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報導說,對於法院指李少民「經他人介紹與臺灣軍事情報局間諜張華瑞(化名)相識」,李少民稱,這完全不符事實。「法院沒有指明『他人』是誰?有何證據我認識他?如何證明他是臺灣軍事情報局的?如何是化名?真名是什麼?」他說,所謂間諜「張華瑞」,只是靠國家安全部下屬局出具的「工作說明」,完全是「自偵自證」。
至於法院指李少民接受間諜組織任務和經費,指示高瞻、曲煒等人收集情報。李少民說,他在一九九○年至九三年擔任美國學術機構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副主席,該中心接受過三民主義大同盟的資助,中心也資助過高瞻到中國進行學術研究。這是學術組織研究的通行方式。「所謂我給高瞻十萬美元,給曲煒約十萬人民幣,毫無根據。」
他說,他本人到大陸收集資料,做學術研究,但不涉及國家機密,更沒有給什麼臺灣間諜組織。所謂六份機密級文件、一份祕密級文件,他從來沒有見過。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出版的《臺聯通訊》、《臺灣民情研究》,封底寫明發給廣播電臺、報刊,「根本用不着我拿給臺灣,如果臺灣從大陸出版物來了解臺灣民情,太可笑了」。
報導稱,李少民說,法院主要的根據,是引述別人所講的,但這些引述不符合事實。由於法庭不許他請證人出庭對質,他無法知道這些人是否講過,是在什麼條件下講的。
除了引述他人的話,李少民說,法院唯一指認他是「間諜」的「證據」,「就是安全部在我被抓之後編出來的一紙工作說明,指一個民間組織爲間諜組織,指一個不知道名字、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人爲間諜,並用這來給我定罪」。獨裁者的國家可以任意把編造的謊言強加給任何人。
他說,在法庭上他把國家安全局官員如何非法審訊、體罰、人格侮辱、騙人、強加罪名等做法講給法官知道,並要求和安全局官員對質,但法官不許。李少民說:「整個判決,不聽我的陳述,不讓看證據,不許證人出庭,這樣的判決,沒有任何公信力。」
這就是中國的法治,這就是中國人民所面臨的法律!要麼你自行咬掉自己的舌頭,要麼黨媽媽割掉你的舌頭,二者必居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