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問題 賴昌星作爲「遠華案」的主角被中共政府通輯,並由中共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請引渡賴回中國受審。賴昌星本人則已向加拿大政府申請政治庇護,此項申請正由加拿大司法機關審理。中共政府派出證人出席公聽會,證明賴是刑事犯,不應獲取政治庇護,而應引渡回中國,由中國的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審理。爲爭取引渡成功,中共總理朱鎔基保證不判賴死刑。
國際法關於引渡有三項原則:(1)政治犯可以不引渡;(2)引渡將導致死刑判決的可以不引渡;(3)只有被雙方同視爲罪行的嫌犯才可能引渡。此外,雙方如無引渡協議,可以不引渡。
中加之間尚未有引渡協議,所以是否引渡賴完全取決於加拿大司法機關的判決和行政機關的決定。即便賴被加司法機關定罪,加行政機關也無義務一定要引渡賴,賴可以在加服刑。之後,賴也不必回中國。
這裏第一個問題就是賴是政治犯還是刑事犯還是兼而有之。這裏不僅是個簡單的事實舉證問題,還牽涉到中國的司法現狀,政治制度。中共在對其刑法作了修改之後,取消了反革命罪。但這並不等於說中國不存在政治犯,而所有的罪犯都是刑事犯。凡在中國生活過,或對中國稍有了解的人都明白這一點,中共現在鎮壓異議人士或內部鬥爭中的政敵都用的是刑事罪名。賴昌星可能是中共內部鬥爭中的一個犧牲品,就像四人幫,劉少奇,林彪,陳希同;賴昌星至少是中國缺乏法治,司法腐敗的一個犧牲品就像禹作敏,年廣久。賴昌星的暴發與煙滅是中國現行體制的一種特有現象。我認爲賴案中的政治因素遠大於經濟因素,也就是說賴昌星更接近於政治犯。有些民運、人權活動家認爲只有反對中共政權的人才算政治犯,這是對政治犯一詞的誤解。劉少奇,四人幫都是政治犯,但他們從未反對過中共,相反,他們都曾是中共政權中的核心人物,是殘害人民的策劃者,但這並不妨礙他們是政治犯。
這種誤解可能源自一種感情,就是這種人受鎮壓活該,大快人心,罪有應得。其實這正是共產黨的哲學,與法治精神人權原則相違背。賴昌星即便是中共的爪牙,作惡多端也同樣不妨礙他有可能成爲政治犯。
第二個問題是賴如果被引渡回中國會不會被判處死刑。對此,朱鎔基拍胸保證不會。在中國這種人治國家,這種保證的可信度是不穩的,有時極高有時就是圈套。但問題是朱作爲行政首腦憑什麼做此種保證,他又不是法官。即便是法官也不能未審先判,無論是從輕還是從重,也無論是撤案還是赦免,總得有個司法程序吧。再說,如果作爲主犯的賴昌星都可不判死刑,那麼那些判了死刑的從犯又該如何解釋。賴是主犯而且外逃,罪上加罪,如他都不判死刑,此例一開,後果將是什麼?我看中共的「愛國主義」,「民族主義」,「依法治國」就不攻自破了。死刑在中國的濫用已是不爭的事實。連經濟案瀆職案都構成死刑。中國每年的死刑判決和執行已超過世界各國之總和。我們在討論賴案時應該考慮到這個背景。
對第三個問題我沒十分的把握,我沒研究過加拿大的刑法。我猜至少在量刑上不會比中國重。作爲一個貿易自由的國家,走私的範圍也不會比中國廣。中國在過去二十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各項經濟政策和法規變化無常,許多民營企業家忽而捧爲勞模忽而鋃鐺入獄,這些人被政客們玩弄於股掌之上,毫無安全感,有時需要找個靠山也是出於私利和無奈。近些年的移民熱潮反映了民營企業家們對中國的政策,政客和政治制度的不信任。至於腐敗問題,賴是個商人,不是政府公務人員,「以錢謀私」與「以權謀私」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性中的「腐敗」,後者是制度性的腐敗。我們要批判的是後者。有錢人花天酒地不愛惜身體那是他個人的事或家務事,嫖娼宿妓聚賭吸毒另當別論。
總之,賴昌星如果引渡中國,不判死刑違反司法公正原則,判死刑違法對加拿大的承諾。且替中方考慮,還是虛幌一槍自下臺階爲妙。不解的是,爲什麼人權主席劉青等人也必置賴於死地而後快。
2. 人權問題
人權問題首先是人的問題,其次是權的問題。這裏的人包括所有的人,從胎兒到死者,從受害到罪犯,從親人到冤家。無論男女,老少,種族,國籍,貧富,美醜,殘健,智愚;也無論政見,信仰,品行,癖好。對人權只能採用一個標準,而不能採用雙重標準。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記得當年江青自殺,美國一位人士表示這是一起踐踏人權的案件。坦白說,我的人權觀是從此才真正建立起來的。江青當時正在服刑,正處監管之中。囚犯自殺,當然是獄方的失職。江青在我眼裏固然十惡不赦,但她有她的那份權利。平心講,當年對她的審判只是一場政治鬧劇,因爲她的作爲並沒有觸犯當時的中國法律,那時的法律(至今仍然是)正是江青們迫害異己的工具,她怎麼濫用都不違法。
在賴案中控辯雙方都有證人到庭,但由於辯方證人是魏京生,阮銘,就引發了徐水良,劉青,胡安寧,胡平,唐柏橋五位先生的「聲明」和徐水良先生的進一步解釋。因爲徐水良先生在其解釋性的文章中用的是「我們」,我假定該文與「聲明」是姐妹篇,代表其他四位的觀點。
據解釋,劉青等人發此聲明是 「爲了挽救民運被傷害的聲譽而不得不發這個聲明。」這個聲明「不是以組織名義,而是以個人名義發的,是爲了負責。」劉青等五位先生以個人名義發此聲明以示負責,我深感欽佩,好漢做事好漢當。觀點不同可以辯論。這第一步就比冒名匿名光明磊落。符合五位先生的一貫作風。 據解釋,發此聲明是「爲使人類的公理和正義得到伸張.......只有否決政治庇護,才能作出某種國際安排,讓賴昌星受到公正的審判。」否則就是「無視中國人民的感情。」
據解釋,「無罪推定原則不適用於民事案件,不適用於政治,也不適用於刑事偵破。該原則過去被不懂法律,又自以爲懂法的部分民運人士濫用了。」據解釋,「如果賴昌星政治庇護被批准,那麼,無論是根據屬人原則還是根據屬地原則,加拿大政府大約很難再對賴昌星進行審判」
結論是,「有人個人一定要賴昌星的錢,我們也沒有辦法。只是他們最好知道一點羞恥,自動退出民運。」
「聲明」和「解釋」的種種荒謬出自長期從事民主人權事業的理論家,活動家之手,實在令我不解。
審理政治庇護申請本身就是一種司法程序,如果在這個程序中司法機關認定該申請人符合政治庇護標準,難道還要將他提交另一家法院去「受到公正審判」嗎?
按五位先生的觀點,只有否決賴的庇護申請,將賴引渡中國(即某種國際安排),賴才能受到公正審判。我認爲,加拿大政府對此案有完全的屬地管轄權,事實上已經開庭審理,連中共都未表異議。我也相信,加拿大政府的審判會比中共的審判更公正。「聲明」的五位作者中有四位曾領教過中共的審判,且無一認爲中共的審判是公正的;怎麼輪到中共審判別人時,他們就如此有把握認爲審判會是公正的呢?
「無罪推定」原則適用於一切法律案件,請先生們慎用「在自己毫無知識的領域信口開河的勇氣」。因爲這的確傷害「民運的聲譽」。
「聲明」將對賴案的態度上升到維護「人類的公理」和「中國人民的感情」這個高度,有點危言聳聽了。先生們大概是受了中共外交部發言人的影響,習慣盜用他人的名義和感情以填補心虛和腎虧。我是不大敢用這種詞彙,因爲手中既無選民又無統計,妄言的也只是個人的私理。
如果說替賴作證就是要賴的錢,那麼,反之,與中共夫唱婦隨是否也可推論就是要中共的錢。這裏既有一個事實的問題也有一個邏輯的問題。替誰說話就是爲了要誰的錢,如果這種邏輯也成立的話,那我們爲民主人權說話,也是要民主人權的錢嗎?換一種思路,拿了又如何。爲了中國的民主人權事業,臺灣人的錢可以拿,猶太人的錢可以拿,美國人的錢可以拿,中國人的錢更可以拿,而且這將是中國民運的主要財源。
總之,賴昌星有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包括有權聘請律師,邀請證人,選擇審判地,適用國際法和審判地法,並可上訴如有需要。人權高於「人類的公理」和「中國人民的感情」,如果有衝突的話。
3. 政治問題
這個問題可能是最有爭議的問題,也是(至少在短期)最無從裁判的問題。中國的民主運動依靠誰,爭取誰,分化誰,打擊誰;這是個重要的策略問題。中國的民主運動是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是「農村包圍城市」還是「地方架空中央」,甚至「八國圍堵中國」;這是民運的方向問題。最大可能地擴展團結對象,限制打擊對象,這是政治鬥爭的常識。
當年共產黨提出「打倒蔣介石,解放全中國」。它連「打倒國民黨」都不提。它要打倒的是一個人(其實是一個黨),而它要解放的是全中國(其實是它自己)。今天法輪功把矛頭只對準江澤民一個人,連李鵬朱鎔基都在「統戰」之列。
當然,民運與此有區別。民運的目標是建立憲政,不是爲了奪權(當然有執政的權利);也不是爲了個人恩怨(當然罪犯如李鵬應受審判)。但要實現憲政目標就必需講策略分階段。
賴昌星屬於那一類是這場爭論的焦點。我認爲賴昌星絕不是民運要打擊的對象,無論是於情還是於理,也無論是從民運的宗旨考慮還是從民運的策略考慮。賴昌星案與法輪功案有某些相似之處。中共在這兩案中□羅的罪證當然不會全是假的。這裏的問題是無論是法輪功還是賴昌星,在中國他們都沒有申辯的機會,他們的罪名和刑期在逮捕和審判之前就已經定了。中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是爲迫害異己而設計的。我想,阮銘,魏京生出庭作證想要強調的正是這一點。我相信,劉青等人對此尤其不該有異議,畢竟都是過來人了。
喜不喜歡賴昌星,信不信法輪功,站在個人立場上看並不重要,但從人權法治的立場上看就非常重要。我們不能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