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紀元日報記者楊紅華府報導,美國會民主黨議員湯姆.蘭託斯致國會同僚書呼籲支持訴江案審理。已經有包括湯姆蘭.託斯(民主黨,加里弗尼亞州)、克里斯.史密斯 (共和黨,新澤西州)、弗朗克.沃爾夫(共和黨,弗吉尼亞州)、依蓮娜.羅斯.雷汀恩(共和黨,弗羅裏達州)、琳.伍爾希(民主黨,加里弗尼亞州)在內的39位美國國會議員在湯姆.蘭託斯致國會同僚書上聯數簽名。
法輪功學員以羣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在芝加哥聯邦法庭起訴江澤民,引起江的恐慌,他下令不惜一切代價阻止該訴訟的繼續。中國國家公安部因此專門成立了"海外法輪功組織起訴江澤民案專案組",對在中國參與起訴的人士進行大規模逮捕。在海外,江澤民動用手中所有的外交、軍事、國家資源等籌碼,通過外交途徑要求以「元首豁免」條款中止起訴。美國司法部給法庭的建議可能是中國政府遊說的結果。
針對這一情況,美國國會議員「法庭之友」提出不同意見。他們認爲,政府行政部門在該案件中以美國國家合法利益爲名已走得太遠,損害了《外國元首豁免法》、《外國僑民民事侵權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等各項法律條文,並且實際上扮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辯護者的角色。「法庭之友」還認爲,在某國家元首已經不再是國家元首,並且他是來自於一個非民主體制的國家的情況下,其元首豁免權問題是法庭應該慎重考慮的新問題。
美國會議議員「法庭之友」責中共威脅對美國進行報復作爲一種手段從而使自己不必在美國法庭上爲自己的人權侵犯和暴行辯護。
他們建議應特別考慮向中國解釋人權問題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且這個法律訴訟案不是要使中國難堪,而是要勸說被告結束在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並尊重所有中國人民的權利。事實上,美國國務院應支持這個訴訟案,因爲它同國務院設立年度世界各國人權報告的目的高度一致。
議員在陳述中強調自從美國建國以來,美國外交政策的一個原則就是美國可以在在法治的基礎上採納更多民主的模式方面作爲世界其它國家的一個範例。
對於美國司法部稱在這個案例中,江澤民的代表威脅說如果國務院不保護江的使團免於被送達此案的傳票,他們將中斷其同布什總統計劃在德州克勞福進行的會晤。「法庭之友」認爲「美國政府當然可以向中國解釋我們司法系統的規則本身是我們的三權分立體制的產物。在貫徹既定的程序、協調議事規則、貫徹國家法定的政治制度中,我們的司法體制制定了公平和公正的送達傳票的程序。法庭對個人的法律管轄權的標準是保證我們法律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
美國議員舉例,美國法院在許多政治情況下已經判決了一些官員,其中很多案子涉及與美國友好的國家和與我們沒有來往的國家。他們強調「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政策或正當理由使我們接受政府要求對一個獨裁政體特別是中國前領導人的元首豁免建議。在中國,政府不給其民衆向其申訴痛苦或批評政府錯誤行爲的機會。」
議員強調,事實上,國際法明確的表明犯有大規模人權罪行的人,即使罪行發生在當事人任職國家元首期間,可能受到起訴,例如,防止和懲罰種族滅絕罪行條例(指出犯有種族滅絕罪的人,無論他是國家領導人、公共官員或個人都要受到懲罰)。他們列舉已有多個成功起訴前國家元首的案例,如菲律賓馬科斯財產案。
「法庭之友」的信中也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說是一個民主國家,被告江先生不是通過任何民主方式的選舉成爲領導人的。相反,他是通過對1989年民主運動的強硬鎮壓路線而上臺的。在他統治期間,美國國務院稱其爲「獨裁統治」,大赦國際、人權觀察等知名機構,甚至美國國務院自己的國家人權報告中都記載了被告江澤民政府對其自己的人民採取的系統殘暴的人權侵犯。」
美國會議員湯姆.蘭託斯致國會同僚書
1999年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在有計劃地迫害和平的法輪功修煉者。修煉法輪功的中國公民被長年累月地關押在監獄和精神病院裏,而且經常受到酷刑虐待以逼迫他們放棄自己的信仰。
2002年10月18日,美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法輪功學員堅定地發起法律行動以制止這場有計劃的殘酷迫害。在前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去年訪美期間,法輪功學員以及學員家屬向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提起了法律訴訟,控告江澤民和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
這樁訴訟案以《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爲法律依據,針對中國前任國家主席以及610辦公室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酷刑罪、羣體滅絕罪以及其它反人類罪行尋求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
《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已經得到國會認可,其目的之一是使在美國國外受到獨裁政權迫害的個人能夠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中得到賠償。對於那些被非法強迫關押在監獄和精神病院、受到殘酷的身心折磨、身處駭人聽聞的絕境中的中國公民和美國公民來說,不可能指望中國的法律體制爲他們伸張正義。而法輪功向伊利諾伊州提起的這宗訴訟恰恰給予了人們這樣的希望。
不幸的是,美國司法部向法庭提出了一項申請,請求法庭不要受理提交到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的該宗法輪功訴訟案。政府聲稱向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送達法律文件的程序不夠充分(儘管當時法庭傳票被直接交給了江澤民身邊的那些人);政府還斷言在美國法院控告江澤民可能會招致美國官員今後遭到報復性起訴(國會在通過這兩項法律時,考慮過這一論點並明確給予否定);政府並聲稱江澤民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儘管江澤民現在已經不是中國國家主席)。
簡而言之,政府不僅沒有推動這兩項旨在給在國外受到嚴重人權侵害的受害人帶來希望的法律,反而咄咄逼人地偏袒北京(政府),部分原因是爲了避免雙邊關係產生摩擦。
爲了糾正這一不公,我們將向伊利諾伊北區法院提交一份「法庭之友」辯論書,支持法輪功學員提出的法律論點,並明確反對政府提出的某些論點。這份辯論書宣稱:國會擁有維護這兩項法律的公正性的合法利益,並關注國際人權問題,認爲許多這樣的問題都應當在不受司法部干涉的情況下予以解決;國會在通過這些法律時,承認對外國高層官員提起法律訴訟可能會引起不利後果,並願意承擔這種後果,而且江澤民作爲前國家元首已經不再享有元首豁免權。
在法輪功學員尋求通過這兩部關鍵的人權成文法律來實現他們的目的時(這兩部法律也正是爲此目的而制定),我們國會議員有責任支持他們的努力。我們期望國會強烈的意見和呼聲能使這一至關重要的訴訟案在美國法庭得以進行下去,並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判決。
如果您願意在隨信附上的「法庭之友」辯論書上簽字。
誠摯的
湯姆-蘭託斯(Tom Lantos)
民主黨高級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