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一月二十三日,天安門廣場發生自焚事件。

我們知道,在當今中國,自焚是上不了官方新聞的。這些年來,在國內發生過很多起自焚事件(據說自焚者主要是下崗職工),有的就發生在政府機關門口或其他公共場所。當局對此類事件諱莫如深,一向祕而不宣。如有記者發出新聞,想來必遭嚴懲(「泄密罪」?)。唯獨這一次,新華社毫不遲疑,立刻發佈新聞,並且指明自焚者是來自河南開封的法輪功成員。不知當局如何得知自焚者是來自開封,莫非他們身上帶有身分證一類東西?另外,當局又是如何確定其法輪功身分的呢? 如果自焚者身上帶有法輪功的經文、圖片或其他標識,當局一定會不失時機地向世人昭示(日後再拿出「證據」,可信程度就低了),可是至今我們沒有見到當局提供任何這類說明。

退一步講,假如自焚者果然是法輪功成員,那麼,他們爲什麼要選擇自焚呢? 無非兩種可能:一是以自焚形式修成大法,得道昇天,一是以自焚形式向當局抗議。

然而,前一種解釋很站不住腳。第一,法輪功確實不曾主張自殺並且還反對自殺。有人見法輪功不怕死,便以爲他們會輕生,其實不然,不怕死和輕生根本是兩回事。以往倒有不少事實告訴我們,信者要比其他人更能承受人間苦難。事實上,許多人選擇信仰,正是爲了堅定生活的勇氣。

第二,或許有人會舉出「人民聖殿教」集體自殺事件來比附法輪功,但兩者的教義大不相同,不可相提並論。必須看到,象「人民聖殿教」集體自殺事件之所以發生,首先是該教派宣揚一套「末日說」,當然,許多宗教(包括基督教)都主張這樣或那樣的末日說,可見,單單是「末日說」並不足以導致信徒自殺。更重要的是,該教派還要宣稱世界末日已經來臨,只有信者才能得救,而且只有通過自殺方式才能得救(!)。我們從法輪功那裏從未見到此類宣傳。

第三,畢竟,自殺是極難之事,只靠宣傳還不行,那往往還需要教主親臨現場,充分施展個人魅力,營造某種氣氛,還需要施加某種強制,而且,總是採取那些比較平靜或比教迅捷,也就是較少痛苦的死亡方式(服毒,開槍)。如此說來,把天安門自焚說成是法輪功修煉者爲「圓滿大法,得道昇天」是很成疑問的。

那麼,這次自焚是不是個別法輪功成員抗議活動的極端行爲呢? 不錯,不久前,李洪志曾經發出「忍無可忍」的講話,但問題是,如果你把這段講話理解爲李洪志號召學員用激烈手段抗爭,故而導致自焚事件,這種說法也有疑問。如果自焚者是爲了表達對當局的抗議,例如在六十年代越戰期間,就發生過一些佛教徒自焚以表達抗議的事情。常識告訴我們,這種性質的自焚,其目的既然是爲了表達一種理念,一定會用發聲明、散傳單、亮旗幟、喊口號等類似方式宣示天下,唯恐公衆不知道他們是誰,不知道他們爲何而死;如果連現場旁觀者都弄不清楚你們是什麼人,更不清楚你們是爲何而死,那又如何能有力地傳達出抗爭的內涵和意義呢?

由於缺少可靠的證據,我們無法斷定自焚者的身分及其意圖。海外法輪功發言人否認自焚者是法輪功,固然有它的道理,不過一位新近出國的友人(也是法輪功修煉者)對我說,國內煉法輪功的人千千萬萬,不少行爲純系自發,所以你也不能排除此事確係個別法輪功修煉者的抗議行爲這種可能性。但有一點是十分清楚的: 記得當年一些南越的和尚自焚抗議,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同情自焚者,至少從未聽說有人反過來譴責他們,更沒有人妄圖以此爲據證明佛教或該佛教教派就是邪教,就該嚴加打擊取締。如今,中共當局指控天安門自焚事件系法輪功所爲,其目的是藉此強化對法輪功的打擊鎮壓,這種邏輯實可謂毫無人性,荒謬絕倫。

2001年1月24日於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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