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双双上诉
24岁的湖北人民出版社编辑陈倩是在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下称同济医院)做小肠钡灌造影后死亡的。为给死去的爱女要一个“说法”,湖北少儿出版社编辑陈立人夫妇奔波了一年半时间,花费了近6万元积蓄,状告同济医院及其责任医生。近日,武汉市中院终于有了一个民事判决书:同济医院“在履行义务中医护有过失,已构成医疗损害赔偿,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同济医院赔偿陈立人夫妇人民币81961元。
但陈立人夫妇认为,判决中没有追究缺乏基本职业道德的医生的责任,这不仅不公平,而且为今后医院推卸责任找到了遁词;判决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法律不当。为此,陈立人夫妇又上诉到湖北省高级法院。
作为被告方的同济医院也同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医院认为,患者陈倩死亡系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常规检查陈倩丧命
1998年9月底,参加工作仅三年的陈倩因肠胃不适住进武汉同济医院消化内科治疗21天。12月3日上午10时10分,陈倩由父母陪同来到放射科做小肠钡灌检查,但是她怎么也不会想到死神的悄悄降临。
陈母痛心地叙述说,陈倩共打了两罐钡,灌钡结束后,田姓医生只对陈倩的爸爸说了芍划小孩肺里进了钡,就让护士给陈倩安上监护器及输液,从鼻孔插上抽胃液的管子并离开了病房。
中午12时,陈倩心跳很快,在150/分钟至160次/分钟之间浮动。随后,一位护士给陈倩肌肉注射了一针氨茶碱,但陈倩心跳更快,血压下降。两名实习生给陈倩拍了一张X光片,胸片明显显示肺部有异物。此时,陈父收到了病危通知书:肠梗阻、吸入性肺炎。在此关头,田德安仍未采取抢救措施,随后又离开病房,监护室无任何医护人员。
下午4点45分,陈倩心跳突然下降到46次/分钟。陈父急忙呼救,医院打电话找田德安,直到半个小时后才联系上。随即许多医生开始指挥实习生轮流做人工按压,陈倩肋骨被压断4根顷刻,陈倩出现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现象。
田德安下午6点15分才来到病房。晚上9点20分,医生要其签字:实行开胸,对心脏用手直接起搏,但救活了也是植物人。其为了女儿能活在世上,毅然同意。晚上10点40分,医生宣布陈倩死亡。
各方鉴定相互矛盾
陈倩因常规检查致死的消息在社会传开后,在新闻出版界和文艺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00多名陈倩生前的好友、同学自发组织起来,拉着横幅在同济医院门口悼念这位无端死去的女孩。
1999年1月22日,同济医院党委刘书记对新闻媒体称,这件事怎么鉴定都只是医疗意外,而不是医疗事故。
但是目睹了女儿从检查到死亡全过程的陈立人决不相信这只是一种意外。为此,他决定进行尸检。
情况的复杂又一次出乎陈立人的意外。同济医大两位老师和湖北省公安厅的一位法医共同做出的鉴定认为,陈倩系呼吸道、双肺钡剂吸入,并最终因急性吸入性化学性肺炎而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湖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鉴定:陈倩之死不属医疗事故。陈立人又请与此事无关的湖北医科大学进行法医病理鉴定,结论与同济医大的结论有关键性的不同:陈倩系因吸入性小叶性间质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衷竭死亡。
陈立人在事隔了近一年后正式起诉武汉市同济医院。
各说各理焦点依旧
在武汉法院,陈倩之死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仍是一个焦点问题。
被告同济医院认为:一、小肠钡灌检查全过程符合常规且比较顺利,检查完毕后,透视发现患者陈倩“少许”钡剂误吸入肺,上述现象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实属罕见,因此“疏于防范”不能成立。二、在钡剂进入肺部后,医院所作的处理是允许的,原告曲解了科学原理。三、田德安医生在发现“肺部有少许钡”后,对症处理已经执行,不存在延误时机的问题。四、医疗权威机构鉴定陈倩之死不是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
原告列举了大量关键的事实说明陈倩之死是一场医疗事故。一、被告田德安当庭陈述陈倩肺部原无疾并无特殊体质,被告同济医院认为“胃肠返流物少许吸入肺内无大碍”,但被告刘贤富在操作中致钡剂进入患者肺部后,却口头报告“钡剂少许误吸入肺”,却没有X光片和书面报告,可见“少许和误吸”之说没有依据。二、在患者不能自主咳嗽排除肺内钡剂情况下,被告田德安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未及时施行对症抢救措施,患者在6小时实际死亡与此有必然联系。三、患者在当天下午5点55分实际死亡后,被告同济医院隐瞒患者死亡的事实,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抢救”愚弄患者父母。三、宣告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封存了48页的病历,事后,同济医院单方启封病历,自行增添9页病历,是故意制造假象。
摆在湖北高院面前的这桩案件不同寻常。(深圳特区报)
摘自(中国导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