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9日晚10時多,因犯盜竊罪假釋在家的劉某勾結於某酒後到旅順華誼酒店行竊,盜得現金3400餘元和價值人民幣350元的40餘盒香菸。案發後,於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出乎意料的是,在審查起訴期間,被監視居住的於某突然翻供外逃,因此導致案件缺乏足夠證據。在這種情況下,1998年9月22日,遼寧大連旅順口區檢察院只得依法對劉某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兩年後,劉某竟以檢察機關當年對其做出的不起訴決定說明當初捕他是錯誤的爲由,向當地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旅順口區檢察院審查後決定,對其刑事賠償的申請不予立案,同時向公安機關做出了抓捕在逃犯於某的建議。很快,在逃兩年的於某被抓捕歸案。
今年11月初,旅順口區檢察院以盜竊罪對劉某、於某提起公訴。 (木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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