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报导,在旧中国,私塾里的教书先生在惩戒学生时,可以用戒尺打其手掌。如今,若有哪位老师敢于效仿古人,他一定会受到学校的惩罚和舆论的谴责。而今后,这样的老师还可能会因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而受到法律制裁。23日在北京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被列入当日首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新中国首部民法草案。
(真老土,现在谁还效仿古人用戒尺?您没看见400枚对空导弹摆在阿扁家的门口?天安门广场上跑的是坦克车?)
“在民法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法编,这在世界民法典中尚无先例,是个了不起的突破,必将对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说。
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把三人楞说成是一人,这侵犯了什么权?
中国知名民法专家王利明说,此法律草案将进一步对人格权予以全面的确认与保护,并确认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一种排斥他人非法干涉和侵害的力量,同时也赋予个人享有一项同一切“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武器。
(谁能享有这个武器啊?连胡总书记都没摊上!)
王利明参与了整个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的起草工作,他称此草案的制定是中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的第三次飞跃,认为此举将使新中国的人身权利司法保护制度得以基本完备。
(第一、二次都没飞起来,还谈什么第三次飞跃!)
中国于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5项权利。“这部法律当时被称为权利宣言,因为它明确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多数中国人由此第一次知道,自己的肖像、姓名等还是一种民事权。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去法院打官司,要求获得补偿。”王利明说。
(看您跟谁打官司,现在找刘晓庆打官司正是火候,跟宋祖英打就得慢一步!)
2001年3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解决了《民法通则》实施15年中所遇到的问题,是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一个总结性的、飞跃性的法律文件,因而被业内人士称为新中国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怎么有了这个里程碑反倒加剧了警匪一家了?咋从来没听说中国有人身权司法保护呢?已婚的宋祖英、陈至立、黄丽满自己的人身权不都下放给了老江吗?她们的丈夫敢保护自己老婆的人身吗?)
王利明说,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在吸收了过去积累的人身权司法保护的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权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当中的精华部分的同时,在内容上有新的突破。例如,首次明确提出了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讲天方夜谭的故事哪!)
“将保护个人隐私权提到法律中去,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缩影,”王利明说。“如果说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对政府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那么个人也越来越要求对他们的隐私进行保护,这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他说。除隐私权外,草案还首次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
(现在咱中国政府官员对他们的隐私越来越要求保护,而老百姓的隐私越来越被要求公开透明。)
王利明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将不断涌现各种新类型的人格利益保护的需求。人格权法的单独成编,将为保护新型人格利益提供充分的空间,有利于不断扩大人格权保障的范围。(完)
(需求是有的,问题是谁来保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