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佃国炎在任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正处级)期间,先后于1997年3月收受上海某证券公司贿赂150万元,于1998年8月收受深圳某证券公司贿赂100万元,于1998年11月收受武汉某证券公司贿赂220万元。
法院认定,1998年2月,佃国炎还擅自以公司名义贷款700万元供戴妮萱(兴化公司驻上海深圳工作部经理,已判刑)炒股,盈利70余万元,被二人共同占有。此外,佃国炎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44万余元。(http://renminbao.com)
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佃国炎在任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正处级)期间,先后于1997年3月收受上海某证券公司贿赂150万元,于1998年8月收受深圳某证券公司贿赂100万元,于1998年11月收受武汉某证券公司贿赂220万元。
法院认定,1998年2月,佃国炎还擅自以公司名义贷款700万元供戴妮萱(兴化公司驻上海深圳工作部经理,已判刑)炒股,盈利70余万元,被二人共同占有。此外,佃国炎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44万余元。(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