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西法輪大法學會致信美國務院和國土安全部,
請求美國政府按照移民與國籍法禁止黃華華進入美國。(第1頁)
【人民報消息】據大紀元記者蘇蓉舊金山報導,針對中共廣東省省長黃華華,將於2005年10月14日抵達舊金山進行商務訪問,美西法輪功學員致信美國國務院和國土安全部,要求禁止黃華華入境。
美西法輪大法佛學會代表段麗表示,自從黃華華擔任了廣東省中共官員後,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致使廣東成爲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省份之一。例如,灣區的法輪功學員張小燕,她的姐姐因爲修煉法輪功受到嚴重迫害,目前還在廣州。還有,於去年通過各方的幫助、被營救來美的周雪菲,她在深圳時被非法勞教,受到非人的酷刑折磨。
段麗繼續說,還有,衝過中共重重封鎖,於去年抵達泰國,已經4歲的小開心,她在一歲多時,就失去了媽媽。開心的媽媽羅織湘,是廣州市法輪功學員,因堅持對法輪功的信仰,在中國被中共獨裁流氓集團活活迫害致死,當時羅織湘還有身孕。更令人髮指的是,中共流氓政府爲逃脫罪責,謊稱羅織湘是自殺。
段麗指出,類似的案例數不盡,根據關於「外國政府官員參與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相關法律,黃華華是不得入境美國的;所以我們致信美國政府,要求禁止黃華華入境;信件已經於12日送進了美國國務院和國土安全部。美西法輪功學員還將於14日召開記者發佈會,向媒體和公衆公開黃華華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嚴重罪行。
以下是要求禁止黃華華入境的呼籲信內容:
尊敬的國務卿萊斯、國土安全部部長史託福(Chertoff):
我們敦請美國政府依照移民與國籍法條款212(a)(2)(G)和8 U.S.C.A.條,以及1182(a)(2)(G)項下有關「外國政府官員參與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條款,禁止中共官員黃華華入境美國。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案對移民與國籍法進行了修正,包含了212(a)(2)(G)條款,該條款規定「任何外國人,在擔任外國政府官員期間,在24個月內負責或直接參與特別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行徑……不得入境美國。」
我們從媒體的報導中獲知,中共廣東省省長黃華華預計於10月14日抵達舊金山進行商務訪問。黃華華參與了特別嚴重侵犯信仰自由的行徑,所以應禁止他入境美國。
自從中共前領導人江澤民於1999年7月20日對法輪功學員開始迫害以來,已經有數百萬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警察非法抓捕、關押和虐待。有二十萬到一百萬人不經審判就被非法送進勞教所。人權工作者已將38,000個具體酷刑或嚴重虐待的案例記錄在案。超過一千多健康的人士被關進精神病院,並遭到折磨。這一行徑已遭到世界精神病協會的譴責。500多人被判處最高長達18年的刑期。至少有2629人已被確認遭迫害致死。中共政府內部的消息顯示實際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人數可能高達七千人或更多。
這場恐怖的暴行在黃華華控制下的廣東省尤其慘烈。廣東省成爲迫害案例和法輪功學員致死案例最多的省份之一。
1992年至2002年,在黃華華擔任中共廣東省省委副書記、副省長和廣州市委書記期間(於2003年接任省長),黃華華追隨中共惡首江××,加劇迫害法輪功修煉者,採取了肆意拘捕、關押、騷擾、酷刑折磨和司法外殺害的暴力政策。
例如,在2005年1月23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執政報告中,黃華華特別煽動民衆「堅決打擊和禁止法輪功和其它×教組織,以維護國家的穩定」。
黃華華在擔任省長期間,直接指揮警察和保安,包括制訂政策、操控安全部門的管理,任命、開除、訓導距離中心的警察和安全人員。在他根除法輪功的指令下,廣東省警方和其他保安人員在勞教所和其它地方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殘酷的虐待。
據不完全統計,在1999年至2000年黃華華任廣州市委書記期間,有42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3名致殘,3名被迫害致精神失常,66 名法輪功學員遭受酷刑。
現居住在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段凱文(Kevin Duan)回憶他的遭遇時說:「我在2000年12月13日,與其他三名法輪功學員一起遭到逮捕。我們在警察局遭到毒打,從當天晚上11點一直被打到第二天的凌晨6點。我被警察用電棍不停的電擊。他們還不斷踢我,拽着我的頭向牆角猛撞。我被打昏後,他們就用涼水把我潑醒。」
廣東警察用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典型手段包括:將人毒打致昏、骨折,殘忍的灌屎、沸水、高濃度的鹽和其它液體;用六萬伏電棍電擊,包括電擊敏感部位。將人銬成最難受的姿勢,包括將人吊起來;強姦;注射精神病藥物;剝奪睡眠,洗腦,強迫勞動。
國務院的報告已經確認了1999年以來法輪功學員因信仰而受到的迫害。在1999年迫害開始後,美國關於中國的人權報告和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每年都提到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國際人權組織已經確認了法輪功學員因信仰而受到的迫害。中共因信仰而進行的迫害已經被衆多聯合國和其它國際人權組織廣泛記錄在案。聯合國肆意拘捕工作組、聯合國調查強迫失蹤工作組、聯合國調查酷刑特派員、聯合國調查法庭外死刑特派員已就此發出報告。
如果允許黃華華入境美國,就會使成千上萬將美國視爲強力支持人權的中國人感到失望。如果美國政府違法美國的法律,繼續允許酷刑折磨者入境,中共就會繼續不受懲罰的侵犯基本人權。
我們敦請美國政府依照移民與國籍法修正條款212(a)(2)(G)。,拒絕黃華華入境。美國不能成爲那些侵犯人權,包括酷刑犯和迫害信仰自由的人的避難所。
我們請求與您的工作人員見面,遞交黃華華參與迫害的證據。感謝您對此事的關注。
誠摯的,
美西法輪大法學會
2005年10月11日
抄送:移民、海關強制執行署代理助理部長約翰•克拉克(John P. Cl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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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美國政府按照移民與國籍法禁止黃華華進入美國。(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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