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 多维社郑岩报道/ 湖北省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佃国炎,利用该公司发售转配股的业务之便,从1997年到1998年先后接受贿赂达470万元。荆门市中级法院13日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佃国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佃国炎在任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正处级)期间,先后于1997年3月收受上海某证券公司贿赂150万元,于1998年8月收受深圳某证券公司贿赂100万元,于1998年11月收受武汉某证券公司贿赂220万元。

法院认定,1998年2月,佃国炎还擅自以公司名义贷款700万元供戴妮萱(兴化公司驻上海深圳工作部经理,已判刑)炒股,盈利70余万元,被二人共同占有。此外,佃国炎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44万余元。(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