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潘宝才在担任如皋县委书记、南通县委书记、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妻申淑兰共同受贿4起,非法收受他人钱物计人民币269940元;潘宝才单独受贿63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79168元、美元10400元、港币3000元、日元20000元以及手表、冰箱等物品,物品价值人民币109146元;其来源不明财产计人民币7959 68元、美元9147元、港币9000元、日元20000元。其来源不明财产均已上缴国库。
(摘自中华网)(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