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訊】(博訊12日消息) 《中國青年報·法眼》 10月11日 文/魯寧 公安與法院,一個負責治安與破案,另一個專事司法調解與審案。兩者雖 都代表國家行使司法公權,但因其分工各異,彼此行使權力的「規矩」也截然有別。

公安的「規矩」講究「主動」。具體指:接案就報(如實向上級報告發案數量)、有報就立(接到報案就立案)、立案就 破,惟如此,才不辱「保護與打擊」的使命。

法院的「規矩」正好相反。必須堅持「被動」。舊時謂「民不舉官不究」,如今叫「不告不理」。何以要如此?因爲「被 動」取決於「中立」。惟有司法的中立,才能保證司法的公正。 可偏偏兩家都不太守「規矩」。前者常變「主動」爲「被動」;後者則時不時變「被動」爲「主動」。

不守「規矩」由來已久。但問題的嚴重性卻一直模糊不清。近日讀到兩則報道,才對兩家的「不規矩」有了「定量」的認 識。

先看公安的「不規矩」。今年1至7月廣東省刑事案件立案數比去年同期猛增了1.9倍(見9月6日的《中國青年報》「法治 社會」版)。這個數字,不是說明廣東的治安形勢突然惡化了,而是當地公安從今年起實行「接案給回執,報案人可以隨 時查詢案件查處進度」,以往廣東各地公安機關及地方政府在上報刑事案件統計數字時嚴重「縮水」———不破案不立 案、不立案就瞞報———的惡劣做法得到了初步遏制。看看吧!才「初步遏制」,實際刑事案件就猛增了近兩倍。

再說法院的「不規矩」。山東省某縣造紙廠多年積累債權涉及828家單位,總額計1500萬元。今年,縣法院抽調法官主動 上門攬案,奮戰百日,找到12個省、市200多個債務人,通過訴訟或非訴訟手段追回欠款462萬元。縣委書記激動地說:這 就是服務,這就是效益(見9月4日《法制日報》)!顯而易見,「效益」產生於法院的不守「規矩」,「效益」以犧牲司 法公正爲代價。請注意:法院只有司法屬性,沒有經濟屬性!

公安不守「規矩」事出有因。接報不立案———不立案又常常演變爲不必破案或只破大案要案,從而爲公安自身破案技能 欠佳、隊伍素質不高打馬虎眼。反過來,眼瞅着治安形勢很糟糕,公安就先破案再立案,用這一招逃避追究不算,保不準 還能立功受嘉獎。而地方官最划算,不必再爲「難保一方平安」而遭「一票否決」。

法院難守「規矩」則緣於缺乏「獨立性」。按憲政規則,地方法院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不是地方政府的法院。由於體 制有缺陷,法院在人、財、物方面均有求於地方,一旦地方官令你「上門攬案」或「重點服務」,你敢不遵令?法院之所 以插手地方經濟糾紛,甚至「劫持」一方當事人作爲「人質」的違法事件屢屢出現,原因概出於此。

公安不守「規矩」造成虛假的「國泰民安」和「鶯歌燕舞」。法院不守「規矩」導致司法的公信度蕩然無存。司法改革千 頭萬緒,變不守「規矩」爲逐步守「規矩」,當列入改革之議題,萬不可再視而不見了。


(http://renminbao.com)