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的十二屆二中全會的文件《關於整黨問題的決議》的草案中明確提出要在黨內清理「三種人」。
這「三種人」中的第一種便是「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緊跟林彪、江青一夥拉幫結派,造反奪權,升了官,幹了壞事,情節嚴重的人;
第二種人是「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竭力宣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反動思想,拉幫結派幹壞事,粉碎「四人幫」以後,明裏暗裏繼續進行幫派活動的人;
第三種便是「打砸搶分子」。
決議說區分是不是「三種人」的根據,是本人對黨、對人民造成危害的事實,而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頭銜或參加哪一個組織。
江愛將李長春(右)和薄熙來 |
廣東省委書記李長春也是文革期間的「三種人」,是專搞「打、砸、搶」的核心人物,就因爲給江澤民馬屁拍的響,一路官運亨通,到了廣東不久就又把文革拉幫結派的那一套拿出來了,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不管被什麼人包庇,不管被包庇的時間長短,從共產黨這幾十年的運動規律來看,運動來運動去,最後被清算的還是運動中積極運動別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