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任何國家對示威遊行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在文明國家,人民的言論自由得到最大的保障,任何人都可以將自己的觀點訴諸街頭,只要不妨礙交通或他人的生活和工作。所謂向警方或政府部門的申請,不過是通知一下而已,警方一般不會拒絕,甚至會到場維持秩序,甚至封堵道路,以保障示威遊行的順利進行。美國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駐美使領館前的多次請願和抗議活動都是如此。即使在美國總統布什就職典禮當天,還有逾萬美國公民前往示威抗議(如果按江澤民的邏輯,當然是「圍攻」了)。可見美國的示威法是「保障示威法」。
而在江澤民獨裁統治的中國,雖然也有一個所謂的「示威法」,但那其實是「不準示威法」。除了江澤民集團煽動極端民族主義的幾次反美遊行,和在其編導的天安門「焚人」慘案後的煽動仇恨的遊行之外,公民是沒有任何權利以示威遊行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觀點的。如果有哪位大陸民間人士申請「示威遊行」,不過是在申請一張通向監獄的門票而已。所以,在天安門廣場和平請願的西人法輪功學員所違反的並不是「示威法」,而是「不準示威法」或「嚴禁示威法」。
江澤民集團慣用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手段欺騙中國百姓。比如它宣稱的所謂「依法治國」,不過是把自己的意志變成法律,用來統治百姓。而「依法治國」的本義是政府在行使公民賦予的權力時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制約。執政者如果違法,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文明國家的憲法都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而不是限制公民的權益。可是法律在江澤民集團的手中,卻成了百姓項上上的枷鎖。這種法律,和兩千年前以法家治國的秦始皇與出身刀筆吏的趙高所制定的法律有什麼區別呢?以這種法律來統治人民、給無辜定罪,和三十年代斯大林以「人民法庭」宣判政敵死刑又有什麼差異呢?如果凡是政府制定的法律都是金科玉律,那麼二戰前希特勒和納粹制定的迫害猶太人的法律也應該遵守嗎?
最邪惡的魔鬼就是戴着畫皮的魔鬼。我們揭開它的畫皮,就會看到它的猙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