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8年8月7日重庆《陪都晚报》载“贵州通讯”一则云:本月初三日,贵州修文县发生一件果报之事,颇勘寻味。缘修文县岩脚乡李姓农民,家有妻子以及年方周岁之男孩一人,夫妻视此子若拱壁,每日出外工作,均抱此孩同往,以防发生意外。李某过生日,赴城买母鸡一只,返家后,命妻煨鸡;其妻遂将鸡洗净,置于锅内。煮不久,李某因田内工作未完,即偕妻往田内工作,估计返家时,鸡必煮熟。其子因午睡未醒,不便携出同往,恐其着凉,遂将棉被一条盖在小孩身上,二人放心而去。
讵料刚走不久,同村之陈某,因家中走失母鸡一只,四处找寻,均未获得,乃至李某家中,忽发觉锅内煮有母鸡一只,即错认为己物。李、陈素有嫌隙,陈乃将鸡取出,心尚不甘,复施极残忍之手段,将李某之子放置锅内,取鸡代之而去。
不久李某夫妻返家,床上之孩子不见,方感惊疑,突然见锅内有异,前往一看,当时魂飞天外,原来二人之独生子被煮烂死于锅内,皮肉均裂,惨不忍睹。二人见状,痛不欲生,当夜李妻即忧病而亡,李某亦自杀而死。
隔了一日,雷雨大作,陈某竟被雷击死;在陈某尸旁,死有野猫一只,门内尚有鸡毛数根。因此知谋杀李某之子,凶手即为陈某;而食陈某之鸡者为野猫,故陈某及野猫均被雷击。
呜呼!世间法律所不能治者,天律竟森严不爽,发雷以惩其冥冥罪恶,报应昭彰,万人目击,岂不可哀可惧也!
二、何侃如居士说:“本宗何某,住在安徽省桐城县长江之滨,以捕鱼为业。一天傍晚,有一个背着小包的商人,请求借宿。何某垂涎商人包内的财物,允许商人借住在柴房内。到了半夜,何某磨了利刀,强命妻子持盆赴柴房,共同谋害商人;妻子不从,何某即以利刀威胁,其妻不得已助夫行凶。杀害完毕,把商人尸体割为八块,放在锅中煮烂,喂猪以灭凶迹。事毕把商人包袱解开,只得到四百文钱。何某夫妻颇为懊悔,觉得谋死一命,只得四百文,殊不值得。第二年春天,何某在田野间,忽然霹雳一声,被雷击死。当时的人还不知何某是做了极恶的事而遭天谴。都以为是普通的触电。事隔20多年,何妻到我家中帮佣,无意中对我母亲讲起这件秘密。”
三、聂云台老居士说:“谢祥岩在上海一个外国人家中做厨司。谢一家五口,妻蒋氏,性情朴实,孝顺婆婆,常织布贴补家用。可是谢祥岩却在外面爱上了别的女人,要娶姘妇做正妻,想与蒋氏离婚;他的母亲不允许。谢祥岩就暗与婶母商议,设计谋杀蒋氏。在戊辰年5月12日晚上,把毒药放在桂圆汤里给蒋氏吃。忽然天起黑云,风雨交作,霹雳一声,谢祥岩与婶母都遭雷打死,谢的阴囊及腿肉都被打裂,婶母的头面劈去一半。”恶报这样的快,能不相信报应的不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