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疑點一:警方公佈」根據調查,林國堅因其姐與其姐夫王啓新(江門人)婚變,對其姐夫懷恨在心。」

但是注意:林某不是一個小青年,已經39歲了,估計也有自己的家庭,這個年齡應該比較理性對待親屬的家庭矛盾,特別是姐姐與姐夫離婚,並不是很大不了的事情,而且警方並沒有公佈林某痛恨姐夫的可信理由,再者說如果說仇恨,那也應該是林某的姐姐最恨其丈夫,因此,林某作案動機顯然不充分;

疑點二:警方稱:「在案發前就偷配其姐夫、姐夫的父母、姐夫的妹妹等三處住處的鎖匙,祕密放置爆炸裝置,並指使其熟人唐冬生於12月11、12、13日連續三個晚上11時至12時,在江門市風灣裏4棟802房即被害人王啓新的住宅周圍,觀察王所駕駛車(粵J08312)是否停在樓下,並要求向其報告,每報告一次,林付給唐15元作爲報酬。」

僅從上述證據並不能完全推斷出林某一定是此案的作案人,不知是否還有其他證明林某直接實施爆炸行爲的過硬證據。

疑點三:警方稱:「另根據羣衆舉報和湛江市公安局調查發現,林國堅雖然戶口在江門,但長期在湛江活動,並在做生意中因債務問題與多人結仇。被炸的18戶屋主楊冠生幾年前向林借款,林多次催款,未有結果,爲此對楊產生懷恨之心。爲了報復楊,專門在楊所住的七樓屋頂對準楊睡覺的床鋪位置安放炸藥,造成楊冠生被炸重傷死亡。」

此處警方披露的爆炸案件看起來受害人都與林某有過節,但是有債務關係是否必定推出林某一定是行兇人?而且這些債務人是否同一天被炸?

疑點四:警方稱:「犯罪嫌疑人林國堅在作案前進行了充分的預謀和準備。據其妻反映,林在一個月前購買了有關書籍和多個BP機,學習爆炸知識,並曾向其流露在湛江有很多仇人,過幾天就會知道發生什麼事了。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在林國堅住處搜獲大量與爆炸現場相同的爆炸裝置、自制雷管和BP機、BP機說明書、電池、燈泡鎢絲、電烙鐵、焊錫等一批製造爆炸物的工具。犯罪嫌疑人林國堅具備製造爆炸裝置的條件。」

由此看來,林某不過是突擊學習了爆破技術而已,在短短的時間內到底會有多大技術提高?更何況林某學習的可是遙控爆破技術,比一般的點火爆破技術性要高很多,不知道林某的文化程度多高,事先是否有基礎,如果沒有,我對他能在一個月內掌握該項技術表示懷疑!

疑點五:警方稱:「在湛江市還發生的爆炸現場中,其中在海景路第一期別墅區71棟附近發現一具自爆身亡的無名男屍,經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DNA檢驗鑑定,系作案人林國堅。他是製造湛江、江門兩地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確鑿無疑。」

根據警方的披露:林某並未死在案發現場,而是死在一個公寓中,但是警方沒有公佈該死者死亡的具體時間,而這一時間很重要:是與爆炸同步,還是先於或後於?而且,警方怎麼能排除林某在學習爆破中技術不過關導致自爆而死這種可能性呢?

疑點六:本次湛江江門爆炸案是多起同時引爆的惡性案件,林某一個人是否有能力進行範圍如此之大的爆炸活動?以他的一個月的爆炸技術水平和粗糙的爆炸材料,從技術上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而且,據警方的公開資料報道:林某是在湛江的公寓自爆身亡,他在湛江可能遠距離操縱江門的爆炸案嗎?注:我的上述觀點僅針對警方公開的由媒體報道的資料!

——轉自《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