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國信,57歲,原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因涉嫌受賄於2000 年1月17日被公安機關逮捕。
經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表明,被告人佘國信於1994年至199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利並大肆收受賄賂。 1995年2月至1998年3月間,先後7次收受防城港市海洋科技開發中心法人代表、總經理黃靜秀賄賂款56萬元;1994年下半 年至1999年間,收受北流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顧風茂的賄賂款130萬元;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間,收受防城港市防城區 財政局長凌愛璉賄賂款2.5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被告人佘國信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 188.5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受賄 罪。鑑於被告人佘國信在被審查期間能主動交待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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