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制度性腐敗」,指的是某個地區的一些權貴通過權力性結夥的方式,利用已有的組織建成一個跨系統、跨行業、跨省市,實施境內外勾結,對社會財富實施瘋狂掠奪的一種體系內的腐敗。
「制度性腐敗」的最主要特徵就在於,腐敗分子巧妙地利用共產黨現行制度(如現行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貿易制度、銀行制度等)中的弊端或漏洞,爲其腐敗服務,因而簡單、方便而且「高效」。因爲都是在制度內的腐敗,還安全而不用冒多大的風險,因而腐敗的金額一個個都是天文數字。譬如,湛江腐敗案爲100多億之巨、廈門遠華案中的走私物品高達530億元,偷稅漏稅300億元。這就是「制度性腐敗」的「優越性」,既保證了腐敗分子能在短期內就能攫取巨大的財富(廈門的作案時間是從1996年開始的),同時腐敗的暴利又反過來加速了「制度性腐敗」的發展。
「制度性腐敗」的重要組織特徵是各口都有重要權貴把持,分工嚴密,上下有序,腐敗一條龍,「清一色」,形成了一股強大的腐敗勢力。這股腐敗勢力既有來自「紅道」(即制度內)的縱容,也有來自「黑道」(腐敗惡勢力)的支持。以廈門遠華案來說,捲入到這一案的權勢人物有:廈門海關原關長楊前錢、福建省公安廳原副廳長、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長莊如順、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原行長葉季諶等,真是「一夫當關,萬夫莫開」。腐敗勢力會在權貴的支持、縱容下,利用它用腐敗得來的經濟實力,千方百計向當地的各種「公權」滲透,甚至通過贖買手段將一些「公權」變成「私權」,因而在地方上就很容易地形成一股看不見但時刻能感覺得到的腐敗惡勢力。在廈門,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中都能感覺到所謂「遠華影響」,遠華集團、遠華影視城、遠華足球隊、88層遠華大廈……到處都有遠華兩字,到處都烙上了遠華的痕跡,腐敗惡勢力的影響,在廈門可以說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
「制度性腐敗」會使制度內的所有監督都會變得無效。在湛江、廈門案發之前,當地的那些制度內的監督制度都應該說是完整的、具全的,但是面對這種「制度性腐敗」,它不過是權力機構內的一個必需的裝飾品,一件裝裝門面的擺設物。面對猖獗的腐敗惡勢力,面對執法部門掌握在腐敗分子手中的現實,誰敢去監督?誰又能去監督?若沒有中央的強烈干預,那麼,誰想要依靠當地制度內的監督體系去監督,那簡直是天方夜譚,是一種美妙的神話了。
「制度性腐敗」的性質是嚴重的,影響是惡劣的,然而它的最終後果更爲可怕:它使某個地方政權的性質發生蛻變,使政權爲一小撮腐敗分子把持,從紅色的人民政權變成了黑色的腐敗政權。而且,政權的這種蛻變是舒舒服服的變,是慢慢地、和平的變,是不流血的變、是將公權變成了私權的變。變的結果是什麼?將當地的政權最終變成一個針插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於是,我就不由自主地記起了毛澤東同志的一段話:「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他們是不曾被拿槍的敵人征服過的,他們在這些敵人面前不愧爲英雄的稱號,但是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着的炮彈的攻擊,他們在糖彈面前要打敗仗,我們必須預防這種情況。」
所以,從本質上說,「制度性腐敗」是一種真正的、實實在在的和平演變。
所以,我們必須從新的高度去認識江澤民同志所說的「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的含義。
所以,湛江、廈門的地方性政權的一度蛻變,真還說明「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不是用來嚇嚇人的,而是極其現實的。
當然,當我們談到這種「制度性腐敗」的特點時還得指出,這種「制度性腐敗」不是「整體性」的,而是「局部性」的,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整體性的制度性優勢」去戰勝「局部性的制度性腐敗」。湛江、廈門兩大案的被徹底曝光、揭露,不僅僅體現的是黨在反腐敗方面的決心和信心,而且更重要的體現了我們「整體性的制度性優勢」,誰搞腐敗,不管腐敗分子的權勢是多麼地大,多麼地厲害,共產黨必將徹底地將其查處。
廈門案件不僅僅給我們提出了「制度性腐敗」的一系列新特點,不僅僅給我們提出了「制度性腐敗」會使地方性政權發生局部性蛻變的可怕後果,更重要的是爲我們提出了許多過去沒有提出的新課題:即如何防止這種性質的「制度性腐敗」?採取什麼樣的「制度性措施」去防止「制度性腐敗」?我們應該通過什麼樣的系統工程去糾正地方權力的「局部性蛻變」? 轉自<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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