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执法人员滥杀无辜的枪杀案,刚刚平息,张木芝又拿出手榴弹,真是骇人听闻。报道中说,张木芝身为副庭长“常常利用单位警用手枪和自己私藏的军火威胁恫吓乡邻”,在他看来这样还不够威慑力。因此,他便随身携带了手榴弹———杀伤力绝非手枪、警棍可比。幸亏张庭长还没有被惹火,没有丧失理智投出去。假如农民硬要与他较真、“作对”,张把手榴弹扔出去,3个农民恐怕必死无疑。到时候张木芝很可能也会搬来“误伤”、“误炸”等惯用词汇来为自己开脱罪责。
这里请注意张木芝的“常常利用……”正是因为他“常常”,老百姓既恨他入骨,又不得不忍气吞声,因为有性命之虞。法院、法庭的法官对他“常常”作歹,究竟是视而不见,还是对其行为予以默认呢?如果让他办经济案,追讨欠款,关键时候举起手榴弹,相信任何债主都会跪地求饶。手榴弹的作用,对张木芝来说,比任何法律条文都管用。巫山县公安局接报后,从其住宅中搜出手榴弹两枚、电警棍两支、匕首一把,以及部分炸药、雷管、导火索等各种违禁物品。
法官要扔手榴弹,把武器作为“好办案”的工具,我是第一次听说(但愿只此一次),真是天下奇闻,叫人不可思议!撇开张的“用意”先不管,而值得讨论的是,张是怎样混进了法院队伍,又是如何当上了法庭副庭长?他的顶头上司巫山县法院当初是怎样对他进行升迁考核的,对他“常常”行为是否有所耳闻,特别是大庙法庭法官平常对其所作所为是一种什么态度?(转自木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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