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前提和應用範圍
法律的具體條款不僅都有其應用的範圍、前提和背景,而且還要考慮涉及的各種複雜因素,離開了這些前提、背景和涉及的各種因素而泛泛地談論一件事件中的法律問題,即使對一件簡單的事件往往也會得出似是而非的結論。
例如,一暴徒因爲惡意發作持刀行兇,無辜受害者爲了自衛還手,並且奪下了暴徒手中的兇器,讓暴徒失去繼續行兇的能力。這個案例從整體上看很簡單:暴徒先出手施暴違法,而受害者爲了正當自衛還手是合法的,不是侵犯暴徒的違法行爲,奪暴徒手中的兇器也不是損害暴徒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把暴徒和受害者之間的前因後果割裂開來,不看暴徒行兇在先的前提,只看某一瞬間受害者的還擊行爲,那麼看到的是受害者在「攻擊」暴徒、「搶奪」暴徒的私人財產(兇器),受害者似乎正在做違法的事。從這個案例可看出,「攻擊」本身在不同的動機、環境和背景下,其法律含義是完全不一樣的:暴徒無端攻擊受害者違法,而受害者由於自己生命和人身自由受到威脅而被逼自衛攻(反)擊暴徒又是合法的。
* 權力對司法的干預
大家都知道,中國目前權大於法,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權力不僅不受法律的約束,反而常常扭曲和干預法律、顛覆法律的公正性,造成人們思想混亂,看不清事實真相,從而得出完全不同的、甚至是錯誤的結論。因此一旦權力捲入法律,往往成爲主導因素,干預甚至代替法律,法律就淪陷爲爲權力服務的工具,從而製造出各種冤假錯案。這種冤案在中國現實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許多有權有勢的暴徒不僅逍遙法外,反而會倒打一耙,陷害和指控受害者「違法」,並用權勢對受害者進行打擊報復。
* 江澤民是有權有勢的暴徒
中國憲法保障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輪功教導人們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民衆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但是江澤民爲一己之私,一意孤行,以權代法,違反中國憲法,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動用中國政府所有資源無端發起對法輪功鋪天蓋地式的暴力迫害。在本質上來講,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和前面刑事案件中的暴徒向無辜受害者行兇是一樣的,只不過在規模、時間、範圍內等方面有幾個顯著特點:(1) 行兇者江澤民權傾一時;(2) 兇手脅迫各級政府官員助紂爲虐,並且把整個國家公共資源、機構(如公、檢、法、媒體、外交、政府機構等等)作爲行兇的器械、工具和幫兇;(3) 江澤民的迫害和法輪功的反迫害時間持續長,地域範圍廣,無辜受害者人數衆多。
如果江澤民是一個無權無勢的暴徒,那麼作爲受害者,法輪功和平申訴和上訪行爲的合理合法性是容易理解的。但是江澤民用強權踐踏和玩弄法律,編造彌天大謊,顛倒黑白,成爲凌駕法律之上的兇手。如果不把江澤民用強權代替法律和無端向法輪功施暴行兇這一大前提和關鍵因素考慮進去,那麼就不能正確認識法輪功反迫害活動的實質和涉及的法律問題。
* 兇手把持法庭,對受害者進行荒謬的「審判」
作爲施暴一方的江澤民集團把中國各級政府、公檢法暴力系統和公共輿論等等劫持爲私有,作爲施暴的幫兇和器具,而政府部門又具有執法者的身份,因此兇手用政府和法律來打擊無辜受害者,就有極大的欺騙性,人們往往不加思索地、習慣性地站在政府的一方。作爲受害者,法輪功在中國試圖說理和申訴過程中所觸及的政府、司法、監察、公安、媒體、公衆等等都被施暴一方──江澤民集團──所控制,自身的所有合法權利完全被剝奪,沒有任何說理和申訴的地方,等待的只有被打擊、被判刑、被勞教、被折磨、被抄家、被綁架、被高壓洗腦和被虐殺。
爲了給迫害法輪功製造「合法」的法律依據,兇手江澤民玩弄權術,在一九九九年十月強迫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個含糊不清的法律,目的是爲了隨意打擊法輪功受害者,並且擁有司法解釋權,從而中國法律直接成爲兇手無情打擊和殘暴受害者的工具。在法庭上,江澤民既是被告、元兇,同時又使用權力充當法官、檢察官、警察、法醫和證人,並且不讓任何律師爲受害者辯護。所以法庭不僅不能爲受害者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反而成爲兇手進一步打擊受害者的工具和場所,中國司法制度被兇手徹底破壞。大批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綁架和抓捕,有的直接被關押,有的在法庭上走個形式,不準律師爲法輪功學員辯護,不準法輪功學員上訴。這方面的事例實在太多,無法一一列舉。
爲了給其迫害法輪功「合法性」製造輿論聲勢,兇手江澤民壟斷新聞和宣傳媒體,在輿論上對受害者進行誣陷、栽贓、造謠,給民衆強行洗腦,控制人們的精神和思想觀念,從而媒體成爲兇手犯罪活動的重要工具和幫兇。同時江氏集團封鎖信息,用高壓政策壓制不讓民衆說話。
* 正確認識法輪功反迫害中的法律問題
從整個「法輪功事件」的來龍去脈看,江澤民是這件事件真正的元兇,沒有江氏的無理迫害,就不會有法輪功的和平講真相活動。元兇江氏集團從來沒有對法輪功講過法律,而且強迫政權、政府、法律、公共媒體等直接參與迫害無辜受害者,信息封鎖、剝奪人們的知情權,欺騙不明真相的民衆。
在沒有任何法律保護以及生命和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法輪功作爲兇手江澤民濫用權力和踐踏憲法的受害者,爲了和平解決問題、澄清事實真相,用憲法賦予的公民上訪權利上訪。但是江澤民利用權力剝奪法輪功的合法上訪權利,反而倒打一耙,對法輪功受害者的上訪和其它不屈服以及自辯行爲都貼上「違法」、「破壞法律實施」的標籤,從而抓捕、關押、監禁和虐殺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並且株連他們的家人和工作單位。
站在法律中的自衛角度來看,受害者有權向政府申訴和向社會各界說明事實真相,法輪功的上訪、和平申訴和請願活動的目的是要兇手停止迫害和對無辜生命的虐殺,還法輪功的合法權益,和平、理性的反迫害活動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法輪功作爲受害者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殘酷迫害下,迫不得己用各種和平、理性方式(包括依法上訪、散發傳單以及電視插播等方式)向社會各界申訴冤情、澄清事實真相、揭露兇手江氏集團的殘酷和野蠻行爲,這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行爲,不是沒事找事的「影響社會安定」和「搞政治」行爲,而是實踐「真善忍」的大善大忍的行爲。
* 法輪功電視插播是合理合法的
目前許多人對法輪功電視插播的合法性還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作爲元兇的江澤民集團利用國家媒體,任意編造謊言,欺騙民衆、煽動仇恨,剝奪了民衆的知情權,給全國人民洗腦,從精神上控制民衆,讓人們失去了獨立、公正、合理的分析和判斷能力,電視是江澤民施暴和行兇的主要工具之一。法輪功學員在社會上遵紀守法、不反對政府,在自己生命和財產遭到嚴重威脅下,迫不得己用電視插播揭露江氏謊言和迫害。就象前面例子中的「攻擊」一樣,離開了特定的動機、環境和起因,就無法談論「攻擊」本身的法律含義。「電視插播」也一樣,離開了電視插播的動機和發生的前因後果,同樣無法判定其法律含義。
在江澤民非法施暴在先的情況下,在衆多無辜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說話、申訴的機會和渠道下,電視插播是反迫害和揭露江氏謊言的有效手段,就象受害者在被暴徒攻擊時的自衛還擊一樣,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法律角度上來講,電視插播起的是自衛的作用,是爲了反邪惡迫害和揭露謊言,完全是合法的正義之舉。在不考慮所處的環境、背景和前因後果的前提下,空談「電視插播」是不是違法沒有實質的意義,如果盲目地下結論說「電視插播違法」,那麼在法律上講是非常草率的。因此《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不適用於在特定環境下發生的法輪功電視插播事件,用這類條例來指控法輪功電視插播是損壞公物的違法行爲,是沒有道理和不成立的,這和指控受害者爲了自衛奪暴徒手中的刀子是「違法」一樣,如果暴徒手中的刀子恰好又是暴徒竊取的公共財物,那麼能指控受害者奪暴徒手中的兇器是「損害」公共財物的「違法」行爲嗎?!
因此,作爲兇手的江澤民集團把在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參與長春電視插播的梁振興、周潤君、趙健、劉成軍、雲慶彬等十八人判以重刑,這種判決完全是不成立的、是錯誤的,從法律上來講完全是兇手對受害者申訴行爲的打擊報復,是真正的破壞法律的實施。其中劉成軍在監獄裏被折磨得生命垂危,目前被轉移到吉林省勞改中心醫院,整天昏迷,不能吃飯喝水,但是江氏集團仍然不放過他,劉成軍戶口所在地農安縣公安局系統怕擔責任,拒絕接收他保外就醫。
* 美國公民李祥春無罪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北京時間),法輪功學員、美國公民Charles Li(李祥春)在飛抵中國廣州機場時被捕,現被關在江蘇省南京市某監獄。據李祥春在他的上訴書中說,去年十月他回中國做生意期間,曾組裝了五套電視插播設備,準備在揚州嘗試插播法輪功真相節目,但未曾實施。其實李祥春因爲修煉法輪功早已上了江氏在美國收集的黑名單,是被重點迫害的對象之一。他試圖插播法輪功在中國被非法取締與迫害的事實電視片,並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只是全球廣大法輪功學員反迫害和講真相的一部分,目的是還人民知情權,清除兇手製造的謊言,讓人民從兇手的洗腦和精神控制中覺醒過來,認識事實真相。所以,兇手江氏集團指控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是不成立的。一些西方人士盲目地認同兇手江氏「電視插播違法」的指控,這是被江氏謊言矇騙、不了解前因後果和事實真相的結果。
* 無數無辜受害者的生命正在受到威脅
法律的作用應該是懲惡揚善,伸張社會正義,保護無辜,打擊邪惡,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受侵犯。在沒有給別人帶來多大影響的緊急情況下,法律也給搶救生命活動提供方便,例如救護車在搶救過程中,可以不受紅燈和其它交通規則的限制,其他人也不會抱怨給救護車讓路而帶來的一點不便,這都是人性的體現。
江氏集團是真正的暴徒,屠殺無辜煉功羣衆,給無辜民衆的生命和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給中國帶來深重災難,全世界無數的民衆被江氏的謊言所毒害,現在每時每刻都有許多無辜法輪功受害者的生命受到威脅,法輪功和平、理性的各種講真相活動是合理、合法的,真正影響和破壞國家和社會安定的根本原因是江澤民一夥的違法暴徒行爲,應該受到法律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