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2006年1月31日,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致信加拿大移民部、公共安全和緊急籌備部(下稱「安全部」)和司法部部長,要求禁止中共國務委員陳至立進入加拿大。

麥塔斯在信中說,「基於中共國務委員、前教育部長陳至立在迫害法輪功中涉嫌嚴重侵犯人權和其它反人類犯罪,我提請你們注意,並要求立即採取行動制止陳入境。」

麥塔斯在信中說,「我注意到,陳至立預計於2006年2月的第二週進入溫哥華。」

麥塔斯在信中說,據有關報告稱,陳在1998年到2003年任職教育部長期間,在中國教育系統執行前中共黨魁江澤民發起的迫害政策,實施迫害,隨後成爲江對法輪功「羣體滅絕」政策的積極執行者和幫兇。她利用在中共黨政高層位置,尤其是作爲教育部長,控制並實施了針對中國教育系統內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政策。她親自蓄意的指揮、下令、操控、支持、監督、授權執行系統的迫害和折磨教育系統的法輪功學員。

信中說,此外,陳至立同其他中共高官沆瀣一氣,積極執行迫害和滅絕法輪功學員的政策,特別是在教育系統中的迫害政策。

信中說,據不完全統計,僅2003年一年,就有至少來自210個大專院校的435名法輪功修煉者被強迫送進各種洗腦班、勞教所、精神病院。陳命令下屬所執行的政策導致了對法輪功學員的仇視、歧視,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到逮捕、折磨,以及殺害。

麥塔斯在信中指出,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中的第35節第一條(a),爲拒絕給予犯有嚴重侵犯人權或反人類罪的外籍人士簽證提供了法律依據。

35.[旁註:侵犯人權和國際人權;除外]
第35節第一條:侵犯人權和國際人權的永久居民或外籍人士不能入境。
(a)屬於「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犯罪方案」第4至7節中歸類的在加拿大境外所犯罪行的人不得入境。

麥塔斯說,「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爲希望出訪加拿大又必須辦理訪問簽證的境外人士提供了考覈的(法律)依據。中國就是人們須辦理訪問簽證才能出訪加拿大的境外國家。

麥塔斯寫信要求「跨部級合作組」(Interdepartmental Operations Group (IOG))作爲政府機構,依據「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犯罪方案」就指控進行調查,並使加拿大有關部門拒絕給予陳至立入境簽證,禁止其踏上加拿大的領土。

麥塔斯說,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的目標之一就是提倡國際公正,鼓勵尊重人權,禁止有嚴重侵犯人權和其它反人類罪行的人入境加拿大。

麥塔斯認爲,拒絕陳入境的要求屬於「跨部級合作組」職權範圍,作爲執行委員會,「跨部級合作組」應該確保加拿大不會成爲那些犯有酷刑和其它暴行的人的避難所,這一要求也符合「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犯罪方案」,以及國際法要求下的加拿大的義務。

針對信中附帶的證據,麥塔斯說,這些文件陳述了陳至立在任教育部長期間,在其領導下,發生在拘留所、勞教所中的暴力、酷刑甚至謀殺。因此有足夠的證據表明陳至立違反了「加拿大反人類和戰爭罪法案」,她應當受制於這些條款。

麥塔斯在信中最後說,(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及對「真善忍」信仰的迫害已經持續六年多了。通過仇恨宣傳、阻斷經濟來源,酷刑和謀殺進行系統性的根除法輪功的運動是反人類和反道德的嚴重犯罪。因此要求加拿大政府和國際社會立刻展開調查,制止迫害。

麥塔斯隨信附上了陳涉嫌犯罪的證據。


附:加拿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案(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2001, c. 27)第35節第一條(a)
Part 1 Immigration To Canada, Division 4 Inadmissibility. S.C. 2001, c. 27, s. 35.
35. (1) A permanent resident or a foreign national is inadmissible on grounds of violating human or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a) committing an act outside Canada that constitutes an offence referred to in sections 4 to 7 of the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Act;
http://laws.justice.gc.ca/en/I-2.5/64755.html#rid-6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