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5日,山西吉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霍海泉逮捕,在吉检法诉[1999]第3号《移送起诉意见书》中,指控霍海泉在办理两个案子中涉嫌非法拘禁:一是1999年10月1日,霍海泉在处理闫建国与邻居打架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滥用械具,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5小时。二是1998年12月28日办理高聪明一案中擅自拘留、殴打当事人,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50个小时。
据了解,1998年12月,霍海泉曾举报原县公安局局长亓建立枉法、公安局工作混乱的情况。新闻媒体披露后,公安局主要领导进行了较大调整。现任局长张天红说:“调整后,公安局工作有很大起色。霍海泉同志在这一年里工作积极肯干,局里上报建议提升他为副局长,县常委会已经通过,正在上报地区公安处。提拔前出现这种事,我们也觉得很奇怪。”
关于阎建国案,参与办案的民警吕文杰曾于1999年10月24日(阎10月1日第一次抓获时曾逃跑,10月23日又被抓获)中午与阎建国一同吃酒席,吃席后一同在公安局门口聊天,下午6时左右各自离开。
吉县检察院法纪科民警白新辉在调查霍海泉非法拘禁闫建国一案向吕文杰取证,吕文杰向记者叙述当时的过程时说:“2000年5月20左右,吉县检察院法纪科检察官白新辉来到我家,调查霍海泉涉嫌非法拘禁闫建国一案,要我写一份证词,我按照实际情况写了后,第二天白新辉取走这一份证词。大约是5月23日,白新辉拿着上次交给他的证词来找我,说‘材料不行,头不满意’,我说,‘不行,我就不会写了。’,白新辉先动手修改吕文杰的证词,改过之后,白新辉还是不满意,最后就亲自起草了一份,我就照他写好的底稿抄写完之后,白新辉就把我抄好的拿走了。”
记者见到了这三份“情况说明”:一份是吕文杰第一次写的证言,上面有另一种笔迹修改的痕迹。第二份是白新辉所写,加上了“当时吃席时霍海泉不知道”。第三份为吕文杰所写,与第二份内容相同。
吕文杰说:“1999年10月23日11点阎建国第二次被抓回来,晚上他的哥嫂到科里说情,表示愿意调解处理。霍海泉当时就对我们几个办案人员说,阎建国已恢复自由,但要留下写检查。既然阎已经恢复自由,我第二天和他一起吃席的时间就不能算非法拘禁,我也没有必要向霍海泉请示。”
10月9日,吉县检察院回复说,得知记者采访此事,院领导非常重视,将此事上报地区检察院,由地区检察院和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依法给予处理。目前,吉县检察院已经决定,不再由白新辉负责霍海泉一案。
(据《华声报》)(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