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烏金鎮大峪村是中國北方典型的農村,胡文海世居於此。該村支書記等多人貪污公款五百多萬元的行爲,令胡文海不滿,在徵得村民一百多人的簽名和相關證據後,向上級舉報村支書記的貪污行爲。相關資料被壓在烏金紀委和榆次區公安局等處,令他心生絕望,採取極端手段,表達其不滿。
文章指出,起初胡文海知道舉報材料被壓在區公安局時,曾多次找公安局經濟偵察大隊長催促辦案,大隊長先以「沒有辦案經費」搪塞,後在胡文海表示自己墊錢後,又以「人員不夠」推託,令胡文海等人求訴無門。
胡文海被判死刑前的最後陳述說,「四年來,我和村民多次向有關部門檢舉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爺給盡我們冷臉和白眼,我們到那裏去說理?誰又能爲我們作主?我沒有辦法,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來維護老百姓的權益」。胡文海怒殺貪官後,在法庭上多次表示其殺人行爲是爲民除害,在場村民對此報以熱烈掌聲。
文章認爲,胡文海事件的產生,不在於農民的「野蠻」,而在於制度的「粗放」。胡文海持槍殺人是違法行爲,也會受到法律懲罰,但是要問,到底是誰逼得胡文海槍殺十四人?如果沒有山西地方政府對待村民舉報貪官問題置若罔聞,胡文海又何必當「義士」。對此可悲案例,當局應認真檢討制度上的缺失,趕快行動起來,不要再逼出第二個「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