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级政府官员眼里,群众上访无异于洪水猛兽:给地方抹黑,损坏领导形象,危害既得利益,影响个人前程。所以,一旦他们认定构成“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就必然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严惩”。类似河南浚县屯子村这样的标语,可以说不是某个“法盲”的一时冲动,在一些干部的思想深处有一定的土壤。 在大陆是普遍现象。
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对有关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反映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之中,对于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然而,政府不法的打压行径,实际上使《宪法》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上访特别是越级上访问题,不改进作风,不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不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而只顾维护自己既得利益。用“严惩”的方法对待群众的上访,只会使上访越来越多。使人民怨声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