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是一個國家級貧困縣。從1994年元月到1998年9月,汪明新在保康任職期間設立的「小金庫」資金達154.2萬元;從1995年元月到1998年11月,黃先知在保康任職期間所設的「小金庫」,資金達79.8萬元。他們的大部分資金是以各種名義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的專項資金。
爲了花錢方便,汪明新和黃先知把「小金庫」資金交由各自的司機保管,在調入襄樊市工作後仍通過司機支配「小金庫」。到案發時爲止,「小金庫」80%的資金已被兩人用於招待、送禮等項支出,其中,部分資金被兩人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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