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指当地群众1998年12月30日、1999年5月20日因2000多亩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两次集体上访河间市政府和1999年3月14日到行别营乡政府要求公布村委会选举结果。
一年来,该案判决结果引起行别营村上千群众联名四处申诉。
到乡政府要求公布村委会选举结果
1999年2月行别营村村委会瘫痪,村民要求民主选举村委会。行别营乡政府组织的该村选举工作开始。3月5日按程序只选出了村委会主任裘国军,其他人没过半数。这时已到农忙季节,小麦要浇返青水,急需选出新的村委会组织村民抓紧机井配套浇麦。3月13日进行了又一轮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结果要当场公布”,乡领导说要第二天8点公布。乡政府就设在行别营村,第二天村民多次到乡政府打听选举结果,到晚上得知乡干部正在外喝酒。村民们涌进乡政府要求公布选举结果,与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了一些冲突。4月1日,乡政府公布了选举结果。裘国军任村委会主任、饶之三任村委会副主任、冯振邦任村治保主任。
土地所有权引起农民集体上访
八十年代初,当时的河间县行别营公社已开始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作为责任田分到个人。1982年3月10日,根据河北省政府支援油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华北石油第三勘探公司经与行别营公社签订协议书,将行别营村、荣良庄村2671.31亩土地以141万多元的土地补偿费有偿划拨给第三勘探公司“作为农副业基地长期使用”。17年来,国家对这片土地一直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农业税,为这片土地交纳农业税的法定纳税人是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村民,说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1998年华北油田撤走,准备将土地交还给当地。同年10月,河间市土地局请示河北省土地局,准备将这片土地确权为国家所有。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他们为收回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多次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12月华北油田人员全部撤走,两村村民于当月30日集体到河间市政府上访,要求将土地确权为集体所有。
1999年5月20日,在得知土地被确权为国有后,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数百村民乘坐拖拉机等机动车集体到河间市政府上访。村民们在市政府门外敲锣打鼓,高喊:“还我土地!还我责任田!”有的村民跪在市政府门外。上访影响了交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上访引起河间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当即成立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临时小组负责处理此事。市领导向上访群众承诺,不管土地归国有还是村集体所有,都要让农民续包经营。第二天,市政府即拿出正式答复意见:确认华北石油综合服务处行别营基地所用土地2671.31亩为国有土地,该基地现有农业用地在市土地局的监督下,由行别营乡政府负责与石油占地村参照土地延包政策签订使用协议。
尽管对土地所有权持保留态度,村民们还是接受了市政府的决定。同年6月,行别营乡与两村村委会签订了30年土地延包合同,将土地分了下去。村干部们带领村民恢复机井配套设施,积极准备耕种土地(行别营乡土地确权问题详见本刊8月1日报道《上千亩农田为什么连年撂荒?》)。
法院审理结果、专家和辩护人意见
《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河刑初字第57号)》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裘国军在本村部分村民对市、乡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土地归属和村委会选举问题产生意见后,不是坚持以正当渠道和方法,请示市、乡两级党委、政府给予解决,而是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市党委、政府机关,尤其是被选为村长后,两次煽动、组织村民冲击市、乡党委、政府机关,向市、乡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聚集人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被告人夏培良在三次聚众冲击市、乡两级党委、政府机关中,积极参与;被告人冯振邦积极参加冲击乡党委、政府机关。三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市、乡两级党委、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当时两级党委、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两级党委政府机关的威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被告人裘国军属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裘国军、夏培良、冯振邦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裘国军、夏培良分别聘请房玉林、孙越律师为辩护人。房玉林、孙越律师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具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无罪。
房玉林、孙越律师邀请部分参与中国新刑法修订的专家就该案进行讨论。参加讨论的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阳涛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政法大学梁华仁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博士。
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案最为核心的问题是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村民们的行为属于集体上访,且事出有因。一是原属于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2000多亩土地被错误地划归国有;另一是行别营乡政府违法不公布行别营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的“造成严重损失”一般是指生命财产等具体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的“严重损害了两级党委、政府机关的威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是否属于该罪的“造成严重损失”的情节,应慎重。根据党中央安定团结的要求,从刑事政策和刑法价值趋向等角度,对该案稍有过激的村民集体上访,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孙越律师认为,政府是代表和维护人民利益的,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有权去政府反映情况。即使去的群众多,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房玉林律师认为,裘国军作为村民代表和民选村长,争取的是全村村民的合法利益,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以裘国军为村长的民选村委会任职期间,为村里改装了电网、改进了自来水管网、为小学安装了电扇和暖气。被捕当年10月19日,在完成了紧张的秋收以后,又着手筹集资金,搞机井配套。事隔3天,裘国军等即被刑事拘留。乡政府收走了村委会的公章,并照上级有关“村有资金乡代管”精神,控制了村里的财权,使村委会再次陷入瘫痪状态。他认为,上访的事时隔半年多后,村委会已正常工作,各种问题都已基本解决,为何又将裘国军等人逮捕?就在于裘国军等村干部为筹集资金搞机井配套准备卖掉一家商店,而乡政府要把商店卖给另外一家买主。这样触怒了乡里的个别领导,才不惜采用一切办法把裘国军等人抓了起来。
摘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