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钦州11月3日报导,公诉机关钦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俞芳林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对俞案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芳林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八年在原任中共广西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中共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中共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期间,先后二十九次收受吴耿岳等十人和单位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二百零三万六千一百六十四元;经查,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七百八十六万二千三百八十元,俞对巨额财产来源供述有证据或符合实际情况的财产总计五百九十七万余元,扣除俞芳林及其妻、子的合法所得及俞非法所得,尚有一百八十八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二百零三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一百八十八万余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