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中苏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扬子晚报 报道,1996年5月至1999年4月期间,李中苏指使下属违反金融法规,为42家单位出具承兑汇票总额为28.66亿元,从中收取超额手续费入单位小金库。
案发时,造成5.8亿元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李中苏还指使属下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储蓄账、入账后又挪至账外等手段,非法发放贷款计4026万元,从中收取超额利息,至2000年底,尚有3223万元未能收回。
在上述犯罪过程中,李中苏共从中收受贿赂、索贿129万元,非法所得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