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律师马丁.卖克马洪
6月17日在华盛顿的自由广场,法轮功修练者和支持者再次集会,寻求更多正义人士对江泽民诉讼案的支持。著名民运人士魏京生,周永军,全侨民主联盟董事长巫和怡,著名台湾民主运动人士王能祥会计师及民权律师马丁.卖克马洪参加了集会。法轮功修练者演出了一场街头剧「中国独裁者最坏的梦魇」,将江泽民所犯之罪以戏剧的形式表现出来。
民权律师马丁.卖克马洪
法轮功修练者以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在美国起诉江泽民。据悉,这个举动触动了江泽民最敏感的神经。6月10日中国驻美大使杨洁篪致信美国参众两院,希望议员们不要签名支持这一诉讼,与此同时,美国39名国会议员在二日内签署支持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非立案方辩论书于6月12日送到了芝加哥联邦法院并被法官接受。
全侨民主联盟董事长巫和怡
与会者表示,对江泽民的诉讼在独裁者一方引起的是恐慌,在自由的世界却获得海外华人的支持和赞赏。全侨民主联盟董事长巫和怡说,对江的起诉将全世界热爱民主、和平、自由的人们联合在一起,在监牢中受难的法轮功学员使我们更加团结,更加坚强。他说:“今天我们得到39位议员的支持,有一天我们会得到所有议员的支持。我们一定会把和平、法制、自由的理念带给12亿大陆民众。”
著名民运人士魏京生(左)和周永军(右)
魏京生和周永军都强调,对江的诉讼是正义的行动,并表达了他们对这个案子的支持。魏京生认为,坚持到最后正义一定战胜邪恶。王能祥会计师相信上帝会站在法轮功一方,并高度评价法轮功对江的起诉是“正在写下中国历史上伟大的一章”。
赵兰香的妹妹因准备起诉江泽民而于今年5月被捕
法轮功修练者演出街头剧「中国独裁者最坏的梦魇」,表现江泽民如何在梦中接受「基本人性与道德法庭」的审判。出场的证人都是华府的法轮功学员,他们的家人或本人都受到迫害。邹志明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精算师,99年回国在天安门看升旗典礼时被抓,双眼被打肿,在大陆的家人受到骚扰;胡宗义,一位美国国家卫生院研究员,弟弟被判劳教做苦役;赵兰香,妹妹因准备起诉江泽民而于今年5月被捕,在这之前被强迫劳教一年半,每天劳动12小时。这样的例子恐怕只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这次集会的组织者黄祖威说:“虽然我们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布偶戏,但是我们希望最终把江泽民送上审判台”。
法轮功的这个案子是否能够胜诉?曾成功起诉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的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在之前接受专访谈及诉江案,他说:“在美国的200多年的历史上,对在位的国家元首几乎都予以豁免权,但是法轮功诉江一案的特点在于起诉时他是在位元首,而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他已经不是了。
他说,对于卸任的国家元首,有美国法庭有不少胜诉的先例,比如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被判定要为4位在他统治和命令下被酷刑折磨的,失踪的以及长期被非法关押的受害者负责。
斯坦哈特说:“诉江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即便是在位的元首,如果犯了“群体灭绝罪”,是否应给予豁免。”
参加集会的法轮功学员戈敏说:“善恶有报是中国民间自古流传至今的一局警言,是真实的存在还是美好的愿望,时间是最好的说明。”
图片摄影:大纪元记者朱迪。
附件:江泽民在美国被控“群体灭绝罪”的案件介绍:
(一)背景
2002年10月,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人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和实施酷刑罪等罪名被起诉。因为610办公室在中国和美国迫害法轮功中的角色,这个诉讼案也将其列入被告。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被告出庭,相反他们避开法律渠道,试图通过外交手段来取消此案。
(二)法轮功根据什么法律告江群体灭绝罪?
“外国侵权索赔法案”(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 和“酷刑受害者保护法案”(美国国会法卷第106卷第73法案(1992))
(三)什么是群体灭绝罪?
在国际刑事法中,灭绝种族罪是这么定义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四)中国施加压力,美国行政部门的反应
自2002年10月该诉讼案被提交至此,美国政府官员一直受到巨大压力。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动议,申请取消2002年10月21日的法庭令和关注声明或者说是豁免建议,辨称法庭应该以司法管辖权理由和初步理由不受理此案。
(五)国会议员的反应
(1)国会对这一起诉江泽民的诉讼案所关注的是诸多人权问题,“[人权问题]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主要方面,在许多方面特别涉及到美国国会。”该陈述还列举了多项国会颁布的作为“保护世界各国人民人权不受侵犯”工具的法律,其中的一些法律被用于这个诉讼案。
“这个法律诉讼案不是要使中国难堪,而是要劝告被告停止他们对法轮功的迫害。这与国务院在其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所提出的目的高度一致。”
(2)美国法庭——外交压力不该涉足的地方
国会议员们指出,『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地表明这类诉讼案应由“法庭”而不是外交压力来决定。司法部提出的论点总体上代表的是中国政府而非美国政府的利益,国会议员们对此表达了关注。
(3)外交政策不能凌驾于法律既定程序之上,外国元首豁免权不适用于被告江泽民
陈述指出:“我们找不到任何政策或慎重理由来接受行政当局提出的对一个独裁政权前国家领导人的元首豁免的建议。这种做法不会给这一国家的公民提供向政府申诉冤情或对政府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的机会。”
陈述指出:“事实上,国际法明确表明,对严重侵犯人权行径负有责任的个人可以提起起诉,即使该罪行发生在当事人任职国家元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