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加坡政府參與迫害法輪功的
調查報告
(2005年1月成文,4月29日更新)
前言
經調查覈實,新加坡兩名法輪功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並向民衆介紹法輪功及發生在中國的殘酷迫害,於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等八項罪名。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無視多個控狀根本不能有效舉證的事實,並蠻橫拒絕辯方律師基於憲法和人權爲理由的辯護,對黃、程兩女士作出不公判決,兩人分別被判罰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兩位學員拒絕接受該判決,表示要上訴,她們於當日晚6點之後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可能被監禁最長24周。這是新加坡政府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又一例證。本組織將對這一迫害案件立案追查,對參與抓捕、起訴和審理這兩位學員的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尤其追查涉嫌幕後操控這一迫害案件的新加坡政府高層官員。
調查表明,新加坡政府長期以來屈服於中共的淫威,對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一直採取歧視態度。新加坡法輪功學員的各種合法活動也經常受到警方的限制和干擾,有時竟被控上法庭。第一起控案發生在2000年12月31日晚,當時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在麥裏芝水庫舉行燭光追悼會,悼念107名在中國大陸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警方竟然拘留了15名學員,7人被判入獄1個月,8人被罰款1000新元。
而這次黃才華和程呂金被控已是第二起提控案。新加坡中央警署只因兩名女性法輪功學員向警方郵寄含有法輪功真相的VCD而被控 「擁有無準證的VCD」以及「郵寄無準證VCD」。值得注意的是,警方是在事件發生15個月後才決定提控這兩名法輪功學員。
本報告所提供的一些重要背景資料,可以讓人們了解案件的真正原因。從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在過去5年多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中,可以看到新加坡政府如何仰中共鼻息而參與迫害。本報告也揭露了中共官員在新加坡土地上迫害法輪功的種種非法行爲。
本報告針對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調查:
·新加坡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歧視和不公正待遇
·中國官員在新加坡土地上對法輪功學員壓制迫害的活動
到目前爲止,已經確認的歧視案例包括警方的非正常巡查、拒絕準證申請、拖延或拒絕永久居民和公民申請、中斷使用公共設施,以及對法輪功的提控和不公正的新聞報道。
確認的中國官員非法活動包括仇恨宣傳、操控當地媒體、外交壓力、拒絕護照延期、監視和干擾當地法輪功活動和法輪功學員的商業性活動、非法收集當地法輪功學員資料並製造黑名單。
本報告收集了自1999年7月以來新加坡法輪功學員所經歷的部分事實。
本報告確認:
·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因遭到新加坡政府的不公待遇而在社會上受到歧視
·新加坡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活動受到新加坡警方的無理限制和粗暴干擾
·中共官員和特務在新加坡針對法輪功進行仇恨宣傳等非法活動廣泛存在,但卻受到新加坡政府的「忽視」甚至縱容
追查國際強烈要求新加坡政府立即撤除所有針對法輪功學員的限制、歧視和控狀,調查並懲處在新加坡土地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官員和特務。
追查國際重申, 揭露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羣體滅絕性鎮壓,呼籲停止迫害,是正義和勇敢的行爲,實在是世人的楷模,在世界的任何地方都應受到尊重、支持和鼓勵,任何國家都不應該以任何藉口歧視、干擾甚至拘捕這些正義之士。
法律不是,也不應該是正義的敵人。
目 錄
1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簡介. 1
2 法輪功在新加坡的合法存在. 1
2.1 合法註冊. 1
2.2 法輪功學習班和舉行會議的準證. 2
3 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 2
3.1 警察的檢查與限制. 2
3.1.1 案例一. 3
3.1.2 案例二. 3
3.1.3 案例三. 3
3.1.4 案例四. 4
3.1.5 案例五. 4
3.2 警察和移民局的警告. 4
3.3 被列入黑名單的法輪功學員. 5
3.4 申請公民被拒. 5
3.4.1 案例一. 5
3.4.2 案例二. 5
3.4.3 案例三. 5
3.5 永久居民申請的拒絕. 6
3.5.1 案例一. 6
3.5.2 案例二. 6
3.5.3 案例三. 6
3.6 推遲更新學生簽證. 6
3.6.1 例一. 6
3.6.2 例二. 6
3.7 申請就業準證被拒. 7
3.7.1 例一. 7
3.7.2 例二. 7
3.8 集會申請準證被拒. 7
3.9 停止使用公共場所. 8
3.10 強制辭職. 9
4 麥裏芝事件. 9
4.1 麥裏芝事件概述. 9
4.2 麥裏芝事件被中共用來迫害中國法輪功學員. 11
5 對兩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 12
6 中共官員在新加坡的非法活動. 13
6.1 中國大使館利用網站詆譭法輪功. 13
6.2 中國大使館利用簽證處擺放攻擊法輪功材料. 13
6.3 中國大使館舉辦的仇恨展覽. 14
6.4 中國特務的監視活動. 15
6.4.1 例一. 15
6.4.2 例二. 15
6.5 中國特工跟蹤中國法輪功學員. 15
6.6 電話騷擾. 16
6.7 報警騷擾. 16
6.8 拒絕換髮或延期護照. 16
6.8.1 例一. 16
6.8.2 例二. 16
6.9 回國被拒. 16
6.10 中國大使館向國會議員和政府機構郵寄誹謗資料. 17
6.11 干擾新加坡商業活動. 17
6.11.1 威脅新加坡旅店. 17
6.11.2 威脅新加坡書店. 17
6.12 操控新加坡媒體. 17
6.12.1 強迫當地媒體刊登詆譭法輪功的文章. 17
6.12.2 去掉《海峽時報》刊登的廣告內容. 18
6.12.3 試圖取消在《聯合早報》上的廣告. 20
附件. 21
附件一:衆議院通過決議譴責中國政府在美國對法輪功的鎮壓. 21
附件二:江澤民在美國法院被控犯有羣體滅絕罪. 22
... ...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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