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監察部今天提供的情況,1988年,原機械委與原電子部成立機電部,這個部經調司企業財務處違紀將原機械委結存的資金和一些專項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存貸,由此獲取的鉅額收入一直由陳洪喜個人掌管、支配。1998年6月,陳洪喜調離時隱瞞了上述在賬外運作資金的情況,也未將自己掌握的賬外資金交出,反而將其中1423萬元由個人進行國債交易,將其餘的500萬元存入一信託投資公司。此案查獲時此資金本息共計達2005萬元。1997年4月,陳洪喜擅自以經調司名義用賬外資金購買500萬元憑證式國債,並於1999年8月將這筆到期國債先後兌換成664萬元現金,部分假借他人名義存入銀行,部分存入自己的私人信用卡和存摺。陳洪喜還於1997年將企業處存儲在一信託投資公司獲取的高額利息477萬元私自轉移、隱匿。以上陳洪喜隱匿、轉移、貪污國家資金共計3146萬元。
調查中還發現陳洪喜1998年6月起挪用30萬元公款購買住房,挪用80萬元公款爲自己和他人註冊私人公司等問題。
監察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是一起發生在中央國家機關機構改革中侵害國家資財的典型案件,後果嚴重,影響惡劣。通報強調,國務院和地方機構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項重大決策。爲保證這一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務院已制訂了一系列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尤其要做好清產覈資、清理賬外資金、財務交接等項工作,不得藉機構改革之機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違章調度資金,轉移財產,私分錢物,用公款到國內外旅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繼續履行職責,加強領導,做到秩序不亂、工作正常運轉、國有資產不流失。各級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凡違反財經紀律,隱匿、截留、轉移和侵吞國有資金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同時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摘自(博訊網)(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