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這個歷史人物,是爲了釐清與23條立法直接相關的一個重要然而至今模糊的觀念:香港是迴歸祖國,還是迴歸獨裁的中央政權?如果是迴歸祖國,迴歸後的香港就是主權在民的香港;如果迴歸後主權不在港人卻爲北京所竊取,那麼這不是迴歸,只是掉換主子。北京在1997年提出的「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宣言是包藏禍心的。這句話強烈暗示出北京取代英國成爲香港新的宗主國的企圖。所以,準確無誤地說,1997應該是而且只能是香港人民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開端,而決不是什麼「中央人民政府恢復行使主權」。
我這樣講絕不是鼓吹分裂,也不是說中國的政府無權管轄香港事務。我所說的是下面兩點:第一,現在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合法政府?結論是:不是!現在的北京政權不是民選政權,它的權力來源根本不合法,它已經腐敗透頂。現在的大陸民衆(也許還包括香港民衆)中的絕大多數對這個政權的態度是失望、反感、痛恨,是巴不得它早點垮臺,陸肆運動和近幾年來風起雲湧此起彼伏的遊行示威抗議對我的觀點作了充分說明。第二,即使是合法的政府,它有沒有權力把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剝奪掉?沒有!合法的政權只有經民衆授權的有限的權威,不應該有無限制的權力,爲所欲爲權力的存在本身就說明了政權不合法。
23條立法草案中,「任何港府認爲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情不報者也有罪。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罰款、入獄,重者終生監禁」,「賦予警方無限權力□架於法律之上,不需有法庭手令隨時可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人證、物證,警方的懷疑就是證據,警察就是人證」,「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這裏完全混淆了國家和政府的區別,剝奪了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戈明:《民主與強權》)。這些條文無一不是以侵犯公民權利爲目標,無一不嚴重違反香港政府必須遵守的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這些殘酷壓榨人權的規定與維護國家主權有什麼關係,難道那些全面保障人權的國家就是主張分裂了?
23條立法以侵犯主權國家的公民主權爲宗旨,主張把原本屬於主權者的權利出賣給少數政治寡頭,根本就是個賣身契!賣港契!賣國契!支持它,不僅不是愛國主義,恰恰正是賣國主義。反對它,才是真正的愛國主義!
尊敬的香港同胞們,請接受我以一箇中國主權者的身份發出的呼籲,起來反對23條吧,推翻它,撕毀它,以愛國主義者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