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長春的法輪功學員插播有線電視,直接向觀衆講述自己受迫害的事實,也是屬於攔轎喊冤的性質,可是日前長春當局居然要對這些法輪功學員判重刑,說他們犯了所謂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就如同說攔轎喊冤的人犯了「阻礙交通罪」和「襲擊官員罪」。
到今天爲止,被大赦國際評爲「人權惡棍」的江澤民的獨裁政權已經至少將480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迫害致死,可是在中國的電視報紙上沒有絲毫法輪功學員的聲音,法輪功學員到北京的「信訪辦」上訪馬上就被抓進拘留所遭到酷刑折磨,他們自費印製傳單向公衆散發則會遭到警察的綁架和槍擊,在這種情況下,長春法輪功學員用插播電視的方式向公衆呈訴自己的冤屈,又有什麼不可以的呢?難道只許獨裁者殺人,不許受害者喊冤?
在西方民主國家,插播電視當然是不對的,因爲民衆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聲音,他們示威遊行的權利也得到保障。可是在江氏獨裁政權控制的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渠道行使中國憲法賦予他們的言論自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當然有權利插播電視。政論家胡平有一個很形像的比喻:人們平時是不應該從窗戶跳進跳出的,但是假如一個人的家門被歹徒堵死,我們能責怪他從窗戶跳出來嗎?
在中國大陸,電視臺是被老百姓的血汗錢養活的,理應反映百姓的疾苦和冤屈,而百姓也有權利通過電視知道當權者凌虐人民的事實。可是如今,這天下的公器卻成了獨裁者一人的喉舌,在黃金時間無恥地吹噓自己代表了貪官、酷吏和污穢的三個代表,同時以文革的方式批鬥一個修心向善的和平羣體。 這才是真正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而法輪功學員插播電視,是還公器於天下,維護自己的言論自由,維護公衆的知情權,從而維護了中國的憲法和民衆的利益。
新華社還說什麼法輪功有組織、有資金等。法輪功學員在國內被虐殺、在海外被騷擾,難道他們不能組織起來以和平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嗎?至於說資金,法輪功學員有自己的工作,其中不乏成功人士,他們用自己的勞動所得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又有什麼不可以的呢?倒是江氏獨裁政權,不勞而獲,大肆侵吞國家財產,江澤民在工人下崗、農民賣血的時候,還花費鉅額百姓血汗錢,替自己買專機四處出遊賣唱,讓自己的兒子亦官亦商,以「竊國者侯」的方式據國家財富爲己有。同時,江澤民還花費巨資在大陸各地從上而下建立了一個類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的恐怖組織,凌架於法律之上,綁架法輪功學員進洗腦班,進行酷刑折磨和精神摧殘。這才是真正的「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法輪功學員以和平的方式抵制邪惡,在酷刑、虐殺面前堅強不屈,他們是在維護著人間的正義和人類的福祉,應該得到我們所有人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