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律師,您好!國內外的朋友都很關心您,不知您近況如何?
郭律師:我非常感謝大家的關心,現在的情況應該說還可以吧,目前還沒有什麼太具體的打算。但是中國的政治體制不改變,我不會回去也無法回國。
記者:您覺得這次受到官方的打壓,是否主要是因爲代理法輪功的案子呢?
郭律師:我認爲,直接導火線是爲法輪功辯護,但是根本原因還不限於爲法輪功辯護,因爲我也大量地爲政治犯辯護,還爲勞工案件、拆遷受害者的案件辯護。應該說最重要的引起當局最後不能容忍我的案件是法輪功案件。
我爲法輪功辯護實際上也採取了一些策略,不是一下子就做起來的,前後發表了有關法輪功的評論文章,一篇一篇加重,最後就是因爲有一篇文章---百無一用是中國律師─評上海監獄當局違法拒絕(90天)辯護律師會見瞿延來,在互聯網上披露,同時我還寫了一篇爲陳光輝申請取保侯審申請書,當時我沒有公開,只掛號寄給了司法部長、江蘇省司法廳長、監獄管理局局長。我在信中明確地寫着:如果他們不理睬,那我就要將之公開。結果,這些文章在網上反響特別大。特別是「百無一用是中國律師」這篇,在網上廣爲轉載。
這篇文章等於是用一個很真實的案例,揭露了上海市作爲中國最先進、發達的一個國際化的大都市,對涉及法輪功的案件處理完全不講法律,而且毫無依據,連共產黨自己制定的非法的惡法都不遵守。可想而知,全國各地,一般的小地方,對法輪功案件的處理是什麼情況。
當局對法輪功實際上是「法外加重迫害」。陳光輝那個案件,如果當時在網上公開的話,影響也會是非常巨大的。因爲當局等於是把一個健康的人活活的打死,植物人實際上等於已經死亡,儘管如此,監獄當局竟然仍不顧家屬苦苦哀求,不允許保外就醫。當局實在是太冷酷無情,慘無人道,野蠻殘酷!
記者:您之所以享譽海內外,與您正義支持法輪功與異議人士、弱勢羣體很有關係。在國內那種高壓環境下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氣。不知您是否可以介紹您的心路歷程呢?如何開始的呢?包括您對所代理的法輪功案件的分析。
郭律師:可以啊。針對法輪功的問題,之所以我會介入,後來又爲法輪功辯護,應該說經歷了漫長的過程。最早引起我注意的是一份報紙,原來叫「中國律師報」,後來改名爲「百姓信報」。2000-01年間有一篇文章,說遼寧省當時把很多法輪功學員關起來強制教育,還有一條消息,說北京的一個什麼宗教協會,組織萬人批判法輪功。我覺得不對勁,法輪功學員憑什麼要被強制教育呢?只是因爲修煉法輪功,就被抓。組織萬人批判法輪功,我覺得這跟文革一樣,1999年7月以後,我才第一次聽說法輪功,看到的報紙、電視全部都是一邊倒的大批判性的東西。我本能地對這種做法很反感。如果真要批判某種理論,應當在同等條件下,雙方公開辯論,這才是公正的做法。
隨後,慢慢地聽到得越來越多。03年2月-7月,我在「中國律師網」上發表了三篇文章,談到法輪功的問題。但貼上網都是不到24小時就會被刪掉。點擊率跟貼率均很高。我寫得並不深刻,只是認爲當局的做法荒謬,但很快就被網管刪掉。這是第二個階段。
他越刪我就越有自己獨特的看法。這樣,第三個階段,04年的7月-8月,我接手的第一個案子是在上海同濟大學失蹤的一位法輪功學員黃雄,當時他已經失蹤1年了。他哥哥從美國打電話來託我在上海找弟弟,問我可不可以做。我二話沒說,就受理了這個案子,接着調查跑了好幾個單位,而且前後拖了半年。查的有關部門都很客氣,但都踢皮球。最後找到楊浦公安分局國保處處長,他們都是找各種藉口拒絕見律師。不讓律師介入。我就每週數個電話,拖延了4-5個月,一直不見。
因爲我們知道的消息說明,這個處長知道黃雄的下落。我後來又跑到提籃橋監獄去查他的下落。因爲如果在上海失蹤,不外乎兩種情況,一個是被勞教了,再一個是被判刑了。如果被判刑了,一定可以在提籃橋監獄查到,基本資料都能查到。電腦查到了三個黃雄,一一對照下來均不是。調查還未結束,我就被強行停業一年,騙走律師資格證,這個案子就不了了之。
這是我辦理的第一個法輪功案件,但是在這個案子裏,我對法輪功還沒有很多研究,只是基於常識,判斷當局的做法,花費納稅人大量的財力、物力、警力,抓了這麼多人,肯定是有問題的。在辦黃雄的案件時,我開始讀一本《靜水流深》,這本書語言生動,情節真實可信,令人感動,使我對法輪功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
隨後,受理了絕食抗爭780天的瞿延來申訴案,判決已經生效。此種申訴案在中國非常難,其難度不亞於上青天,如果要申訴,必須作深入法律研究,要研究透才可能。所以,我對法輪功的來龍去脈、中國政府及相關法律對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查了很多資料,至少收集通讀了網上400-500篇各種各樣正反兩方面的文章。既有當局組織的批判法輪功的文章,也有法輪功爲自己辯護的,還有第三方很多學者爲法輪功的辯護文章。還有法律界人士的評論分析。通讀了《轉法輪》等法輪功書藉以及《超越生死》、《爲你而來》等法輪功真相資料。應當說我自己對法輪功的認識直到這個時候才比較清楚。
我個人的認識是:當局這種對法輪功的鎮壓不但完全非法,而且荒唐至極,完全是蠻橫無理霸道的做法。中共硬定法輪功是X教,其實真正最大的邪教非中共莫屬。我認爲法輪功是一種氣功、修煉,教人說真話,向善,做好人,實質是一種有神論信仰。使人們有精神追求,最核心的東西是使人通過修心養性達到返本歸真的目的。
既然如此,它屬於受憲法保護的宗教信仰自由範疇。中共當局開動一切宣傳機器,動用國家暴力強制鎮壓,消滅法輪功,本身是錯的,而且是非法的,後果是禍國殃民,是假惡暴對真善美的摧殘。
所以我爲瞿延來作辯護,肯定是做無罪辯護。準備從根本上抗辯。但是我知道,受理這種案子風險很大,而且小肚雞腸的中共當局很可能會報復,這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所以我非常謹慎。實際上我辦理法輪功的案子非常謹慎,不輕易下結論,也不輕易作出判斷。
經過3個月的研究思考,400-500篇相關資料精讀了兩遍。然後才一篇一篇發表文章。我採用了一種先造輿論的方式,因此人們的思想觀念被當局的宣傳已界談法輪功色變的地步。我想通過系統地從輿論方面造聲勢來支持我的主張。但是我的計劃剛開始不久,自己先被弄下去了。因爲當局發現了我的意圖,他們害怕我會影響很多青年律師,故不顧一切下手了。
我受理法輪功的案子,前後一共六起,但是沒有一起進入正常的法律程序。其中一起是已被打成植物人的陳光輝申訴案。還有一個是雷江濤案。最後一個是吳愛中和張惠案。我已提出申請要求會並已申請取保侯審。但是獄方通過種種障礙故意拖延時間拒絕剝奪律師的會見當事人的權利,最後這些案件均未完成。
瞿延來、陳光輝、雷江濤、吳愛中、張惠,他們被判刑的或者說準備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的基礎完全不能成立,理由非常簡單:我看過他們的判決書和有關材料,都是因爲他們講真相,實際上就是向公衆澄清事實說明真相,他們所作的就是這麼一件事,有的從網上收集編輯關於法輪功的文章,然後編輯成冊、印刷,或者製作光盤。這些人做的事情都是一樣的性質,但均被判了5至7年的重刑。他們被判刑的依據都是刑法第 300條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1999年10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條例出來以後,最高法院、最高監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頒佈的兩個文件,另外一個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完全是根據這個解釋來判刑。
這裏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爲的界限。按照那個規定,只要你印刷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不管是什麼東西,不管有沒有後果,不管對社會是否有好處,一律視爲犯罪。這個規定的本身就是非法的。我們稱之爲惡法、非法之法。不是符合公平正義和公道的法律。而惡法或非法之法,公民應當沒有遵守的義務。
爲什麼這樣說呢?道理很簡單。如果說法輪功學員的行爲觸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比如:盜竊啊,殺人啊,放火啊,貪污受賄,完全可以根據普通的刑事犯罪條款去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法輪功信仰的責任,信仰不存在有罪的問題。
如果我是法輪功學員,我肯定會向別人介紹、推薦。現在法輪功受到迫害,他的同修,受到有關部門不公正的待遇,肯定要向外人陳述,爲自己辯護。這種行爲跟刑事犯罪完全是兩碼事,所以我認爲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爲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或是通過印發傳單、製作光盤的方式講真相,完全是合法行爲。我的當事人全部都是無罪的。
不光是我知道的這幾個人,據我所知,其他絕大多數被判刑或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都是因爲講真相。有的沒有印刷很多資料的,僅僅是去北京天安門打橫幅標語,很多都是被勞教。連審判都沒有。沒有辯護律師,直接關起來。如果一個國家公民權利受侵害到了這個地步,完全不顧法治和法律的原則,這是很可怕的事情。
當局今天可以對法輪功這樣做,明天就可以對任何其他團體任何人這樣做。不講法治和法律,這個國家是沒有希望的。
應該說,我的心路歷程基本上是這樣的。
記者:您剛才提到:受理這種案子風險很大,而且小肚雞腸的中共當局很可能會報復,那您在這個過程中有害怕過嗎?
郭律師:應該說我在受理這樣的案子時沒有害怕過。我認爲爲法輪功辯護跟爲政治犯辯護性質是一樣的。既然我是一個人權律師,當然要盡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實都是捍衛人權的案件。再加上,我認爲我爲法輪功辯護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是在法律的範圍內來進行辯護的。
但是對當局是否會採取報復行動,當時我想他們還不至於對我採取什麼過分的行動。當時在國內,我非常自信,認爲他們不敢真動我,因爲我認爲我始終做事做案子都很正,當律師20多年了,一直都是很正派、正直的律師,沒有做錯任何事,也不會做違法亂紀的事。當局不至於對我動手,否則當局得付出沉重的代價。我一直理直氣壯強硬的抗辯,就是因爲我認爲我做的是正確的事情。又合法又正義,爲什麼不能做呢?如果中共當局對我採取迫害措施,那隻能加速它自己的滅亡。
記者:您談到通過爲法輪功辯護,深入地研究過法輪功,也接觸了很多法輪功學員,不知您對法輪功是如何看的呢?您周圍的人對法輪功了解嗎?
郭律師:我想表達的是,通過爲法輪功辯護,因爲辦理這些案件,我才會花很多時間精力去研究了解,我的結論是:很簡單,我認爲法輪功對國家百利而無一害。我接觸過很多法輪功學員,特別是到後期,他們給我留下的印象是:每個人都是很善良的人,很樂於幫助別人的人,互相之間很容易溝通,很懂禮儀,有許多是很優秀的人,智商,文化水準非常高,整體道德水平很高。出國後,我又接觸到很多白人法輪功學員,我跟他們都有所交談,我的感覺是:法輪功實際上是在爲中國弘揚中華文化,爲中國人贏得國際聲譽。因而得到了很多白人、其他人種的認同,我還接觸到黑人法輪功學員。所以說,我認爲跟官方的宣傳完全相反,與官方的單方面灌輸完全不是一回事。
國內有不少人,包括律師、法官、知識份子、醫生等對法輪功一點都不了解,但是他們就是對法輪功有種莫名的恐懼、憎恨。
我對法輪功有所研究,而且還有一些體驗,跟法輪功學員的親身交流,有些東西光看書是看不懂的,看一種理論對人產生的影響,應該看人的真實情況是什麼樣的。所以我大量接觸法輪功學員下來,沒有發現一個壞蛋,或者是不誠實的人,恰恰相反,給我的印象都是非常好,他們不是裝出來的,他們沒有必要對我裝。我又不是當官的,他們沒必要巴結我,完全沒有這個必要。是一種自然真實情感的流露。
對任何事情,首先要根據自己的良知常識去判斷。你到底是相信官方的觀點,還是相信你自己的誠實判斷。我認爲當局的觀點,歷史經驗已經告訴我們,中共當局所做的狂轟亂炸似的宣傳,百分之百都是錯。從掌權以來,所展開的幾十個政治運動,一開始不都是這樣的狂轟亂炸似地灌輸某種理念,全部都是這樣的,每一次都是百分之百地錯。到後來,過了十年、二十年,它又來個平反。試圖通過平息民衆憤怒,以達到繼續獨裁專制的終極的。
每次政治運動都是這樣。爲什麼平反?不是它自己願意。而是因爲,如果不平反,民怨太大,危及到它自己的統治。這些事情,從常識來判斷,基本上就能做出誰對誰錯的判斷了,更何況如果再做做研究,做做調查,那就很清楚了。
任何事情都可以用常識判斷,如果常識判斷不了,那就要做研究比較。如果研究比較還判斷不了,那就應該實際考察、調查。對重大的問題,就要做更細緻的調查研究,才能有發言權,否則的話,就完全是人云亦云。不做自己的研究,也不做思考,就跟着,這種中國人實在太多。
在大陸,我的一個醫學博士朋友,一再警告我要遠離法輪功。我問他爲什麼,他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很顯然,他受中共當局宣傳的影響太深。
記者:前兩天,我給爲上海法輪功學員吳愛中與張惠辯護的律師打過電話,他是被當局制定的律師,他說做的是有罪辯護,罪名是「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知您怎麼看這個所謂的罪名?
郭律師:吳愛中、張惠案,性質與瞿延來、陳光輝、雷江濤案類似,都是宣傳法輪功講真相的案件,事實、證據均差不多,事實上與全國衆多被判刑的法輪功案件性質均大同小異。因此,我原先全擬作無罪辯護。
至於法庭是否能採納就很難說,因爲中共一黨專制下的法院,對此種案件根本不敢有自已的獨立判斷,本質上言最高法院不過是中共的幫兇和看家狗而已。正因爲如此,我注重外界輿論聲援支持,未料到自已壯志未酬身先死。
我認爲吳愛中印製法輪功傳單的行爲根本不構成犯罪,沒有任何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直接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 反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輪功當然也是一種信仰,即便認定法輪功就是宗教,也仍屬信仰自由範疇。
刑法第300條,僅是規定X教應受法律處罰。因此,要判刑宣傳法輪功的行爲有罪,前提必須先證明法輪功即是X教,迄今未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規經合法程序正式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人大常委會1999年10月作出的關於邪教問題的規定,一是該規定本身是爲了配合中共鎮壓法輪功專門制定的惡法;二是 其本身也未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因此並不能解除公訴人證明法輪功即是X教的法定舉證責任。
法輪功連是否宗教都存在重大爭議,更不用說是否X教。事實上法輪功僅是一種有神論信仰,也是一種修煉,一種氣功,當然與X教根本不沾邊。至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和公安部於同年10月頒佈的幾個解釋規定,都是違背<立法法>明文規定的法律解釋原則規定的,最高法院不具有法律解釋權,它僅有司法解釋權。因此我認爲這些解釋性質上均屬惡法,非法之法。
因爲最高法院僅有司法解釋權,沒有法律解釋權,其無權解釋什麼是X教,也無權越權解釋印製傳單、光盤、編輯真相材料等行爲即構成犯罪,亦即對刑法300條的具體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認爲講真相、爲講真相印製傳單、光盤等行爲不是犯罪行爲,其不產生任何違害社會的後果。唯有法輪功學員若真犯有普通刑事犯事行爲,諸如殺人放火強姦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爲, 那麼可以按普通刑法條文,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像當今中國大陸法院這種追究法輪功學員 刑事責任的做法,是一種中共法院司法專橫下流可恥的做法。從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似乎有依據,其實完全違背法治精神,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惡法也找不到鎮壓法輪功合法的依據。
我認爲律師做有罪辯護是錯誤的。這種行爲做有罪辯護也就沒有什麼可辯了。當然,在大陸 爲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面臨巨大風險,這是個兩難的選擇。
這個律師作有罪辯護。我認爲他對相關的法律研究不深不透,所以說沒有重視這個案件,是按照很機械的思維和做法來處理這個案件。直接了當的說:凡是最高法院說的話,凡是人大常委會說的話,他都認同。沒有這回事。刑法第300條那個規定本身是很籠統的,就是你剛才講到的。首先,什麼叫邪教?第二,怎麼破壞法律實施。有哪些具體要件?真正要判斷有種行爲構成犯罪,要細分析。
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邪教的定義。你要指控什麼是邪教,這是公訴方要舉證的。舉證責任在公訴人身上,如果不能舉證,這個案子就不能成立,首先第一關都過不了。
到目前爲止,沒有任何正式的法律規定確認法輪功是X教,也沒有經過合法程序、公證的法院,最終判定。說法輪功是X教的是江澤民,在法國首先講出來,第二天,人民日報就跟上去,發表社論。香港的特首也跟上去說,說來說去,都是這些行政長官自己說的,媒體說的,不是法律的東西。
人大常委會的規定我看過,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是X教,它只是說要對邪教怎麼處理,1999年10月份全國人大通過的應急的東西。這一事實表明中國全國人大完全受制於中共。立法不公是最大的司法不公,法院被污染了怎能指望有所謂司法公正?!
全國人大事實上是被中共綁架了。變成了一種幫兇、工具。不能體現真正的國民的意志,不能體現公平正義公道的法律的理念。完全是中共當局要鎮壓法輪功,它爲了給中共當局事後找出一個所謂法律依據,急急忙忙就制定了這麼一個規定。這個本身就是有問題。如果說是打憲法官司,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自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條例如果違憲,本身就是非法的。這個規定肯定違反憲法。
作爲律師,要抓這個根本。
這個律師作有罪辯護,是從自身的角度考慮的。他如果作無罪辯護,會面臨很大的風險。這是一個現實的問題。
所以,我個人完全不同意他作有罪辯護。立場上錯了。一旦認爲法輪功講真相的行爲就是犯罪,那不是瞎扯嗎?如果你認爲這是有罪的話,那你還辯什麼呢?沒什麼好辯的!
凡是法輪功的案件,我認爲,只要不涉及到普通刑事犯罪行爲,僅僅是宣傳法輪功,說「法輪大法好」等都可以講,都是公民行使信仰自由權。因爲法輪功一沒有槍、二沒有單位組織,三沒有強制任何人信法輪功,四沒有強制任何人接受其有神論信仰,何罪之有?!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犯罪的問題。
如果法輪功真的像中央電視臺說的號召學員自殺,那有可能是邪教,但根本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我看過法輪功的書籍,談到有關殺生的問題時,都是跟佛教的觀點是一樣的:不準殺生。不準殺生,怎麼可能鼓勵人去自殺呢。
再加上,天安門事件本身漏洞百出,而且很多媒體早就證明那件事是僞案了。
那個律師,我能理解他的處境,但我不贊同他那麼做。
記者:那位律師自己也對我說:希望你們能夠理解我的處境。
郭律師:我這裏想通過大紀元對他說一句話,對中國全體律師說一句話:
不能夠因爲有壓力就放棄大原則,這是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不是可以讓步的東西。我覺得,你要辯,就要按照法律的原則和法律的精神去辯,而不能爲了走過場、應付了事地去辯,那還不如干脆不辯。
爲什麼我很欣賞或者佩服瞿延來這個人呢?實際上起訴後當局裝模做樣給他指定了一個律師,又不通知家屬,家人無法請律師,給他指定的律師事先不去會見,不事先交換、徵求意見。等到開庭的當天,他才在法庭上當庭問瞿:我是法院爲你指定的律師,願不願意我爲你辯護?瞿當庭拒絕他的辯護,道理很簡單:要辯就認真辯,而不是擺樣子的做,豈不是褻瀆法律嗎?褻瀆律師職業的神聖。所以說,我覺得作爲律師,受理一個案件後,就得全力以赴,不用考慮別的東西,就是考慮自己做得好不好,是否按照法律的規定,內心的良知去做。
如果受到政府的壓力,就可以放棄原則,沒這個道理。
記者:我相信您講的這些話,會鼓舞其他律師。在中共高壓政策下,律師界是最敏感的職業。有像您以及其他正義的人權律師勇敢地站出來,就會不斷鼓舞別人。另外,中共當局對法輪功的迫害通常採取了幾種方式,抓捕審判、送勞教所,有的生死不知,家人也不知道在哪裏。勞教制度本身也是有程序規定的,家人要被通知到,也可以聘請律師的。現在國內大量的把人投到勞教所,這種行爲本身也是違法的。
郭律師:這肯定是的,即使是勞教,也一樣地要通知親屬。但在現實中,確實像你剛才說的那樣,法輪功學員往往被抓起來,不經過審判,直接被判勞教。有兩個問題。根本的問題就是勞教制度本身就是一個違憲的產物,在中國法律界、輿論界,主張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很強烈。而且已經有好幾年了。
中共當局之所以不願意放棄,還在死死地抱着這個非常反動、野蠻的制度,根本原因就是用這種方式對付那些用法律無法迫害的人,用這種方式很方便,可以隨便地對當局不喜歡的人就投進去。所以說,這是中共當權者極端自私自利心態的產物。
它不可能自動就輕易放棄,需要全體國人一起努力奮鬥才能把它取消掉。
勞教本身是有程序的,但那種程序都是很虛假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勞教可以請律師,但據我所知,從來沒有被勞教的人可以請到律師辯護。都是在沒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也沒有經過開庭、聽政的程序,完全是由公安局直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然後報給司法局,司法局的一個勞教委員會,由他們審定。換句話說,做出勞教決定的人,就是將來行政訴訟的被告,也就是公安局本身。公安局要抓某一個人,往往都要編一些表面理由,司法局勞教委員會僅僅是作表面上的審查,沒有任何實質的東西。往往公安局報上去,它當天就批了,或者第二天就批了。
制度上沒有保證,比如說,勞教案件如果也要組織一個法庭,送達等,經費人員都沒有。司法部門處理勞教的就是某一個人處理,這個人行八股文,已經處理了很多案件,他看重的是領導的意見,而不是法律的規定,更不可能是正義,公正和公道的理念。
我從辦理馬亞蓮因房屋被強遷兩次被勞教行政訴訟案後,才知道勞教制度是如此黑暗。黑暗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勞教制度無疑是全世界現存的法律制度中最黑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