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政治路線上、方針政策上,能和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 地方、部門不搞拉幫結私、搞小山頭、搞宗派活動的;
(三) 在黨內、政府部門,不搞陽奉陰違、不搞兩面派作風活動的;
(四) 在黨內、在社會上沒有引起民憤、民怨的,黨內外關係較好的;
(五) 挪用、侵吞公款並不是用於個人利益、用於家屬、親屬 上;
(六) 挪用、侵吞公款,借工作名義搞吃喝玩樂性揮霍的;
(七) 收受不正當錢財、財物,但未給國家帶來較大危害、損失的;
(八) 能較主動交待,上交挪用、侵吞、收受賄賂的錢財、財物的;
(九) 已經退休或退下領導崗位,並對自己腐敗情況作出檢查、認識的。
對以上九種情況的人,一般如能作出交待、認識,不作追究,不再移交檢察部門法律起訴,一般情況下保留黨籍,保留在政治上、生活上的待遇。
該文件還強調:在反腐敗鬥爭中,不準搞羣衆運動,不準未經批准公開材料,不準亂點名、亂批判,不準借反腐敗鬥爭搞派別鬥爭、宗派主義、小集團之間的鬥爭。
該文件又強調:在反腐敗鬥爭、整黨建黨工作中,不準把有關生活作風、男女道德問題公開。
摘自275期「爭鳴」(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