律条文的认定。因为胡锦涛不具备美国法律认定的中国合法的国家领导人的条件。

5、除去上述理由外,王文怡的有利之处很多。美国法庭审理案件需要考虑其行为背景,这是海洋法系的特点。在胡锦涛访问之前,美国国会议员八十一人联名签署档,要求美国政府调查中共侵犯人权及活体摘除法轮功成员人体器官出售牟利之事,但布希总统并未在与胡锦涛会谈中提及此事。二是王文怡身为医生,救死扶伤为己任。这两点都是引发王女士当场抗议的动因。正是这两点,也是目前美国百姓及各主流媒体舆论一边倒向王文怡的主要原因。在审理此案件中,王的背景因素将起极大的作用,法官不得不考虑此状况。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美国法院对王文怡案件的处理有如下几个结果:

A、联邦检查官撤诉。
B、法官宣判王文怡抗辩成立, 宣判无罪,但条件是王文怡放弃寻求国家赔偿的要求。
C、法官判决王文怡行为失当,但罪行轻微,处以数小时刑期,恰好抵消其被拘捕的时间,当庭释放。

王文怡事件的后发效应。

A、法轮功问题成为国际事件,器官移植成为全球政治问题。
B、王文怡成为国际维权英雄
C、本居士建议成立王文怡反迫害基金会,全球募集资金,专门用于调查中国政府器官移植及迫害人权问题。同时招聘经纪人,由王文怡女士演讲,全球宣传。将此问题告诉更多的百姓,扩大影响。
D、中共将不得不面对全球性的反对浪潮,开始小心翼翼地进行政治改革。

关于本人主笔的《致美国法官公开信》的说明

1、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略有不同,主要是两种文字的写作和表达方式不同所造成的。但基本思想和意图是一致的。

2、之所以写信给美国法官,并非要干扰美国司法。美国法官不禁止任何人给他们写信,不禁止百姓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及对案件的判断分析。

3、写给法官的公开信主要是表达美籍华人的真实思想和意愿。

4、美国的法律是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海洋法系更注重社会百姓的观点和认同。这也是陪审团制度的来源。写信给法官更符合这一法律制度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