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外传媒报导,近年来中共法院的“文字游戏”玩得邪乎。例如,法院指控受贿行为时便有两组语言。一组是“收受他人贿赂”,另一组是“收受他人人民币”,二组语言性质虽然相似,但最终判罚却大不相同。“收受人民币”的嫌犯的刑罚,往往较“收受贿赂”较少的被告的判刑要低得多。
在普通人眼中,“收受他人贿赂”和“收受他人人民币”并无差别,但前者在法律上一定要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文处理,后者因为没有明言“收贿”,法院方面便有判处较轻刑罚的空间。原云南航空公司总经理兼民航云南省管理局局长李长信就是这一猫腻的受惠者。
检察院指控李长信受贿人民币75万元、美元25万元以及价值2.1万元的物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检察院认为,李长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条、38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386 条规定,个人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李长信仅被轻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原因就是法院认定李长信的行为性质是“收受他人人民币”而非“收受他人贿赂”。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如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已退休的原副局长种永纪,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湖北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襄樊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成霖。
最具有对比价值的案件如下:原武汉市副市长李涛被指“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十万元”,但李涛最终只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副市长职务的处分。但原湖北省枣阳市市长尹冬桂被指“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受贿人民币59540元”,却被判刑十年。
孔乙己说,读书人偷书不算偷叫窃;婊子说,我们是三陪不是卖淫;中共法院说,“收受他人人民币”不是受贿。三者异曲同工,不由人感慨由西洋马列与中国糟粕相结合的中共党文化之“精绝”──一字之差,天地之别。
(大纪元)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