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美國傑出的政治學家卡爾.J.弗里德里希在他的名著《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一書中強調,人權最核心的觀念是個人宗教信仰的權利,雖然這一觀點顯然並非弗里德里希的發明,在他之前許多經典政治學家都有過類似的看法和闡述,但是對於由奴性澆鑄而成的中國人(其中當然包括我自己在內),這一觀點可能還是石破天驚的,因此本文並不想做什麼拓荒性的工作,只是打算結合兩年前開始至今未停的法輪功事件做一點「說出常識」的工作,倘若因此而引起某些「愛國者」的憤怒,那將是我的榮幸。

一、什麼是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也稱信仰自由,按照《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權威解釋,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是:「一項重要的公民自由權利,用以指堅持和尊奉任何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用語言或禮拜儀式表達宗教信仰的自由。」(鄧正來主編,199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74頁)如果這一觀點可以得到公衆最大限度認同的話,那麼,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以下含義:

1、宗教自由的權利主體是所有個人,即任何人不分地域、種族、膚色、性別、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身份,均有權按照自己的願望選擇或者不選擇信仰任何一種宗教或者非宗教,更加極端而準確的說法是,宗教自由的權利不來自於任何外在的給予,完全來自於人作爲人本身的特性,它與一國憲法有沒有賦予本國公民這項權利無關,即使沒有憲法或者憲法取消人們信仰自由,任何人都沒有失去享有這項自由的資格,差別只在於它是否受到侵害和剝奪。

2、任何人均有信仰某一種宗教或者不信仰某一種宗教的自由,可以以前信仰,現在不信仰,也可以以前不信仰,現在信仰;可以以前信仰A宗教,現在改信B宗教,以前信仰B宗教,現在改信A宗教;可以以前信仰某種宗教的A派,現在信仰其B派;宗教自由還包括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學說。

3、信仰最本質的內容是行動,因此宗教自由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就是在良法、正義之法規定的行動範圍內隨意行爲的自由。良法這一限定,其目的是爲了保證各種宗教信徒之間不會因爲信仰行爲越界而侵害他人的自由,至於什麼是良法,良法就是符合正義的法律,倘若按照中國人的思路來判斷,良法就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不過確定什麼是符合天理良心的法律應當由最大多數的人投票表決而產生,同時由此產生的法律不得侵害反對該法律的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但如此還必須一視同仁地保護他們的基本權利,這種法律在其產生之前應當在最大範圍內提交民衆討論,一旦確定,就必須執行。

宗教自由不包含隨心所欲的含義,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這一限度到涉及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爲止,任何一項法律和政令都不能爲了某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而侵害另一部分人的信仰自由,關於宗教自由的立法,首先必須保障法律適用區域內的所有人擁有完全平等的信仰自由,法律必須保證某部分人不會因爲信仰與他人不同的宗教或者思想而遭到來自他人的侵害,如果遭到侵害,法律必須有校正之能;法律更無權直接宣佈某種或者某類信仰爲官方支持之信仰,而其他的屬於非法信仰或者不支持之信仰,政府在信仰問題上唯一需要插手的就是當某種信仰的信徒干涉或者直接侵害到他人合法信仰自由的時候,站在受侵害的一邊,維護法律適用區域內所有人的信仰平等。

因此,爲了保障所有人的宗教自由,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還是其他社會團體以及宗教團體都必須履行基本的宗教寬容義務。

思想觀念屬於人類精神生活的領域,是人的私生活領域,當這種思想沒有成爲妨礙他人生活的行動時,它是應當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護的,洛克說:「任何私人都無權因爲他人屬於另一教會或另一宗教以任何方式危害其公民權利的享受。他作爲一個人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以及作爲一個公民而享有的公民權,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吳雲貴譯《論宗教寬容》商務印書館1982版12頁)這種其他人不作爲的義務恰恰同時也在保護著不作爲者自己的基本信仰自由。不但任何個人無權因爲他人的信仰與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宗教團體也無權迫害與本團體信仰不同的個人或者羣體,因爲教會本應當是一個信仰某種宗教的信徒們的自由聯合體,這種聯合的團體是信徒們精神共同體的表現方式,因此它除了對教內信徒的信仰問題負有解疑答惑的義務,以及按照會規有其他幫助的義務之外,它沒有強迫教衆接受或者放棄信仰的權利,如果某個教會內的信徒違反了會規而被革除教籍,它也不能對該教徒進行其他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基本權利的限制,靈俗兩界的事務在這裏必須嚴格分清,歐洲中世紀的悲劇就是因爲物質性地政教合一,導致教會權利凌駕於世俗政權之上,從而人類精神領域的私生活受到不恰當甚至極端非人道的對待。教會存在的目的既不是爲了與世俗政權分庭抗禮,也不是爲了控制世俗政權,而是爲了給世俗政權提供一個超越性正義的參照,給世俗人們提供一種精神生活的參考和教衆們的心靈家園。教會一旦與世俗政權會合,它就必然薰染上權力的骯髒而敗壞其本來宗旨。

不但任何教會無權因爲其他團體或者他人的信仰與自己不同而予以迫害,任何政府也無權迫害公民──僅僅因爲他們的信仰。政府的合法性依據是唯一的,即全體人民大多數人的同意(同時還要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這種同意以選舉的方式來表達,因此未經民選的政府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礎,同時即便政府的產生獲得了合法性來源,如果它不能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的合法性也就喪失。政府存在的原因是人民將自我保護的權利統一委託給一個機構羣,因此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和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政府無權規定人們應當信仰什麼,也無權規定人們不應當信仰什麼。如果一個政府規定其治下的國民必須信仰什麼或者不得信仰什麼,這樣的命令就是暴政,喪失了合法性基礎。

由於人類心智的差異,人生經驗的差異以及環境的差異、語言表達能力和方式的差異,使得人們表達人生觀的形式千差萬別,不同的信仰表達在表面上看起來甚至可能會完全對立。這種對立常常因爲人們過於偏執地堅持而變得水火不容,即便經過公開理性的辯論,也常常不能統一,而且這種不統一從某種程度上說正是人類社會能夠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原因,也是保證這個世界永遠豐富多彩,人類永葆青春活力的基礎,任何思想一旦被作爲至高無上的意識形態供奉的時候,人類的理性就再也不可能發展,人類的心智也就不可能健全。改教先知馬丁路德曾經說過:「異端絕不能用物質的力量鎮壓或者壓制下去,而只能用上帝的話進行爭辯。因爲異端是一種精神上的事物,不能用塵世的火和水將其沖洗掉。」([奧]斯蒂芬¨茨威格著,趙振堯、趙臺安譯《異端的權利》三聯書店1986年版p146)思想正是在不同的人們進行不同的思考以及不同思想之間的博弈中臻以完善,也許人類的思考最終不可能獲得完全的真理,但是開放的容納百川的思考將爲人類不斷接近真理提供途徑。

二、宗教自由是人權的核心觀念──以法輪功事件爲例

1、法輪功事件

李洪志於1992年創立了一套氣功修煉方法即法輪功,在形式上這是一種旨在延年益壽、祛病強身的氣功,但實際上,法輪功並不僅僅限於此,法輪功同時倡導「以德提功」,強調學員們要提高功法,就要做到「真、善、忍」──按照李洪志的理論,真善忍是宇宙真性所在,做到真善忍就能夠與宇宙真性合一,從而最終完成自我生命的歷練,因此,法輪功在本質上是一種宗教,一種人生信仰。李洪志創立法輪功,接著在北京設立了「法輪大法研究會」,自任會長。此後,又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39個「法輪功」輔導總站,總站下又分設了1900多個輔導站、28000多個練功點,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組織系統。法輪功因其組織而壯大,也因其組織而敢向批評它的媒體示威,甚至敢以沉默和非暴力的方式對抗政府,同時更因其組織和非暴力而遭到整肅。

1999年7月22日之前3個月發生的「4、25」事件,是中共高層下決心鎮壓法輪功的真正原因。4月19日,天津師範大學校刊《青少年科技博覽》刊登了中國科學院院士何祚庥的文章「我不贊成青少年練氣功」,天津市部分「法輪功」練習者對此不滿到該校聚集、靜坐。至22日人數已達3000餘人,隨後事件迅速升級,4月25日,來自全國各地10000多名信徒在李洪志及其重要弟子的指揮下,圍聚在中南海周圍靜坐,抗議媒體批判法輪功,這起事件引起中共高層極大震驚和恐慌,因爲如此人多勢衆的一次「沉默的」聚會,中共安全部門事先居然毫不知情──或者知情不報,這引起中共高層對自己權力和地位穩定性的巨大驚恐,因此,當他們緩兵之計得手以後,經過周密安排,1999年7月22日,中共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從整黨入手開始了取締法輪功組織和迫害法輪功信徒的暴政,《通知》延續了中共歷次搞政治運動的做法,力求將法輪功勢力從黨內完全清除出去,同時《人民日報》還發表社論《堅決執行中央決定,模範遵守國家法律》以及民政部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知、第二天人民日報又發表《李洪志歪理邪說評析》以及《李洪志其人其事》批判法輪功理論和李洪志本人,7月27日《人民日報》第五版發出《新聞出版署公安部等發出緊急通知要求集中清理「法輪功」類出版物》消息,7月30日《人民日報》發表公安部緝拿李洪志的通緝令…,全國各大媒體也接著依照中宣部的統一口徑對法輪功展開地毯式口誅筆伐,隨後中共動用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聯合圍剿法輪功:1999年10月31日《人民日報》第一版公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第二版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矛頭指向法輪功信徒,11月5日,最高法院爲配合鎮壓法輪功信徒做出所謂的部署:《最高法院對審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作出部署》──至此,整個國家機器全方位地動員起來,人民也被動員起來,全中國一起被髮動起來以鎮壓法輪功信徒。

中共對法輪功的戮力鎮壓並不僅限於做紙上文章,與歷次政治運動一樣,從侵害信徒們各個方面的基本權利入手,力圖徹底取締法輪功信徒們的信仰自由。具體做法是先由法輪功信徒所在單位的政工或者居委會勸說修習法輪功的學員脫離法輪功、唾棄李洪志,如果沒有成功則將他們辭退,對於黨員則開除黨籍,如果他們依然不改變信仰,則由當地政府出動警力將這些學員送進看守所、勞教所,甚至送進精神病院,於是一些信徒因爲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有的學員甚至被警察或者勞教人員活活打死,在被關押的信徒中,也有不少人最終改變了信仰才被釋放。雖然中共對法輪功信徒的鎮壓越來越嚴酷,但是這絲毫沒有動搖法輪功和李洪志在其信徒中的地位,甚至他們因爲鎮壓而顯得更加堅強不屈了,兩年半來,被迫害致死的報導越來越多,中共的暴行已經越來越顯出它的兇殘但無能和無恥。政府行政部門的血手不僅僅迫害法輪功信徒,同時還迫害他們的家屬,其所作所爲的思路與古代株連九族、「文革」時的連坐是完全相同的。

2001年7月19日的《美國之音》援引在美法輪功信徒聶森的話說:「上個禮拜的數字是255 位法輪功的同修被虐待至死,有超過一千位法輪功同修健康地被關進精神病院,以神經病的方式對待,有超過五千人被關在勞改營,判三年左右的徒刑,曾經被關押的人已經超過五六萬人了。」也就是說截止到2001年7月中旬,至少有上述數字的被迫害致死和判刑、關押的法輪功信徒(事實上,國外媒體不斷報道新的迫害事件),對於這種完全單方的數據,我並不認爲是一個絕對可靠的法律事實,但是在立法者違背基本正義立下惡法,在行政權爲所欲爲不受正常監督、在司法機關完全沒有司法公正的背景下,我不得不選擇對法輪功信徒的說法表達情感上的信任和支持。

本文不打算探討法輪功的理論是否屬於真理還是歪理邪說,本文只討論作爲人的法輪功信徒有沒有權利享有基本的信仰自由權,他們爲什麼會被剝奪信仰、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基本的財產權利,甚至剝奪生命?

2、關於政治企圖

有人可能會說,法輪功信徒遭到整肅是咎由自取,因爲他們有政治圖謀──這也是官方的陳詞濫調,這個問題需要分兩個層次來分析論證。

第一,法輪功組織可不可以有政治企圖?

2000年1月8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爲《揭穿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險惡政治用心》的評論員文章,文章說:「李洪志編造所謂的『法輪大法』,從一開始就帶著明顯的政治動機,包藏著強烈的政治野心。」接著文章列舉了法輪功組織一系列的活動來證明上述論斷。事實上,法輪功信徒確實有可能是在李洪志的組織之下進行和平請願和靜坐示威的,但是即便如此,難道就違法甚至犯罪嗎?《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而目前的配套法規卻幾乎從根本上取締了公民的這項權利,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簡直可以說是社會團體取締條例,這項法規對於成立社會團體的要求之嚴酷在世界上可謂「鶴立雞羣」,按照這項法律,未經註冊的非就業人員任何自發的定期羣體活動都屬於非法,而對註冊資格的要求簡直令人咋舌,這項法律打著保護結社自由的旗號行取締結社自由之實,這是一項沒有自然法效力,不符合正常人最基本的良心法則,是一個毫無疑義的惡法,民政部在1999年7月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時候就是按照這項惡法作出的決定,因此,按照結社自由的權利源泉──它是個人自由的必然結果,作爲羣體生活的一員,將自己的行動與他人的活動結合起來乃是人的天性,只要這項行動沒有妨礙他人的基本自由,它在任何情況下都合法──不管法律是否承認這一點!

官方指控法輪功組織妨礙了社會秩序,所謂妨礙社會秩序也就是在某些媒體的辦公地點、黨政機關辦公樓周圍聚集,沉默抗議,這就涉及到集會自由問題,集會自由原本是人們表達集體意願的方式之一,但是中共爲了防止產生反對黨,於是最痛恨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這項權利也是憲法規定了的,但是公民自發的集會在50年曆史上一直是被實際取締的,只有在中共黨慶、政權慶(我拒絕使用國慶、解放之類恬不知恥的語言)的時候,才會勞民傷財組織慶典活動,這時,許多道路被管制不允許人們通過,某些公共場合禁止人們出入,甚至將非北京籍的外地打工者強制趕出北京──到底誰在妨礙社會秩序恐怕早已昭然若揭了。法輪功信徒的靜坐示威實際上在行使他們的集會自由權利,如果他們沒有造成交通不便,沒有妨礙他人正常的上班,爲什麼不可以,退一步說即使稍稍帶來一點不便,難道就錯了?中共黨慶的時候,可以爲了慶典下令停止其他活動給他們提供方便,法輪功信徒一點安靜的抗議就妨礙了社會秩序?

結社和集會自由必然會帶來人們獲得更多政治權利的渴望,這有什麼錯?當我們這個社會,個人的種種權利只有從字典裏才能找到的時候,爲了權利而鬥爭,是公民最優秀的品質,當法輪功信徒因爲媒體對他們進行批評性報導而靜坐示威,他們正在行使他們的自由權,何罪之有?倘若從政治學、法學的立場看,法輪功信徒的做法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西方社會的歷史表明正是這種認真對待自己權利的踐行造就了他們今天和平、安寧、富足、充滿仁道的生活,因此如果從公民政治權利這個意義說,法輪功信徒是有政治目的的,而且這一目的是中國歷史上最缺乏的理性與和平地爲權利而奮鬥。倘若他們是以奪取政權爲目的的,我想只要他們和平地進行,即使有自衛性暴力行爲而沒有使用進攻性暴力,爲什麼不可以?

第二,法輪功組織有沒有政治企圖?

至於說法輪功信徒有沒有奪取政權的目的,從他們至今爲止的行爲方式中,我看不出有任何跡象。否則爲什麼他們要用非暴力的方式?只有追求比執政以外目標的時候,我們才有可能解釋這一現象,條理清晰的組織和有序的管理不能證明他們就是要謀求政權,這只是他們作爲一個組織要保持組織純潔性以及信仰純潔不受外來思想幹擾的重要法門,有何過錯?

李洪志希望通過法輪功組織擴大自己思想的影響,這是任何一個從事精神產出者的正常心理,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從許多法輪功信徒的行爲方式、生活方式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仁厚、誠實、勇敢等優良品質,即使並不是所有法輪功信徒都能夠達到上述品質,但是他們已經做得比中國其他任何一個階層都好。在當前這個爛透了的中國社會里,在上述這種情況下,李洪志希望自己倡導的「真善忍」成爲替代共產主義思想的社會共識,也沒有什麼過分的,儘管他倡導的「真善忍」背後的世界觀在許多人(包括我)看來是不可理解的,但是單純的「真善忍」倫理倡導有誰能夠反對得了?有什麼反對的必要?我們總不至於要把所有美德都打倒吧!

從1997年開始,法輪功信徒就對一些媒體的批評提出抗議,後來逐步發展到直接向政府表達自己的訴求,1999年7月受到鎮壓以後,法輪功信徒由於迫害而部分改宗,部分被判刑、關押、坐牢,其中有些人越來越堅強不屈,甚至表達最強烈抗議,這是中國歷史上從來不曾有過的以非暴力手段爲自己權利奮鬥的獨特羣體,也是當代中國從行動意義上說最優秀的羣體,他們是未來中國公民社會的脊樑,也許恰恰因爲他們本來沒有政權訴求,只是因爲鎮壓導致了他們逐步意識到必須奪取政權才能保證自己的信仰權利──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只能說歷史充滿了困惑,人類的唯一作爲只能是閉嘴。

3、邪教?──關於法輪功害人

許多人根據中共提供的資料認爲法輪功控制人的精神並且害人,因爲據說修習法輪功造成了1500名以上的學員得精神病並且因此而自殺或者殺害他人,這也是鎮壓法輪功獲得民間支持的主要依據。如果從一種社會羣體生存處境和生活方式的社會學研究角度收集這些材料和數據,我個人認爲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中共公佈這些材料的動機和目的都不是公允的。

法輪功作爲一種強身健體的修煉法門,與其他任何氣功一樣,具有現代科學尚無法解釋的內容,這些修習內容在不同人身上出現不同結果,我相信確實有不少人因爲修習法輪功而導致精神病,但同時我也相信修習法輪功使不少人獲得了他們所需要的健康和心靈安寧,作爲氣功任何功法都同時存在著這兩種情況,可是中共完全無視信徒們獲得的良性修習效果,將法輪功一棍子打死。

如果法輪功是個完全荒唐無用的東西,那麼它應當既不會產生好作用也不會產生壞作用,因爲這畢竟是精神性的修習而不是物質性的毒藥,例如砒霜──甚至連砒霜也可藥用,因此中共爲了打擊法輪功而公佈的這些案例數據恰恰說明了他們的自相矛盾,也恰恰暴露了他們的指鹿爲馬。中共估計全國的法輪功信徒大約有200萬,但據國外一些媒體認爲全世界的法輪功追隨者大約有1億以上,即便以中共統計的數字爲準的話,1500──2000人因爲修習法輪功而出現精神病,在200萬這個數字中,也只佔到0.7─1%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中共將法輪功定性爲邪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所謂法輪功害人一說從總體上評價法輪功來說就是污衊和誹謗。

中共還煞有介事地通過一項法案,將法輪功定爲邪教就更加十惡不赦──且不說中共做法違背基本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說用「邪教」這樣的詞作爲立法語言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爲立法者必須用描述性的詞彙敘述現象部分而不能用帶有褒貶含義的語詞,同時一個人違法甚至犯罪不能因爲他/她屬於或者不屬於某個團體而法外用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此被完全強姦。如果按照中共的邏輯來確定什麼是邪教的話,醫院的醫療事故難道不到1%,他們是不是邪教?該不該取締?教育部制定的高考制度每年導致不少青年學子自殺,算不算邪教?該不該取締?公安部門每年製造那麼多侵害公民權的罪惡勾當,超過1%的比例恐怕沒有什麼問題吧,爲什麼不取締他們?司法機關每年製造那麼多冤假錯案,算不算邪教組織,爲什麼到現在還不取締?中共目前遍地貪官,滿目惡吏,更爲慘絕人寰的是,發神經的大躍進導致至少3千萬人在和平時期、在風調雨順的年份裏餓死,中共歷次政治運動導致成千上萬人(中共至今不敢拿出統計數字)自殺、被殺,甚至被吃人肉,6.4開槍屠殺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